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頁麵: 首頁  > 政務公開 > 重大決策預公開 > 重大行政決策意見征集

衡南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於衡南縣城區共享電單車管理考核工作製度(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提升我縣共享電單車運營服務管理水平,優化縣城交通出行結構,構建綠色、低碳的出行體係,更好地滿足縣城人民群眾城市交通出行"最後一公裏"需要,結合我縣城區實際,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起草了衡南縣城區共享電單車管理考核工作製度(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征集時間:2025年6月20日至6月26日

聯係電話:0734--8553311

聯係地址:衡南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政策法規股

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

衡南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6月20日


衡南縣城區共享電單車管理考核工作製度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區共享電單車管理,規範共享電單車企業經營服務行為,推進綠色出行,維護良好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縣城區範圍內共享電單車的經營、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製度。

本製度所稱共享電單車,是指經營者以互聯網為依托構建服務平台,為用戶提供分時租賃服務的營運電單車。

第三條縣城區共享電單車發展遵循"規範有序、服務為本、多元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共享電單車運營企業應當依據市場規律自主經營,履行經營主體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權益。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行用戶實名製注冊,在提供服務前,通過電子服務協議等形式向用戶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明確騎行、停放等方麵的要求,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

(二)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製度,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共享電單車運營企業應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通過具備資質和營業執照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進行資金結算,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

(四)建立投訴處理製度,向社會公開投訴途徑、處理方式和辦結時限;

(五)應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並積極協助用戶辦理保險理賠;

(六)通過利用精準定位、電子圍欄等措施落實停放管理要求,對用戶停放行為實施引導和管理,並協助相關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七)接受服從監管要求,及時響應和處理管理部門通知的問題點位及調度要求。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規定,相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所需費用由共享電單車運營企業承擔:

(一)擅自投放車輛,應當清理車輛未清理的;

(二)實施車輛動態調節後,應當核減車輛未核減的;

(三)運營企業退出共享單車經營活動未在規定時間內回收車輛的;

(四)運營企業不及時整改未在規定區域停放車輛問題的。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社會監督、秩序維護、誌願活動等方式,參與共享電單車管理。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就共享電單車亂停亂放、不合理收費等現象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或舉報;共享電單車運營企業應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誠實信用,依法接受社會組織、輿論、人民群眾的監督,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縣城區對共享電單車實施總量控製,總量規模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測算確定,並每年度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

第八條運營企業是共享電單車的投放主體和管理主體,投放共享電單車須符合國家、行業技術標準要求,用戶騎行必須配備頭盔車輛方可啟動。

第九條運營企業應建立健全投放共享電單車的網格化巡查維護體係,建立專職運維調度隊伍,做好所屬共享電單車維護及停放秩序管理,重點加強違規停放車輛,車容車貌的管理維護和清理,主動做好重大活動、重要路段、重點區域的日常管理調度工作。

第十條共享電單車在城區停放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共享電單車應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內,車頭朝向一致;

(二)非機動車停放區共享單車實時停放數量不得超過停放區最大容量三分之二,單一運營企業所屬共享單車實時停放數量不得超過非機動車停放區最大容量三分之一;

(三)道路同側同路段隻能停放單排共享電單車,共享電單車停放不得影響行人正常通行;

(四)不得在盲道上停放;

(五)不得在公共綠化帶(綠地)內停放;

(六)不得在公交站台上停放;

(七)不得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停放;

(八)不得在寬度小於2米人行道上停放;

(九)不得在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內停放。

第十一條實行運營管理"優勝劣汰"的原則,製定共享電單車管理督查考核細則,建立"周抽查、月檢查、季通報"考核機製,強化運營企業監管,對履行日常管護巡查不到位、問題較多的運營企業進行約談。

第十二條運營企業接到及時清理嚴重影響交通及市容秩序車輛的指令後,在規定時間內不清理調度的,可對其實行警告、拖移、暫扣、核減投放指標、行政處罰等行政懲戒性措施,對情節嚴重,可采取限製投放措施。

第十三條共享電單行車投放運營有償使用車位使用期限實行"2+1+2"經營模式(即第一次許可期限2年,第三年為考核評估期,視考核情況,則審議決定續批1年觀察期或連續"1+2"年限,若不合格則按程序解除續批),期間對共享電單車運營秩序進行量化考核,在前2年為嚴格考核階段,按100分製實行月度、季度考核,若季度(每三個月平均分)考核低於70分,為季度考核不合格,第3年視考核情況(季度考核四次"含四次"以上考核或連續三季度考核不合格,且拒不整改),審議決定是否解除經營權或延長續批期限,若在續批1年觀察期內,出現有兩個季度考核不合格情形,則依據考核製度審議決定直接解除經營權,在此期限內企業經營使用權不得轉讓、轉租。

第十四條日常考核由局分管行政執法領導牽頭,局機關政策法規股(督查考核股)具體實施,局執法大隊所屬各中隊負責具體落實。

日常考核嚴格對照考核評分標準扣分,於每月10日前將巡查扣分情況連同相關佐證圖片材料(時間、地點等)進行匯總,統一交由局政策法規股(督查考核股)統計,經審核無異議後,形成運營月(季)度考核評分結果,並向運營公司進行書麵通報。

第十五條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衡南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6月20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