索引號:00000000/2022-20552
文號:清政辦發〔2022〕12號
統一登記號:HNDR-2022-01007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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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機構:衡南縣人民政府
所屬主題:投資建設
發文日期: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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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DR-2022-01007
清政辦發〔2022〕12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南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衡南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19日
衡南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項目管理水平,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關於進一步推進投資項目審批製度改革的若幹意見》(發改投資[2021]1813號)、《湖南省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6〕85號)、《關於進一步加強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13號)等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衡南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由政府性資金(含中央、省、市投資補助、債券資金、縣級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主權外債資金,以及縣級財政性資金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實行“估算控製概算、概算控製預算、預算控製決算”,強化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製。
第六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為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項目前期工作統籌,編製和下達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管理項目庫、按權限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負責投資規模調整審批,以及項目代建、招投標管理、投資後評價、重大項目調度考核等綜合管理工作;牽頭向上級部門申報建設資金。
第二章 決策審批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製。縣直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部門專項規劃和建設需要,通過谘詢論證提出需要政府投資的項目送縣發展和改革局匯總,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項目庫應作為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編製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未進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辦理立項。政府投資年度計劃內項目確需調整的,應在每年9月底前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提出調整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同意後,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匯總統籌提出調整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九條 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製。項目開工前的審批環節簡化歸並為三個環節,即立項審批(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施工圖聯合審查、施工許可證審批三個環節,由相應部門牽頭,分階段推進並聯審批。各審批環節有關審批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在線平台),使用在線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審批權限屬縣本級審批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同級職能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批;審批權限屬上級審批的項目,由縣本級職能部門按相關上級規定審核後報批。委托行使審批權限的工業園區政府投資項目,由所在園區管理機構按委托權限報委托機關核定審批備案。
第十條 按規定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委托工程谘詢機構編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文件資料。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局申請立項批複,作為辦理項目後續手續的依據,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進入可行性報告審批程序:
(一)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部分擴建、改建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四)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前款第三項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政府性投資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還要說明代建方式。
代建方式分為全過程代建或階段代建兩種。全過程代建,是指從項目建議書批複開始至竣工驗收,對項目進行全過程代建管理;階段代建是指從初步設計批複開始至竣工驗收,對項目進行階段性代建管理。
第十三條 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送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批,並附有關部門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自然資源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新增劃撥用地項目)或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二)縣級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安排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核意見,各部門爭取國、省預算內資金全額安排建設資金,或安排部分資金其餘申請國、省預算內投資補助的項目除外;
(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縣政府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推行代建製。政府性投資為主、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各類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業務用房項目,公檢法司建設項目,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必須實行代建製。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自行組織建設的,項目單位應提出書麵報告並說明理由,並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實施。3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鼓勵實行代建製。
第三章 概算審核
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項目單位須根據批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投資估算,依規向縣住建、自然資源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證、用地等相關手續,遵循估算控製概算和限額設計的原則,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企業,同步開展初步設計和編製項目投資概算(投資概算可委托相應資質的造價谘詢機構同步編製)。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設用地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不編製和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其建設投資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的估算投資額進行控製。
第十六條 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須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估算的範圍內進行限額設計,原則上不得超過可研報告等批複的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全麵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築節能等專項設計。項目初步設計編製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報送縣直有關部門審批(初步設計的深度應滿足編製設計概算的需要)。
第十七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根據初步設計同步編製的概算文件須完整反映全部設計範圍,投資概算文本應細化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概算明細,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包括從籌建開始至竣工驗收所需的全部費用。投資概算原則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10%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報告項目審批單位。項目審批單位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征求縣財政局關於追加資金安排的意見;或責成項目單位調減建設規模或內容、降低建設及裝修標準,重新開展初步設計,重新編製項目投資概算。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須根據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核意見,對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重新審查並出具批複意見,確保投資概算不超出批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
第十八條 投資概算應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安工程費用(含房屋類建設項目裝修費用)、設備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代建費、基本預備費(或暫列金)等。其中,建安工程費中,一般房屋類建設項目裝修標準,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發改投資〔2014〕2674號),費用按不超過建安工程費的35%控製;特殊用途房屋類建設項目裝修,按相關建設標準或參照外地同類項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製標準,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經批準的項目概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安排政府投資和控製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報縣審計局備案。除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定的投資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章 概算控製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項目單位、代建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投資全過程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控製在概算以內。
第二十一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依法依規履行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核定、監督責任,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概算調整。加強對項目投資概算的事中事後監管,依法處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並適時組織開展項目後評價或績效評估。
第二十二條 縣審計局要將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控製情況作為重要審計內容納入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決算審計、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及有關專項審計,強化違規超概算問題的查處。
第二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控製資金使用,在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招標、主體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應當開展概算控製檢查,督促項目各有關責任主體嚴格按照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項目建設,發現違規的,及時處置,製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
第二十四條 按規定實行代建製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應嚴格執行項目概算,不得縱容項目建設單位違規超概算行為,切實對項目投資概算管理實行全過程監管。
第五章 概算調整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複或核定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因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可以向縣發展和改革局申請調整概算。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申請調增投資概算幅度未超過原核定概算10%(不含),或雖超過10%但超概算額度500萬元(含)以內的,對於使用預備費(或暫列金)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申請調增投資概算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額度500萬元以上的,須由縣審計局進行審計。縣發展和改革局根據審計意見提出調整概算意見,經縣人民政府審定,縣發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評審後予以調整。
第二十九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縣政府投資項目,經審計如屬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必須明確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並提出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後,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三十條 對於申請概算調整的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按照下列情形予以調整。
(一)由於合理設計變更而導致的概算調整,按招標文件、合同約定和縣政府相關規定的計價方式核定調整變更部分工程概算;
(二)對由於價格波動、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項目投資超過原批準概算的,經核定後予以調整。但因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它費用的取費基數;
(三)對由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故意或過失造成項目投資超過概算原批複的,根據違約責任扣減相應費用後予以調整。對故意或過失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和公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縣發展和改革局將會同各相關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切實加強對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政府投資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縣發展和改革局應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做到“三到位”,即規劃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驗收到現場。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提請有關機關對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第三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未履行項目管理和監督責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超概算的,依紀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第三十四條 代建單位、工程谘詢單位、設計單位、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因過錯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縣發展和改革局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作為相關部門資質評級、延續、降級、撤銷的重要參考。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在一定期限內限製其參與本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等處理。
第三十五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未依法依規核定或調整概算的,依法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中央、省、市對預算內投資項目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此管理辦法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從其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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