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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南縣校車安全管理細則》的 通 知

HNDR-2024-01001


 

清政辦發[2024]1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南縣校車安全管理細則》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關單位:

《衡南縣校車安全管理細則》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119

 

 

 

衡南縣校車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以下簡稱《條例》)《湖南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專用國家標準校車。

本細則所稱學校,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幼兒園。

本細則所稱學生,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幼兒園幼兒。

第二章  校車準入管理

第三條  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根據縣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為提高校車服務供給的集約化、專業化水平,符合有關規定的學校,可以配備校車。

全縣校車安全管理模式按照“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司管理、市場運作”及“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購置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為學生提供上下學接送服務,解決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的農村地區學生乘車需求。

第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縣人民政府批準校車使用許可前,應當組織縣交通運輸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縣應急管理局和鄉鎮(街道)對校車行駛線路、停靠站點進行實地勘察;校車行駛線路存在確實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的,按照標準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後方可批準。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含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下列材料:

一)車輛所有人營業執照或者設立批準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並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四)校車駕駛人駕駛證;

(五)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在內的校車運行方案;

(六)校車安全管理製度;

(七)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

第五條  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材料分別送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縣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

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就校車車輛、校車駕駛人、校車行駛線路上的道路交通秩序是否符合安全監管要求等提出意見,並在3個工作日內回複意見。

縣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所具備的校車運營條件是否符合校車運營安全監管要求、校車行駛線路上的公路及設施是否符合安全通行條件、校車停靠站點設置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等提出意見,並在3個工作日內回複意見。

縣教育行政部門在匯總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的回複意見後,主要負責對有關校車服務是否符合學生上下學乘車實際需求進行審查,並在收到回複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綜合審查意見,報縣人民政府。

縣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發給校車標牌,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

第六條 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縣教育行政部門征求意見材料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在申請人交驗機動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查驗校車標誌燈、停車指示標誌、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幹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專用校車還應當查驗校車外觀標識。

第七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核載人數、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發牌單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車標牌分前後兩塊,分別放置於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後風窗玻璃適當位置。校車標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

第八條 校車駕駛人、停靠站點、行駛線路、開行時間或者車輛所有人發生變更的,按照規定重新申請校車標牌。

第九條 校車標牌丟失或者損毀的,配備校車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向核發標牌的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申請時,應當提交本細則第四條第(一)(二)項材料。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發或者換發。

第十條  專用校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1次安全技術檢驗。學校及校車服務提供者在校車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向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換發校車標牌。

第十一條  已取得校車標牌的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配備校車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拆除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其注銷校車資格並予以公告。原校車外觀標識應當在30日內消除。

第十二條  駕駛校車應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證明其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要求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機動車駕駛證,要求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曆;

(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四)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五)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六)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駕駛人係外省籍的,由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七)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要求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麵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麵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十四條  對多次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多次被投訴舉報的校車駕駛人,以及發生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擔同等以上事故責任、或造成乘車學生較大及以上傷亡的校車駕駛人,配備校車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其調離校車駕駛崗位。

第十五條  校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收回校車駕駛證,並通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

(一)本人申請注銷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四)有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有犯罪記錄或者1個記分周期記滿12分的;

(六)有傳染性疾病,有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第十六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擔任隨車照管人員: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和必要的應急處置、應急救援知識和技能。

第十七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應采取措施,予以製止;

(三)學生上下車時,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分別與學校、學生監護人做好交接登記;

(四)學生上車後,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係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五)製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六)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七)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迅速將車內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並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護人聯係處理後續事宜。

第三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明確相關部門及鄉鎮(街道)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職責,落實本級校車經費投入主體責任。明確本級人民政府校車安全協調管理機構,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依規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定期聽取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匯報,協調解決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問題。

(二)統籌校車運營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相關工作。在校車運營單位設立、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 經營 者提供校車服務、校車服務提供者跨行政區域提供校車服務、將校車運行動態監管納入本級道路交通安全數字化監管體係等方麵加強統籌協調。

(三)統籌校車服務和公共交通服務發展。組織有關部門采取相關措施,明確公共交通、定製公交、校車等的運力規模與相應發展方式,以及相關部門發展相應運力的工作職責,保障運力供給滿足中小學生、幼兒園幼兒上下學乘車(船)合理需求。

(四)負責校車運營單位設立最終審查、校車使用許可批準。在批準校車使用許可前,負責組織交通運輸、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以及當地鄉鎮(街道),按照有關工作內容,對校車行駛線路、停靠站點進行實地勘查,保障有關校車行駛線路、停靠站點符合校車安全通行條件。

(五)督促校車行駛線路上各路段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當地鄉鎮(街道),組織做好道路養護,校車停靠站點建設與維護,按照標準對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等工作,並開展道路隱患排查治理。

(六)根據湖南省財政廳、教育廳《關於提前下達2023年第二批基礎教育發展專項(中小學幼兒園校車獎補)資金的通知》湘財教指[2022]100號文件精神,縣人民政府每年應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校車管理工作:1、校車公司管理服務補貼100//年;2、校車座位及保險補貼150//年;3、校車動態監控平台維護經費及監管平台13萬元/年;4、校車監控流量費400//年;5、校車安全營運獎1000//年;6、校車公司管理績效獎25萬元/年;7、鄉鎮聯合學校績效獎6萬元/年;8、校車管理先進個人獎6萬元/年;9、校車報廢補助5000/車;10、校車安全培訓、集中整治及應急演練經費20萬元/年(含資料台賬印刷)。

(七)本級人民政府校車安全協調管理機構負責如下具體工作:

1.承辦本級人民政府校車安全管理具體事務,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校車安全管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2.加強校車服務提供者安全監管,指導校車服務提供者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牽頭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校車運營單位設立審查,主要負責對擬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的校車運營條件進行審查,匯總有關部門審查意見,提出綜合審查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3.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貴,加強行業安全監管,全麵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校車運行安全。

4.建立健全校車動態監管工作機製、學生候車乘車交接三段管理製度,協調相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部門信息共享與情況通報機製。

第十九條  縣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一)縣教育局

1.負責對有關校車服務是否符合學生上下學乘車實際需求進行管理,組織中小學校幼兒園定期開展學生上下學交通方式調查,摸清學生上下學乘車(船)總體需求。

2.負責督促配備校 車的學校和接受校車服務的學校全麵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並開展監督檢查,包括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製度、建立乘車學生台賬、校車發車前查驗等。

3.負責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督促中小學校及幼兒園做好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校車運營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工作,定期開展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4.負責依法依規對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學校進行通報批評、處罰,對有關學校的責任人員進行處分、處罰。

5.牽頭實施校車使用許可審查,主要負責對申請單位擬 提供的校車服務是否符合學生上下學乘車實際需求進行審查,在綜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部門回複的審查意見後,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綜合審查意見與建議。

6.參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監管,主要負責督促校車服務提供者改進校車服務,並與學生上下學乘車實際需求相適應。

(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1.負責校車的登記、注銷,檢驗合格標誌核發,校車標牌的發放、變更、收回,校車駕駛資格的許可(簽注)、注銷,以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工作。

2.負責校車行駛線路上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對道路安全情況進行研判並指導有關單位設立限速標誌、警告標牌等安全預警標識,依法查處機動車不避讓校車及其他危害校車安全的違法行為,保證校車優先通行。

3.負責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並對相關部門推送的校車動態監控係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依法核實查處 。建立轄區校車安全管理台賬,定期匯總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並通報同級教育部門和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 , 提出處理建議。

4.依法查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違法行為;加強對接送學生的改(拚)裝、報廢車等非法違規車輛以及非法載人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監管。

5.參與校車運營單位設立審查,主要負責對擬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的校車車輛、校車駕駛人等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6.參與校車使用許可審查,主要負責對申請單位的校車車輛、校車駕駛人、校車行駛線路上的道路交通秩序等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縣交通運輸局

1.加強對參與提供校車服務的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安全監管,指導督促參與提供校車服 務的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全麵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並開展監督檢查。參與校車運營單位的安全監管。

2.配合同級人民政府校車安全協調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校車動態監管工作機製。

3.參與校車運營單位設立審查、校車使用許可審查。

4.配合同級人民政府校車安全協調管理機構,統一規劃、設置校車停靠站點及其預告標識、站點標牌和標線。依據職責指導公路管養單位按照技術規範和標準對所轄公路的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負責校車行駛路線上公路路段養護、隱患排查治理,並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要求,設置相關限速標誌、警告標牌等交通標誌。

5.對承擔校車維修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加強行業管理。

(四)縣財政局

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製,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製定支持校車服務所需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負責校車財政補貼資金保障工作,並列入年度經費預算。

(五)縣發展與改革局

依據校車運行成本和當地實際情況,研究製定校車運行服務收費政策。加強校車服務收費管理,密切跟蹤校車服務收費的執行情況,保障收費標準基本穩定。適時對收費管理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研究提出調整完善收費管理政策的指導性意見並加強日常監管。

(六)縣市場質量監督管理局

1.負責對校車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管,依法規範和維護校車市場經營秩序,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車的違法行為。

2.配合同級人民政府校車安全協調管理機構做好地方校車標準化工作,對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依職責對缺陷校車召回進行監管,對校車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資質認定和監管。

3.負責依職責對校車服務提供者進行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

(七)縣住建局

負責校車行駛線路上城市建成區以內路段的道路養護,校車停靠站點建設與維護,按照標準對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誌、警告標牌,組織開展道路隱患排查治理。

(八)縣自然資源局

負責將校車行駛線路上的道路、校車停靠站點建設的空間需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予以統籌,為校車運行基礎設施建設提供相關服務保障 。

(九)縣科工信局

負責依職責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校車車輛生產企業及校車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進行監管。

(十)縣應急管理局

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督促指導校車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參加校車行駛線路、停靠站點的勘查工作,依法依規做好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相關工作。

(十一)縣城管執法局

做好城市規劃區以內的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規劃、建設、養護,道路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道路隱患報告、道路安全預警,校車停靠站點的規劃、設置,以及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及其更換維護,落實設置和日常維護費用等監管工作,為滿足校車服務需求和校車安全運行提供基礎設施保障。

(十二)縣公路建設養護中心

嚴格按照屬地管理、職責權限和行業標準,積極參與國省幹線公路、農村通校車線路安全狀況的勘驗,提出校車行駛線路意見建議;落實市行業主管單位及縣安委會交辦的國、省、縣道隱患整改任務,優先實施上級下達的校車行駛線路的公路安防工程建設、提質改造計劃,消除道路安全隱患,提高通行校車公路的整體安全水平。

(十三)縣融媒體中心

利用網絡、電視、廣播等媒體手段廣泛宣傳,使廣大群眾知曉,社會機動車輛應主動禮讓校車。

(十四)其他成員單位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條款履行有關校車相應工作職責。

第二十條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一)成立校車安全管理機構,確定一名班子成員分管,落實責任主體;

(二)掌握本區域內上下學乘車的學生數量和接送學生上下學的車輛需求情況,並及時上報縣校車辦;

(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校車運營履行協調、管理、監督職責,幫助、指導屬地學校落實相關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協調鄉鎮(街道)安全監管部門配合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縣交通運輸局、縣教育局等部門對接送學生上下學的違法營運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五)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校車通行的鄉鎮公路站點設置、路況維護和村級道路站點設置等工作;排查處置通村公路交通安全隱患,協助完善學校附近的通村公路的交通安全標誌、標牌等設施建設;

(六)負責村民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村民(學生家長<監護人>)教育、監督學生不乘坐違法運營車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一)配備校車的學校應落實校車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製度;加強對校車駕駛員、照管員的聘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訓;加強校車的運營監管,將校車接入監控平台進行實時監控;與校車駕駛員、照管員及乘車學生家長(監護人)簽訂安全責任書。

(二)由校車運營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車屬單位簽訂安全用車協議,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校車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整治;

(三)對教師、學生及家長(監護人)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組織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每學期組織開展學生上下學交通方式調查,掌握每一名學生的上下學交通行為情況,以及學生乘車需求,科學安排學生搭乘校車;建立健全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監管體係,落實校車發車前查驗製度,落實學生上下學教師護導責任,組織學生監護人、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三方簽訂接送合同,與自行接送子女上下學的家長(監護人)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提醒學生家長(監護人)全麵落實監護責任,組織開展學生上下學交通行為安全風險隱患排查,針對每一名學生的上下學交通安全風險隱患采取相應防控措施,並實行閉環管理,防範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風險;

(四)配備校車的學校構建“校領導+教師+保安+照管員+家長”的“五位一體”安全保障機製,組織學生有序上下車,杜絕學生擁擠踩踏、遺留車內等安全事故發生;

(五)配備校車的學校掌握校車、駕駛員、照管員信息和乘車學生名單,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台賬,做好校車日常維護、定期檢測,依法依規運行和管理,開展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每學期至少組織召開1次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會議;

(六)在學校門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車號牌號碼、核載人數、行駛線路、停靠站點、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聯係電話、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並通過家長會、告家長信等方式告知學生家長(監護人);

(七)配備校車的學校製定相關事件應急預案,並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確保發生校車安全事故、出現極端天氣等突發事件時,能在最短時間內有效妥善處置。

第二十二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一)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認真抓好公司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校車監控平台,安排專人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管;

(二)每學期與縣教育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

(三)每學期與接受校車服務的學校共同確定校車行駛的線路和停靠站點,製定科學的運行方案,報縣校車辦審定後執行;

(四)配合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理演練;

(五)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製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製;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機製,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每月召開一次校車安全工作例會,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措施;每學期與校車駕駛員、照管員簽訂安全責任書,並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對違法違規的駕駛員、照管員,視其情節采取約談、通報、待遇處罰、辭退等處罰措施;

(六)定期對校車車輛進行檢測與維護,按規定購買承運人責任險;對校車車牌號碼、車輛技術狀況、參保情況、駕駛員、照管員等信息資料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台賬,嚴把車輛和駕駛員準入關,做到一車一檔、一人一檔,並報縣校車辦備案;

(七)製定相關事件應急預案,並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確保發生校車安全事故、出現極端天氣等突發事件時,能在最短時間內有效妥善處置;

(八)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衡南縣校車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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