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民發〔2024〕22號
各市州、縣市區民政局:
現將修訂後的《湖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湖南省民政廳
2024年4月26日
湖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收養登記管理,規範收養評估工作,保障被收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20〕14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內地居民在湖南省內收養子女的,按照本實施辦法進行收養評估。收養繼子女的除外。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收養評估,是指民政部門對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行調查、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四條 收養評估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進行評估,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五條 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
民政部門自行組織收養評估的,應當組建收養評估小組。收養評估小組應有2名以上熟悉收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在編人員。
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的,民政部門應當與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第六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範;
(三)業務範圍包含社會調查或者評估,或者具備評估相關經驗;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等專業背景或者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人員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回避:
(一)與收養關係當事人有直係血親、三代以內旁係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
(二)有可能影響公正評估其他事項的。
第八條 收養評估流程包括書麵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一)書麵告知。民政部門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有關材料後,經初步審查收養申請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要求的,向收養申請人發出《收養評估通知書》(附件1),書麵告知收養申請人將對其進行收養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的,應當同時書麵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
(二)評估準備。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選派2名以上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等專業背景或者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開展評估活動。民政部門自行組織收養評估的,由收養評估小組開展評估活動。
收養申請人自收到《收養評估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評估方提交相關材料,並填報《收養申請人家庭情況聲明》(附件2)《收養評估授權查詢委托書》(附件3)等,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收養申請人逾期未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評估。
(三)實施評估。評估人員在向收養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單位調查征詢、了解情況時,應當主動出示由民政部門開具的《介紹信》和《收養評估授權查詢委托書》。
收養評估包括收養能力評估和融合情況評估。
1.收養能力評估
評估內容:評估收養申請人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婚姻家庭關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劃、鄰裏關係、社區環境情況等。
評估方式:
(1)麵談。對象包括收養申請人、近親屬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麵談應在收養申請人住所進行。
(2)查閱資料。資料包括:
①收養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②收養申請人就業單位情況資料(工作證、勞動合同等);
③收養申請人學曆學位證書;
④收養申請人房屋信息資料;
⑤收養申請人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⑥收養申請人個人信用信息報告;
⑦收養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近三個月內的體檢報告(包含常規體檢項目、心理健康測評、傳染病篩查等);
⑧其它相關材料。
(3)實地走訪。實地查看收養申請人家庭居住環境和社區支持環境,調查了解收養申請人家庭關係和鄰裏關係等情況。
收養能力評估采用指標打分法,對收養申請人收養能力進行評分,填寫《收養能力綜合評分表》(附件4),收養能力評估得分70分以上為合格。
評估人員完成收養申請人的收養能力評估,應當出具是否合格的意見。收養能力評估合格的,民政部門向收養申請人發出《融合通知書》(附件5)。收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融合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民政部門辦理融合手續,簽訂《融合期間委托監護協議》(附件6)。收養能力評估不合格的,民政部門出具《終止收養評估告知書》(附件7),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收養申請人。
2.融合情況評估
評估內容:評估收養申請人對被收養人照料養育情況、收養申請人及其家庭共同成員與被收養人相處情況、收養申請人收養意願、8周歲以上被收養人意願等。
評估方式:實地走訪、聽取收養關係當事人反饋、鄰裏訪談等。
融合時間: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融合的時間不少於30日。
(四)出具報告。收養評估小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評估情況製作《收養評估報告》(附件8)。收養評估報告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評估內容分析、評估結論等;附件部分包括各項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和記載評估過程的文字、語音、照片、影像等資料。
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的,收養評估報告應當由參與評估人員簽名,並加蓋機構公章。民政部門自行組織評估的,收養評估報告應當由收養評估小組成員共同簽名。
第九條 收養評估報告應當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收養評估之日起60日內作出,並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收養申請人評估結果。收養評估期間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收養評估報告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原則上收養評估報告一式兩份,一份送達民政部門,另一份評估機構留存。兒童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的,機構還應當保存一份。
收養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的參考依據。收養評估報告及相關評估資料應當歸入收養登記檔案,永久保管。
第十條 收養評估期間,評估小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評估並評定為不合格,同時向民政部門報告:
(一)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的;
(二)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的;
(三)買賣、性侵、虐待或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
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為,判處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六)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的;
(七)存在吸毒、酗酒、賭博、嫖娼等惡習的;
(八)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與其正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麵臨其他危險情形的;
(九)有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的。
存在前款規定第(八)項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一條 對收養評估結論或終止收養評估有異議的,收養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書麵意見後的7個工作日內以書麵形式向民政部門提出複核申請,並陳述理由。
民政部門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並書麵告知收養申請人複核結果。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收養評估小組的監督和管理。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收養評估的,民政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第三方履行協議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開展收養評估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評估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民政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申請收養的,當地有權機構已經作出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不再重複開展收養評估。沒有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依據當地有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對收養申請人進行收養評估。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收養評估通知書
2.收養申請人家庭情況聲明
3.收養評估授權查詢委托書
4.收養能力綜合評分表
5.融合通知書
6.融合期間委托監護協議
7.終止收養評估告知書
8.收養評估報告
附件1
編號:
收養評估通知書
收養申請人(男): ,身份證號碼:
收養申請人(女):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20〕144號)《湖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民發〔2024〕22號),中國公民在湖南省申請收養子女的,應當進行收養評估。收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此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與評估小組(評估機構)共同確定開展收養評估時間,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並當場簽署《收養申請人家庭情況聲明》《收養評估授權查詢委托書》等。逾期未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評估。收養申請人需提供查驗的材料:
收養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收養申請人就業單位情況資料(工作證、勞動合同等)
3.收養申請人學曆學位證書
4.收養申請人房屋信息資料
5.收養申請人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6.收養申請人個人信用信息報告
7.收養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近三個月內的體檢報告
8.其它相關材料
評估小組(評估機構):
聯係人、聯係電話:
(登記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書一式三份,收養申請人一份、收養評估小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附件2
收養申請人家庭情況聲明
本人 ,男,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 ;本人 ,女,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 。本家庭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約為 萬元,家庭收入約為 萬元/年。違法犯罪記錄 (填寫:有/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平台,家庭成員個人信用信息提示的內容為 。
以上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人願意積極配合收養評估機構調查核實上述情況。
收養申請人簽名(男):
收養申請人簽名(女):
年 月 日
附件3
收養評估授權查詢委托書
本人 ,男,身份證號碼: ;
本人 ,女,身份證號碼: 。為配合開展收養評估,特授權(評估機構)評估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姓名、身份證號碼)(2人),代表本人就如下情況進行核實查閱:
1.婚姻狀況
2.健康狀況
3.工作單位及任職情況
4.受教育情況
5.有無違法犯罪記錄情況
6.住房、收入和家庭資產狀況
本授權於 年 月 日簽字生效。
特此聲明。
授權人(簽名): 被授權人(簽名):
被授權單位(蓋章):
附件4
收養能力綜合評分表
收養申請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收養申請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評估項目 | 評估內容 | 評估指標 | 分值 | 評估方式 | 評估得分 | 男 | 女 | 家庭均分 | ||||
基本情況 (15分) | 年齡 (3分) | 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小於40周歲(含40周歲) | 3 | 查驗戶口簿 | ||||||||
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介於41-50周歲(含50周歲) | 2 | |||||||||||
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介於51-55周歲(含55周歲) | 0 | |||||||||||
受教育程度(3分) | 本科及以上 | 3 | 提供相應的學曆證明 | |||||||||
大專 | 2 | |||||||||||
高中、中專 | 1 | |||||||||||
初中及以下 | 0 | |||||||||||
收養人 申請身份 (2分) | 夫妻雙方共同收養 | 2 | 提供結婚證,調查核實 | |||||||||
單身收養 | 0 | |||||||||||
子女情況 (2分) | 無子女 | 2 | 調查了解 | |||||||||
1名子女 | 1 | |||||||||||
健康狀況 (5分) |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 5 | 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近3個月內體驗報告,調查了解 | |||||||||
患有不影響生活自理能力的輕度殘疾 | 4 | |||||||||||
患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疾病(非重大疾病) | 3 | |||||||||||
收養動機(21分) | 對收養的 認識 (5分) | 認識到收養應以保護被收養兒童的利益為最佳原則、應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和健康成長 | 5 | 麵談了解、調查了解 | ||||||||
不能認識到收養應保護被收養兒童的利益為最佳原則、應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和健康成長 | 0 | |||||||||||
申請原因 (4分) | 喜歡兒童,想為其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 4 | ||||||||||
通過收養使自己家庭生活圓滿 | 2 | |||||||||||
養兒防老 | 0 | |||||||||||
收養準備 (3分) | 對收養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充分了解,對收養後可能出現的情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 3 | ||||||||||
收養承諾 (3分) | 承諾不遺棄、不虐待被收養未成年人,並撫養其健康成長 | 3 | ||||||||||
配合評估 (3分) | 願意配合評估人員進行收養評估 | 3 | ||||||||||
配合回訪 (3分) | 同意接受民政部門定期跟蹤回訪安排 | 3 | ||||||||||
道德品德(14分) | 遵紀守法 (10分) | 無刑事犯罪記錄 | 2 | 提供公安、計生部門證明,走訪、調查了解 | ||||||||
沒有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 | 2 | |||||||||||
無買賣、性侵、虐待、非法送養未成年人,無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 2 | |||||||||||
無吸毒、酗酒、賭博、嫖娼等惡習 | 2 | |||||||||||
無治安、行政處罰記錄 | 2 | |||||||||||
道德品德(14分) | 日常行為 (4分) | 尊老愛幼,遵守公共道德和秩序 | 4 | 調查了解 | ||||||||
經濟及住房條件 (17分) | 職業或收入穩定性 (2分) | 有固定的職業或穩定的收入 | 2 | 單位出具相關證明,調查了解 | ||||||||
有相對固定的職業或穩定的收入 | 1 | |||||||||||
收入情況 (3分) | 人均月收入大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3倍以上 | 3 | 提供收入證明或銀行對賬單 | |||||||||
人均月收入大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倍以上 | 2 | |||||||||||
人均月收入大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倍以上 | 1 | |||||||||||
社會保障 (3分) | 已參加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 1 | 提供相關保險單據或證明 | |||||||||
已參加機關、企事業單位醫保或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 1 | |||||||||||
已購買商業保險 | 1 | |||||||||||
住房性質 (3分) | 有自有住房 | 3 | 提供房產證明 | |||||||||
無自有住房 | 0 | |||||||||||
人均居住 麵積 (3分) | 人均住房麵積高於當地人均住房麵積1倍以上 | 3 | ||||||||||
人均住房麵積約等於當地人均住房麵積 | 0 | |||||||||||
居住安排 (1分) | 對擬收養的未成年人有單獨的房間(僅限生活能自理的未成年人) | 1 | 實地調查 | |||||||||
家庭衛生 (2分) | 家庭環境幹淨整潔 | 2 | ||||||||||
婚姻關係 (10分) | 婚姻 滿意度 (2分) | 認為自己目前的婚姻幸福 | 2 | 麵談了解 | ||||||||
認為自己目前的婚姻一般 | 1 | |||||||||||
認為自己目前的婚姻不幸福 | 0 | |||||||||||
婚姻關係 (10分) | 婚姻穩定性(4分) | 本次婚姻持續10年以上 | 4 | 提供結婚證 | ||||||||
本次婚姻持續5-10年 | 3 | |||||||||||
本次婚姻持續5年以下 | 1 | |||||||||||
婚變史 (2分) | 離婚次數為0 | 2 | 提供離婚證、調查了解 | |||||||||
離婚次數為1 | 0 | |||||||||||
夫妻關係 (2分) | 和睦 | 2 | 麵談、調查了解 | |||||||||
偶有爭吵 | 1 | |||||||||||
經常爭吵 | 0 | |||||||||||
家庭成員狀況 (8分) | 家庭成員 關係 (4分) | 家庭主要成員關係和睦 | 4 | 麵談、調查了解 | ||||||||
家庭主要成員關係基本和睦 | 1 | |||||||||||
家庭主要成員關係不和睦 | 0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收養的意見(4分) | 父母、子女都支持收養 | 4 | ||||||||||
父母、子女其中一方支持 | 1 | |||||||||||
父母、子女都不支持 | 0 | |||||||||||
撫育養護能力 (6分) | 養育知識和經驗 (4分) | 曾養育過自己或兄弟姐妹的孩子 | 2 | 麵談、調查了解 | ||||||||
曾養育過兒童福利機構的孩子 | 2 | |||||||||||
沒有養育經驗 | 0 | |||||||||||
撫育安排 (2分) | 申請人親自撫養 | 2 | ||||||||||
交給家中長輩撫養 | 1 | |||||||||||
請保姆或他人代為照顧 | 0 | |||||||||||
鄰裏關係及社區 環境 (9分) | 鄰裏關係 (2分) | 家庭與鄰居互幫互助、處睦友善 | 2 | 麵談、調查了解 | ||||||||
親屬相處 (2分) | 家庭與親屬經常往來 | 2 | ||||||||||
居住環境 (5分) | 社區周邊教育、醫療及公共服務設施完善,交通便利 | 3 | 調查核實 | |||||||||
社區有無障礙通道或設施 | 2 | |||||||||||
加分項 (20分) | 收養申請人願意收養病殘兒童或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孤棄兒童的 | 10 | 查看被收養人殘疾證等 | |||||||||
收養申請人願意收養學齡兒童的 | 2 | 查看被收養人戶口信息 | ||||||||||
收養申請人為失獨家庭或寄養家庭 | 4 | 調查了解 | ||||||||||
從事未成年人相關工作(醫師、教師、社工等) | 2 | 調查了解 | ||||||||||
收養申請人為研究生以上學曆或學位 | 2 | 查驗學曆、學位證書 | ||||||||||
減分項 | 父母和子女都不支持收養 | -10 | ||||||||||
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年齡差大於55周歲 | -10 | |||||||||||
沒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 | -10 | |||||||||||
不配合收養評估安排的 | -10 | |||||||||||
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 -10 | |||||||||||
被法院列為失信人員或限製高消費人員名單的 | -20 | |||||||||||
一票 否決項 | 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的 | |||||||||||
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的 | ||||||||||||
買賣、性侵、虐待或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 ||||||||||||
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 ||||||||||||
一票 否決項 | 有故意犯罪行為,判處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 |||||||||||
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 | ||||||||||||
存在吸毒、酗酒、賭博、嫖娼等惡習的 | ||||||||||||
總得分(大於或等於70分為合格) | ||||||||||||
評估人員簽名: 評估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5
融合通知書
收養申請人:
送 養 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要求,(收養申請人) 收養能力經評估為合格。現請收養申請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自收到《融合通知書》起7個工作日內共同到本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融合手續,簽訂融合期間委托監護協議。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融合時間不少於30日。逾期未辦融合手續的,無特別理由將視為自動放棄。
(登記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書一式三份,收養申請人一份、送養人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附件6
融合期間委托監護協議
甲方(送養人):
乙方(收養申請人):
為促使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相互融合,甲方在收養登記前將其監護的被收養人 (姓名), (性別), 年 月 日出生,暫時移交給乙方,委托乙方在融合期間代行監護職責。融合期為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止。經雙方協商,協議如下:
一、融合期間,乙方要認真按照甲方介紹的被收養人生活習慣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顧的方麵,精心照料好被收養人的飲食起居等日常生活。
二、融合期間,乙方必須確保被收養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走失或受到人身意外傷害。如遇被收養人受到意外傷害病重或其他重大情況發生時,要及時通知甲方協調處理。
三、融合期間,若乙方與被收養人確實難以融合的,或因其他重大原因導致本例收養難以完成的,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協商解除委托監護協議,並將被收養人交還給甲方。
四、融合期滿後,乙方同意收養的,乙方必須親自攜被收養人準時到達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地點辦理收養登記;乙方不同意收養的,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協商處理。
五、融合期間,如果乙方嚴重違反上述協議,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協議,領回被收養人。由於乙方故意或過失造成被收養人受到重大傷害或死亡的,甲方保留依法追究乙方相應責任的權利。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收養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簽名:
(甲方為機構的需加蓋機構公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7
終止收養評估告知書
(收養申請人):
經 (評估機構)進行收養能力評估,因(評估不合格理由)
,評估結論為不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20〕144號)《湖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民發〔2024〕22號)等關於收養評估的相關規定,現決定終止收養評估,不予辦理收養登記。
特此告知。
(登記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書一式三份,收養申請人一份、送養人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附件8
編號:
收養評估報告
收養申請人:
家庭住址:
聯係電話:
評估機構名稱:
出具日期:
收養申請人(男) | 收養申請人(女) | ||
姓 名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證號碼 | |||
民 族 | |||
受教育程度 | |||
職 業 | |||
工作單位 | |||
健康狀況 | |||
婚姻狀況 | |||
戶籍所在地 | |||
現居住地 | |||
聯係方式 | |||
興趣愛好 | |||
主要經曆 | |||
共同生 活家庭成員及 健康狀況 | 子女 | ||
其他成員 | |||
收養 能力 評估 情況 | 收養動機 | ||
道德品行 | |||
經濟狀況 | |||
居住條件 | |||
收養申請人與近親屬的關係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對收養行為所持態度 | |||
撫育計劃 | |||
鄰裏關係及社區環境 | |||
工作單位或村(居)委會意見 | |||
收養家庭能力評估得分 | |||
融合 情況 | 融合時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照料養育 情況 | □好 □一般 □差 | ||
與收養申請人相處情況 | □好 □一般 □差 | ||
與其它家庭成員相處 情況 | □好 □一般 □差 | ||
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對送養意見 | |||
融合結論 | □融合成功 □融合失敗 | ||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 |||
評估經過和分析 | |||
評估結論 | 評估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評估機構負責人簽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備 注 | |||
附件:包括各項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和記載評估過程的文字、語音、照片、影像等資料。 |
主動公開 |
湖南省民政廳辦公室 2024年5月13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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