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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通知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為加強和完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範政府投資行為,依法履行審計職責,提高投資審計質量,切實防範投資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投資審計工作通知如下:

一、堅持依法審計,健全投資審計機製

(一)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進一步厘清工程項目管理職責和審計監督職責界限,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關退出各類帶有管理職能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投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

(二)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審計。根據法定職責權限,在調查審計需求和評估審計資源的基礎上,編製年度審計計劃。年度審計計劃一經製定,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照規定審批程序調整審計計劃。

(三)加強內部審計指導和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係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二、堅持突出重點,切實履行投資審計職責

(一)加強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重點審計監督市本級5000萬元以上、縣市區級2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二)投資審計涵蓋與項目有關的部門和單位履職情況、國家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建設資金管理使用及財務收支情況、招投標管理及合同執行情況、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工程造價及工程變更管理情況、建設成本核算及概(預)算執行情況、資產管理及交付情況、土地利用及征地拆遷情況、竣工決算報表編製情況、投資績效情況等內容。

(三)重點關注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增加投資額超過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項目,並注重揭示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虛假變更套取資金等問題;涉嫌虛假招標、圍標串標、違法轉分包及利益輸送等問題;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等問題,以及其他違紀違規違法問題。

(四)嚴格區分結算審核和結算審計的界限。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核由建設單位和相關評審機構出具審核報告,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安排,在建設單位和相關評審機構完成結算審核的基礎上,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三、規範購買社會服務,保障審計經費

(一)審計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加審計,也可以短期或者長期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審計。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中,與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係、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審計機關不得聘請與本單位領導幹部有特定關係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審計。

(二)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由市財政按項目評審金額的3‰和審計查處問題調減金額的10%納入財政預算,經費實行專款專用。

四、各部門緊密配合,形成監督合力

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形成監督合力。

(一)審計機關應當加強與發改、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聯係溝通,項目建設單位和相關機構應於每年底將本年度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及相關資料抄送審計機關。

(二)發改部門應當自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批準(核準、備案)之日起20日內,將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和投資計劃抄送審計機關備查。

(三)工程變更按相關文件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將變更資料及時抄送審計機關備查。

(四)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製價按相關文件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招標前抄送審計機關備查。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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