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0000000/2022-19627
文號:清政發[2022]5號
統一登記號:HNDR-2022-00002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
簽署日期:
登記日期:
所屬機構:衡南縣人民政府
所屬主題:土地管理
發文日期:2022-06-01
公開責任部門:
HNDR-2022-00002
清政發[2022]5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土地儲備和供應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衡南縣土地儲備和供應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南縣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土地儲備和供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土地儲備和供應管理,增強政府對城鎮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8)8號]、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加強全省自然資源儲備體係建設的通知》[湘自然資發(2020)55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縣政府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三條 縣土地儲備和經營委員會負責土地儲備、供應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和監督,審議縣級土地儲備計劃、土地供應計劃和土地儲備其他重要事項。全縣土地儲備和供應工作統一歸口縣自然資源局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產業開發區、縣發改、住建、財政、審計、林業、生態環境、城管、重點辦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土地儲備堅持政府調控、優化配置、顯化資產、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計劃、統一儲備、統一供應、統一管理。
第五條 建立土地儲備信息統計製度和信息共享製度。縣土地儲備機構按季將土地儲備數量、位置、價格、基礎建設情況、臨時利用情況、儲備資金收支等相關信息報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等部門。
第二章 儲備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 縣土地儲備機構應根據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國土空間規劃等,編製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合理確定未來三年土地儲備規模,對三年內可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麵做出統籌安排,優先儲備空閑地、低效利用地等存量建設用地。
每年第三季度縣自然資源局應會同縣財政、住建、重點辦等部門根據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形勢分析等因素,合理編製下一年度的土地儲備計劃。
第七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中,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原則上控製在前三年平均年供應的儲備土地量之內。年度儲備計劃經縣儲備和經營委員會審定,報縣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和供應計劃應明確儲備土地規劃用途、麵積、位置、所需資金等具體內容,具體按照《湖南省年度國有建設用地儲備和供應計劃編製規範》編製。
第九條 年度儲備和供應計劃的編製由縣土地儲備機構負責,根據上級要求和實際情況可以采取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編製單位,科學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和實施時序。
第十條 經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作為實施土地儲備的依據。未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土地,原則上不得進行儲備,確需調整土地儲備計劃的,經縣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三章 土地儲備範圍與入庫標準
第十一條 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對存在汙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下列土地原則上納入土地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並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儲備省級以上產業園區周轉用地;
(六)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七)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二條 下列國有土地,通過無償收回方式儲備: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應當收回的閑置國有土地;
(三)因單位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四)經核準報廢的公路、鐵路、礦場等國有土地;
(五)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無償收回的國有土地。
第十三條 下列國有土地,通過有償收回方式儲備: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國有土地;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使用的國有土地;
(三)因企業改製、產業結構調整等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劃撥土地;
(四)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有償收回的國有土地。
第十四條 下列國有土地,通過收購方式儲備: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政府收購的國有土地;
(二)申報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國有土地;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購的國有土地。
第十五條 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對於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第十六條 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縣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確定土地使用權收購價格,經縣自然資源局審核後,提請縣儲備和經營管理委員研究確認。
第四章 申報材料和儲備程序
第十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收購申請表;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為法人的,提供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原件及複印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為自然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不動產權利證書,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等;
(五)其他與土地收購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以收購方式儲備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收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填報《土地收購申請表》,同時向縣土地儲備機構提交第十七條規定的資料。
(二)權屬核查。縣土地儲備機構對申請收購的土地權屬、麵積、四至界限、用途、建(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並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查閱複製。
(三)價格評估。縣土地儲備機構和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共同出具評估委托書。在評估前,需組織相關部門對被收購的土地、房屋、地上建(構)築物、附著物等進行產權認證,評估機構根據認證結果以及原用途和現狀,對擬收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上建(構)築物和地上地下基礎設施、附屬物等價格進行評估,出具初評報告。
(四)費用核定。縣土地儲備機構將評估(測算)的價格報縣自然資源局審核後,提請縣土地儲備與經營管理委員會研究確認。
(五)方案報批。縣土地儲備機構擬定土地收購方案,經縣自然資源局審核後,報縣政府會議審定。
(六)簽訂合同。依據審定的收購方案,縣土地儲備機構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補償合同》,經縣自然資源局內部會審和批準後,與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正式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補償合同》。如果被收購地塊有抵押的,收購方、被收購方需要和相關銀行等方麵聯係溝通,共同簽訂收購款支付的三方協議。
(七)資金撥付。縣自然資源局依據縣儲備與經營管理委員會會議紀要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補償合同》申請撥付收購資金,經縣政府批準後,由縣財政局將收購資金撥付至縣土地儲備機構。
(八)費用支付。縣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補償合同》、三方協議等約定的收購補償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九)權屬變更。根據合同約定,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和房屋產權人配合縣土地儲備機構向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土地和房屋等不動產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手續。
(十)交付土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補償合同》約定現狀交付的,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清場後交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補償合同》約定淨地交付的,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全麵清理地上建(構)築物和附著物後向縣土地儲備機構交付淨地。被收購的土地一經交付,即納入土地儲備庫。
第十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補償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購土地(包括地上、地下的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的位置、麵積、現狀用途及權屬依據;
(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條 依法收回的國有建設用地,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法辦理注銷原土地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後,根據縣政府統一要求,依法進行土地儲備、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在縣土地儲備中心名下。其收回程序參照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征收和儲備集體土地,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按季度分批次組卷上報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審批。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匯總用地項目並編製儲備資金預算方案,報經縣政府審定批準後實施。縣財政局按照儲備資金預算方案撥付資金至縣土地儲備機構賬戶。征拆機構進行實物量調查,依規同步開展征地補償和房屋拆遷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申報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比該地塊的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國有土地,政府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按轉、受讓雙方申報轉讓時點的價格進行補償並辦理相關手續後納入儲備。
第二十三條 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予以辦理土地登記,核發不動產權利證書。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登記的用途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 整理、管護與臨時利用
第二十四條 對入庫的儲備土地,經縣自然資源局報請縣政府同意,縣土地儲備機構可以進行前期開發整理、臨時利用、管護等,為政府供應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五條 前期開發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前期開發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前期開發工程施工期間,縣土地儲備機構要予以監督管理。工程完成後,縣土地儲備機構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驗收,驗收工作參照相關工程驗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縣儲備土地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產業園區負責管護。土地儲備機構也可采取自行管護、和臨時利用等方式,包括:
(一)圈圍牆、樹柵欄、樹標識、建廣告牌等;
(二)指派專人看守和開展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報告和製止非法侵占、破壞儲備土地的行為;
(三)對地上、地下建(構)築物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
(四)建設臨時性建築和設施;
(五)其他與儲備土地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儲備土地在供應前,縣土地儲備機構可以依法以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幹預和阻擾。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得影響土地後期供應。在縣城規劃區內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臨時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第二十八條 縣土地儲備機構應建立土地儲備項目檔案和台賬,利用土地儲備管理信息係統進行動態監管,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六章 土地供應
第二十九條 縣自然資源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和房地產市場供求情況等編製儲備用地供應計劃,征詢各相關單位意見後修改完善,報縣政府批準,並報上級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儲備土地用於經營性建設的,應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方式供應;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劃撥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儲備土地成本,報縣政府批準後辦理手續。
第三十一條 儲備土地供應後,土地使用者應嚴格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約定的內容開發建設。違反約定開發建設的,由縣自然資源局追究違約責任,直至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第三十二條 供應已發證的儲備土地之前,應收回並注銷其不動產權證書及不動產登記相關證明,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注銷。
第七章 資金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
(一)出讓土地收入按照不低於10%比例安排土地儲備資金,儲備賬戶資金在不足二千萬元時,財政應及時補充;
(二)縣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五)經縣財政部門批準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五條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征收、收購優先購買和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
(三)按照財政部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的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土地儲備中發生的其他費用,包括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土地評估及管護中圍欄、圍牆等建設支出。
第三十六條 縣土地儲備機構所需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十七條 縣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縣直機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縣產業開發區)應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為土地儲備和供應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對土地儲備業務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監管土地儲備機構儲備業務運行情況;縣財政局負責監管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監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及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還本付息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縣土地儲備機構等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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