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頁麵: 首頁  > 政務公開 > 重點領域信息公開 > 重大民生信息 > 房屋征收

衡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南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清政發[2022]8



衡南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衡南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

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機關各單位:

《衡南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衡南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衡南縣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衡南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以下簡稱《條例》)、《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衡陽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衡政發[2019]7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衡南縣行政區域範圍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征收主體,審批確定納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範圍的項目和征收補償資金預算報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是縣人民政府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統一管理和指導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由縣人民政府為征收主體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對征收成本預算、征收補償資金使用監管、協調相關單位配合征收補償等相關工作。

縣發改、財政、住建、自然資源、民政、信訪、審計、市場監督、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補償資金由房屋征收部門與縣財政聯合編製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準。項目出資單位按批準的預算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專戶。住建、財政、審計部門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五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市規劃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舊城區等地段進行城市更新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六條 因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由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審查意見或立項批文;

(二)由自然資源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以及劃定的規劃調查藍線;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及土地調查紅線;

(三)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作出實施決定;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還需提交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五)具備符合審批程序的征收補償方案;

(六)用於房屋征收補償的資金已足額到位,專戶存儲。

第七條 房屋征收範圍、征收決定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縣房屋征收部門以書麵形式公布,並及時在縣政府網站、縣主要媒體和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八條 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續建行為;

(四)新簽訂租賃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期限截止日以後的續租行為;

(五)房屋的轉讓和抵押;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但因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的除外。

(七)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八)其它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就前款事項書麵函告公安、民政、發改、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受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暫停手續的通知應當載明法律依據、暫停期限,被征收人違反規定實施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對不當增加部分不予補償。

第九條 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應協調組織自然資源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收產權的權屬人等相關單位對征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麵積、配套設施、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設備搬遷、企業納稅及職工工資等情況進行前期摸底調查並公布調查情況,保留影像資料;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核實。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地產評估法定機構對征收範圍內物件依法實施評估,並依據前期登記和評估情況編製房屋征收,項目費用概算,被征收房屋的權屬人應予以配合,評估機構的評估工作費用列入房屋征收補償預算資金。

房屋征收範圍公示後,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或代表,在衡陽市住建局預選庫名錄中選定3家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在評估機構名錄公布5日後,被征收人以書麵形式提交評估機構選取意向書,或通過房屋征收部門投票或者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投票、搖號或抽簽過程與結果應當有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權屬調查和項目費用概算等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人民政府組織被征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發改、監察、審計、住建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審定。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收範圍、補償內容、補償方式、補償標準、項目補償費用概算;

(二)作為產權調換的安置房的區位、數量、安置房調換標準、套型麵積和結算基本價格、過渡方式、臨時安置用房標準等;

(三)擬定的征收協議及簽約和提前搬遷獎勵的期限;

(四)獎勵與補償標準;

(五)房屋征收補償資金賬戶;

(六)其他應該納入補償方案的內容。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在縣政府網站、縣主要媒體、征收範圍內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並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少於30日。被征收人有異議的,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書麵意見。縣房屋征收部門將收集的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修改征收方案及時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因本辦法第五條(五)項的舊城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範圍內被征收房屋超過50%(不含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公眾代表和相關單位召開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情況,縣人民政府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及時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按照有關政策進行社會風險穩定評估,社會風險穩定評估由第三方中介評估機構實施,費用列入房屋征收補償預算資金。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社會風險穩定評估報告由縣人民政府牽頭,縣政法委、公安、民政、人社、信訪等部門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參加論證。

評估機構作出房屋征收風險等級評價,提出可實施、暫緩實施和不可實施的建議。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建議作出決定,下發給房屋征收部門。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及配套工作經費由項目出資單位定額到位劃入征收履行專戶、專款專用、及時撥付原則。

監察、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征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房屋征收項目涉及的被征收人戶數達500戶(含500戶)以下的,房屋征收決定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500戶以上報衡陽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決定應當載明實施的項目名稱、征收範圍、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實施單位、征收實施期限、現場接待地點和聯係方式、監督舉報方式和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決定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或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含土地的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四)裝飾裝修費的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征收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因本辦法第五條(五)項的需要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除政府有特別規定外,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應當評估確定。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如改建或就近地段具備新建房屋安置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在征收範圍內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建築麵積合計不足55平方米且在本縣範圍內為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共有產權不分開計算),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實施最低麵積保障,按照55平方米給予補助,但對被征收房屋產權建築麵積與 55 平方米之差,按照有產權證房屋的主體評估單價給予貨幣補貼。在民政部門登記造冊的貧困戶和低收入群體,應適當增加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區域內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裝飾裝修費補償。被補征收房屋裝修價值的補償考慮新舊因素,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中包括裝飾裝修價值的,不再另行計算裝飾裝修的補償。

室內裝修裝飾由承租人投資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無約定或不能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向承租人支付裝修裝飾補償費;出租人與承租人有約定或達成協議的,按約定或達成的協議處理。評估公司對被征收範圍內出具的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需送縣財評中心進行複核,複核後的評估報告才能作為房屋征收部門征收補償的依據。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衡陽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二條 對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麵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對未經登記的房屋,根據相關職能部門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對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當分類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建築成本並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訂立補償協議。征收補償協議書應當統一文本格式。

征收補償協議內容應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產權注銷方式、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征收需集體安置的住宅,可以依照城市規劃要求和縣政府決定進行異地重建安置。

征收原有公共基礎設施或公益事業用房,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不能或者無需在原地重建的,由縣人民政府按照原性質和規模予以異地重建或者按照市場價評估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條 征收產權性質為住宅或其他非經營性房屋,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補償外,可以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對被征收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七條 征收設有抵押的房屋(包括在建工程),執行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被征收人應當與抵押權人就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償還債務簽訂相關協議,並按規定注銷原抵押權登記。征收被查封的房地產的,征收部門應將征收事項通知查封機關,解除查封後應及時辦理注銷等房地產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征收未經確權的建築,如土地來源清楚,不影響城市規劃的,參照本辦法進行補償時,要對照我縣現行的處理房地產遺留問題的相關情形,扣減或補繳其補辦房地產登記手續的地價和相關稅費;凡在房屋征收範圍內的違法建設一律不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及獎勵標準等由縣住建局、財政局聯合行文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確定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的,相關機構在人民法院根據補償決定依法強製執行時,應當按規定對室內裝飾裝修進行勘察記錄、辦理證據保全以及評估。

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搬遷費;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征收人兩次搬遷費。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搬遷費,按照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對於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複使用的設備,經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協商一致,可以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其實際價值;對已廢棄的生產設備不予補償。

征收住宅用房,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應當按照實際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對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在約定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按產權調換房屋(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約定過渡期限,約定的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實際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騰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門未按期交付產權調換房,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一定期限的臨時安置費。

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一定期限的停產停業損失費;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停產停業損失,按照實際停產停業的月數計算確定,實際停產停業時間,由征收部門或征收實施單位負責核實。停產停業損失費標準按《省政府令268號》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與臨時安置補助費隻計一項,不得重複計算。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單位或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簽訂補償協議。

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並申請辦理已拆除房屋的產權注銷登記,建立補償檔案。

第三十一條 在征收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並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相關責任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惡意敲詐或以欺騙手段獲得超出正常補償安置費的由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立案查處。

第三十七條 在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房地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並記入其信用檔案。在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中,風險評估機構或者風險評估師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國家風險評估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衡南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南政發[2017]4號文件同時廢止。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

縣人民檢察院。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930日印發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