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0000000/2022-06850
文號:清政辦發〔2022〕2號
統一登記號:HNDR-2022-01001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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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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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機構: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所屬主題:林業
發文日期:2022-01-06
公開責任部門:
HNDR-2022-01001
清政辦發〔2022〕2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加強臨時占用林地監督管理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林地保護,規範建設項目臨時使用林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第35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全縣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臨時占用林地監管的重要性
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控製開發強度,調整空間結構,促進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給自然留下更多修複空間,給子孫後代留下天藍、地綠、水淨的美好家園。林地是全縣重要的自然資源和戰略資源,是森林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根基,是生態文明建設的空間保障和物質基礎。加強林地保護,嚴守林地保有量生態紅線,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黨的十九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實施最嚴格的源頭保護製度,落實用途管製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設美麗衡南的重要內容。與永久占用林地相比,臨時占用林地雖然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期滿後要恢複林業生產條件,保持林地用途不變,但臨時占用林地通常需要對林地上的林木和植被進行清理,不僅損毀植被和土壤,甚至造成山體裸露,恢複成本極高。特別是有些臨時占用林地造成林地不可逆轉的損毀,對生態的影響可能要一段很長的時期才能消除。由於屬地監管不到位,使用不規範,當前一些地方未經批準隨意臨時占用林地,以臨時占用為名永久占用林地,臨時占用林地選址不合理,不按批準內容使用,期滿不辦手續繼續使用,使用結束後不恢複林業生產條件,不按時交還林權所有者等現象,從而造成了林地和森林植被的嚴重破壞。對此,全縣各級各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強化執法監督,切實加強對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監督檢查,確保臨時占用林地合法有序,到期後及時恢複林業生產條件,恢複森林植被,防止臨時占用林地對森林資源造成永久性破壞。
二、嚴格控製臨時占用林地的範圍和條件
臨時占用林地選址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遵循生態保護優先,合理使用的原則。可恢複林業生產條件的臨時施工設施,選址應優先選擇宜林地、無立木林地、可利用質量差林地的不占用質量好的林地,盡量不占用天然林和喬木林地。不可恢複林業生產條件對山體造成破壞的采石、取土場等附屬工程臨時占用林地,不得使用II級及其以上保護等級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使用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不得使用重點國有林區內III級及其以上保護等級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在縣級以上公路和鐵路兩側視野範圍內選址。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以及易發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區域臨時占用林地進行采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國家級公益林地采砂、挖沙、取土。
三、切實加強對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管理
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申請人應當提交恢複林業生產條件方案或者與林地權利人簽訂的臨時占用林地恢複林業生產條件的協議,包括選址合理性、期滿後能否恢複林業生產條件、恢複措施、時間安排、資金投入等。對於依法設立安全保護區按臨時用地辦理手續的特殊占地(如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項目)需要提供有關規定要求的補償協議或證明。對於當地鄉鎮(街道)村(社區)、組同意,不需要恢複林業生產條件的施工便道地等,應當由鄉村或縣有關部門向縣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補交臨時占用林地與永久占用林地的差額費用,不再繳納森林植被恢複費,辦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續。不得以臨時占地為名批準永久性占用林地,不得批準對林地表土層造成永久性破壞的建設項目附屬工程臨時占用林地,不可恢複林業生產條件的采石(沙)場、取土場等應當辦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續。對存在未批先占和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延續臨時占用林地先行占用的,必須依法查處後再辦理延續審批手續。
四、嚴格落實臨時占用期滿後恢複林業生產條件的責任
臨時占用林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後,用地單位應當在一年內恢複臨時占用林地的林業生產條件。按照"誰占用、誰恢複"的原則,臨時占用林地單位為恢複林業生產條件的法定責任人,必須對臨時占用林地承擔恢複林業生產條件的義務,對出現違法行為承擔主體責任。臨時占用林地單位要把落實恢複林業生產條件方案貫穿施工全過程,在施工設計時,應當盡可能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範圍。在選址時,盡可能不占或少占林地,合理確定取土深度,嚴防和杜絕隨意使用或擴大臨時用地的規模。在施工中,嚴格按照批準文件和臨時占用林地合同約定的範圍、麵積、用途使用林地,對林地表土分層剝離、保存。在使用後,應當及時清除臨時建設的設施、表麵硬化層,將原剝離的表土進行表土覆蓋,一年內恢複林業生產條件,並經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後,交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臨時占用林地不能恢複原用途的,應當由臨時用地單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補償。
五、健全並落實臨時占用林地監管機製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林業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許可相對人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對轄區內存在多起不恢複林業生產條件的,實行區域限批,要依法加強對轄區範圍內臨時占用林地的日常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使用林地。對未按臨時用地批準內容使用林地的,要責令限期改正;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拆除並將處理結果歸檔。建立臨時使用林地恢複林業生產條件驗收製度。對臨時占用期滿後拒不歸還、未依法恢複林業生產條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的逾期不拆除的;對未經審批臨時使用林地的,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對行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6日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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