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民政廳
關於印發《湖南省困難重度殘疾人集中照護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
湘殘聯字〔2024〕1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直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製度和關愛服務體係"的重要改革要求,推進我省困難重度殘疾人集中照護工作,兜住兜準兜牢最困難群體的民生底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南省困難重度殘疾人集中照護實施方案(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民政廳
2024年11月8日
湖南省困難重度殘疾人集中照護實施方案
(暫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困難重度殘疾人集中照護工作要求,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的通知》(湘政發〔2021〕1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製度和關愛服務體係,促進殘疾人事業全麵發展"精神,落實省殘聯八代會提出的"湖南要成為對殘疾人最為友好的省份,湖南人要成為對殘疾人最為友善的一群人"的工作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更好地滿足困難重度殘疾人需求為目標,按照"自主自願、責任共擔,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因地製宜、整合資源,需求導向、精準服務"的原則,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困難重度殘疾人集中照護工作,努力讓殘疾人生活得更加體麵、更有尊嚴、更為幸福,推動全省殘疾人事業全麵、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內容
(一)集中照護對象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集中照護服務:
1.16-59周歲,具有湖南省戶籍;
2.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智力殘疾人(含多重殘疾人);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4.自理能力為失能,家庭欠缺照護能力;
5.無暴力傾向、無傳染病、無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適宜集中照護的情形;
6.本人自願申請入住集中照護機構並按合約繳納費用。
(二)集中照護機構
各縣市區應當根據以下條件,結合當地集中照護需求人數,依法依規確定養老、殘疾人托養機構承擔集中照護工作,並建立動態調整機製:
1.符合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條件;
2.配備具有照護能力的工作人員,能夠為困難重度殘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護理。
(三)集中照護服務
1.服務內容。參照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標準,提供基本的生活和照料護理等相關服務。
2.收費標準。集中照護基本服務收費標準原則上參照當地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及全護理照料標準之和確定。
(四)集中照護補助
1.對個人的補助。對入住集中照護機構的集中照護對象實行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對享受單人保待遇的困難重度殘疾人補助500元/月,對整戶納入低保待遇的困難重度殘疾人補助800元/月。補助通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一卡通"按月發放至集中照護對象或其監護人。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地區參保人員已經通過基金支付基本護理服務費用的,不納入補助範圍。
2.對機構的補助。民政會同財政等部門定期對集中照護機構進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根據績效結果給予集中照護機構適當補助。
3.責任分擔機製。省與市縣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16號)分類分檔確定補助資金分擔責任。
(五)工作流程
1.申請。殘疾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由其監護人代理)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麵申請,填寫《湖南省困難重度殘疾人集中照護申請審批表》(詳見附件),出具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及殘疾人證原件、低保證明。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核對其低保、殘疾類別等級等信息,據實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一並報縣級殘聯複核,縣級殘聯在複核材料基礎上,對申請對象的自理能力、精神狀態、健康情況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由縣級殘聯、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審核通過的申請對象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3.入住。審核通過的困難重度殘疾人自願選擇當地政府確定的集中照護機構入住。困難重度殘疾人或其監護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集中照護機構、縣級殘聯應當簽訂四方協議,明確各方責任和權利義務,確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繳費方式、協議期限等。集中照護對象按月繳納集中照護費用,入住機構期間產生的醫療等費用由本人按政策承擔。入住滿30日後,憑繳費憑證向縣級殘聯申領補助金,補助金從入住機構當月起計算核發。
4.備案。集中照護機構應於每月底前,將集中照護對象增減變動情況報縣級民政、殘聯等部門備案。縣級殘聯應會同民政部門建立集中照護人員基礎數據動態調整、信息比對機製,確保集中照護對象基礎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5.退出。困難重度殘疾人因身體狀況、低保身份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集中照護條件的;或不履行四方協議,不及時繳納集中照護費用的,集中照護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縣級殘聯和民政部門,及時終止集中照護,據實結算費用,縣級殘聯據此停止發放集中照護補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製,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殘聯、財政、民政相關負責人任成員的困難重度殘疾人集中照護工作專班。省級要加強統籌規劃,明確各級各部門工作職責,建立健全相關製度辦法;市州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製定具體操作辦法,督促指導縣市區開展工作;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集中照護工作,提升集中照護機構管理和服務水平。
(二)強化部門協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主動作為,協同配合,共同做好集中照護工作。殘聯要牽頭做好集中照護工作,及時了解殘疾人需求,加強集中照護對象管理,做好對象審核、信息采集和動態調整、補貼資金測算、公開公示、政策宣傳,受理谘詢、投訴等相關工作;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機構的集中照護工作,通過增設護理床位、開展人員培訓等方式提升集中照護機構照護能力,會同財政等部門定期開展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提出機構補助方案、動態調整集中照護機構;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資金保障,會同民政、殘聯加強資金監管。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級各部門要將困難重度殘疾人集中照護工作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持續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跨部門監督檢查機製,緊盯問題易發、多發環節開展專項檢查,防止出現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貪汙侵占、擠占挪用、低效浪費等問題。同時,充分利用政府或部門門戶網站、"互聯網+監督"、惠民惠農"一卡通"陽光審批、村務公開平台,及時公布政策製度、對象審批、補貼發放等信息,強化社會監督、群眾監督。切實維護、保障殘疾人權益,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引導全社會更加關心、關愛殘疾人。
本文件從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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