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征收土地的公告
清政通[2024]5號
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征收衡南縣雲集街道東屋社區、普賢村集體土地1.2910公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湖南省人民政府於2024年2月26日以湘政地[2024]0470號建設用地批複文件批準。
二、批準用途:交通運輸用地。
三、征收土地權屬:雲集街道東屋社區、普賢村。
四、被征收土地範圍、地類和麵積:被征收土地位於雲集街道東屋社區、普賢村(詳見勘測定界圖),總麵積1.2910公頃,其中耕地0.8369公頃、林地0.4541公頃。
五、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1]3號)、《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衡陽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劃分範圍的通知》(衡政發[2019]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二)拆遷房屋補償、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衡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南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清政辦發[2021]1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途徑:
(一)貨幣安置;
(二)被征地農民符合政策辦理有關社會保障的,按上級有關政策辦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組織)、使用權人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財產權憑證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衡南縣自然資源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八、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由衡南縣自然資源局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對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湘政地[2024]0470號建設用地批複文件有異議的,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特此公告。
衡南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衡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征收土地的公告
清政通[2024]6號
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征收衡南縣泉湖鎮七塘村集體土地0.7441公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湖南省人民政府於2024年2月28日以湘政地[2024]0493號建設用地批複文件批準。
二、批準用途: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三、征收土地權屬:泉湖鎮七塘村。
四、被征收土地範圍、地類和麵積:被征收土地位於泉湖鎮七塘村(詳見勘測定界圖),總麵積0.7441公頃,其中林地0.7138公頃、其他農用地0.0303公頃。
五、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1]3號)、《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衡陽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劃分範圍的通知》(衡政發[2019]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二)拆遷房屋補償、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衡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南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清政辦發[2021]1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途徑:
(一)貨幣安置;
(二)被征地農民符合政策辦理有關社會保障的,按上級有關政策辦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組織)、使用權人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財產權憑證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衡南縣自然資源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八、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由衡南縣自然資源局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對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湘政地[2024]0493號建設用地批複文件有異議的,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特此公告。
衡南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衡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征收土地的公告
清政通[2024]7號
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征收衡南縣茶市鎮江興村集體土地0.3970公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湖南省人民政府於2024年2月28日以湘政地[2024]0494號建設用地批複文件批準。
二、批準用途: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三、征收土地權屬:茶市鎮江興村。
四、被征收土地範圍、地類和麵積:被征收土地位於茶市鎮江興村(詳見勘測定界圖),總麵積0.3970公頃,其中耕地0.1030公頃、林地0.2840公頃。
五、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1]3號)、《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衡陽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劃分範圍的通知》(衡政發[2019]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二)拆遷房屋補償、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衡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南縣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清政辦發[2021]1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途徑:
(一)貨幣安置;
(二)被征地農民符合政策辦理有關社會保障的,按上級有關政策辦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組織)、使用權人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財產權憑證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衡南縣自然資源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八、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由衡南縣自然資源局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對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湘政地[2024]0494號建設用地批複文件有異議的,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特此公告。
衡南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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