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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00000000/2025-03736 文號:清政發〔2025〕3號 統一登記號:HNDR-2025-00001
公開方式:政府公開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
簽署日期: 登記日期: 所屬機構:衡南縣人民政府
所屬主題:住房 發文日期:2025-03-05 公開責任部門:

HNDR-2025-00001



清政發〔2025〕3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相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南縣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切實保障城鎮住房困難群體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湖南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建保〔2021〕188號)、《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陽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衡政發〔202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價格,麵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下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取得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且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低於15平方米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高於本縣城鎮居民低收入,低於本縣城鎮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築麵積低於15平方米的家庭。

第四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其所屬的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縣域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準入、分配、運營、退出及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體製,牽頭形成住房保障多部門聯審機製;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係統建設,落實數據聯網要求,逐步實現申請、受理、審核、分配、運營管理等業務信息化、電子化。

縣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住房公積金、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落實數據聯網要求和聯審機製。

衡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高新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工作人員,負責本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準入、分配、運營、退出等管理工作,負責租金收繳及非稅入庫工作,負責入住人員的信息報送等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綜合考慮全縣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編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需新增建設用地的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供應和儲備計劃申報。

縣自然資源局、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對列入全縣年度建設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要落實好土地、資金、稅費等各項支持政策,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作順利實施。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條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並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通過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由政府投資,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單套建築麵積原則上不超過60平方米。

第九條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從開工建設到分配入住以3年為一個周期,高層建築可適當延期,期末分配入住率應達到90%以上;單個項目竣工後一年內分配入住率應達到90%以上。

第十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強化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招標、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各參建主體質量安全責任,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全麵落實質量終身責任製,切實保證公共租賃住房質量安全。

第三章保障對象、方式及標準

第十一條本縣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符合本縣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應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分實物配租和發放租賃補貼兩種,兩種方式不能同時保障。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隻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租賃補貼,是指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本縣發放租賃補貼的戶數列入國家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財政局要根據本縣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租賃補貼發放規模以及財政承受能力,統籌各項資金用於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租賃補貼發放。

第十四條租賃補貼標準。無房戶:無房戶1人戶200元/月,2人戶220元/月,3人及以上戶240元/月。

租賃補貼按月或季度發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後一次租賃補貼發放。租賃補貼標準應根據市場租金水平適時調整,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租賃補貼實行動態管理,保障對象的資格實行一年一審。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築麵積計算,租金標準:縣城執行3.2元/m2/月,其他街道(鄉鎮)執行2.0元/m2/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執行1元/m2/月。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進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申請與審核

第十六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由申請家庭戶主作為申請人,向縣政務中心窗口或縣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請,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或指定監護人作為申請人。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單位有公共租賃住房的直接向本單位申請,申請人單位沒有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縣政務中心窗口或縣住房保障中心申請。

對在高新區集中建設麵向用工單位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由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向高新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

本辦法所稱家庭,其成員關係主要包括:夫妻;夫妻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與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婚弟、妹;達到法定婚齡並獨立生活的未婚、喪偶或離異人士等。未滿18周歲的子女或已成年但未獨立生活子女隻能作為申請家庭成員。年滿30周歲,且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婚子女可不列入家庭成員。

第十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

2.具有本縣城鎮居民常住戶籍;

3.申請地無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難;

4.家庭財產不超過20萬元;

5.未享受過房改購房、直管公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補貼等政策。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財產,是指申請人家庭成員所有的礦業權、商業門麵產權、機動車、船舶、銀行存款、債權股權、有價證券、商業保險和較大價值的電器、家具、工藝品、字畫等資產,不包括住宅。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

2.具有本縣城鎮居民常住戶籍;

3.申請地無自有住房;

4.申請人已在申請地就業;

5.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6.家庭財產不超過20萬元;

7.未享受過房改購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補貼等政策。

(三)在本縣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人年滿18周歲;

2.在城鎮範圍內穩定就業2年以上,或者在城鎮範圍內穩定就業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2個月以上;

3.申請地無自有住房;

4.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5.未享受過房改購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補貼等政策。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出售、贈與、征拆、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房產的(因重大疾病、事故等特殊情況除外),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無自有住房的情形。

第十九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書;

2.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3.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車輛信息證明;

5.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與戶口簿複印件及婚姻關係證明;

6.社區公示資料;

7.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

1.申請書;

2.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與戶口簿複印件及婚姻關係證明;

4.用人單位工作狀況證明及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5.用人單位公示資料;

6.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書;

2.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與戶口簿複印件及婚姻關係證明;

4.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一年期以上勞動合同;

5.一年期以上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或工傷保險繳納證明;

6.用人單位公示資料;

7.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如實提交申請材料,簽訂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申請人應當書麵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申請信息。

縣政府相關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申報信息的審核工作,並依規免收相關費用。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核申請人享受房改購房、直管公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住房補貼等住房保障政策情況。

縣民政局負責審核申請人婚姻登記狀況、社會救助、低收入家庭人員家庭收入認定等相關情況。

縣公安局負責審核家庭成員戶籍狀況、居住證辦理和車輛信息等情況。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審核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現住房狀況和自有房產(包括商鋪、車位等非住宅資產)等情況。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提供各項社會保險繳納信息,並核實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收入。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審核申請人是否享受優撫情況。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提供申請人從事個體工商或投資辦企業等登記信息。

縣稅務局負責提供申請人相關的完稅信息。

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提供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按照以下程序審核:

(一)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提出申請,其審核程序為:

1.申請人按要求向社區提交書麵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材料,領取《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承諾所填寫內容真實有效,並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齊全的,由社區出具受理憑證。

2.社區在接到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采取入戶調查、鄰裏走訪、信函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情況進行核實,同時將申請人名單張榜公示7天。經核實符合收入條件且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社區將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麵通知並說明理由。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人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的真實性、社區核實過程、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將審查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材料報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4.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在接到申請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采取部門聯審、信息比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以及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複核。認定符合條件的,麵向社會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住房保障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麵通知並說明理由。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向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其審核程序為:

1.申請人向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資料,領取《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如實填寫,並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2.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在接到申請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采取部門聯審、信息比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參加工作年限、社保繳納以及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複核。認定符合條件的,麵向社會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住房保障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麵通知並說明理由。

3.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申請複核,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複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複核結果書麵告知申請人。

(三)高新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本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申請對象列入輪候保障對象範圍,並將輪候對象名單報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動態管理,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組織對正在實施保障的對象和輪候對象每年進行資格複核,對個人和家庭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應及時進行清退或取消輪候資格,並書麵告知。

第五章分配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實行輪候製度。根據我縣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為3年。對申請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在輪候期內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房屋租賃相關資料的,可予以發放租賃補貼。對符合保障條件,超過輪候期仍未分配公共租賃住房的,必須從輪候期滿之日起發放租賃補貼。

第二十四條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綜合考慮輪候對象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合理確定輪候順序。

第二十五條優化輪候規則,堅持分層實施,梯度保障。對符合規定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依申請實現應保盡保;對符合本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優撫對象、傷病殘退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城鎮殘疾人家庭、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失獨家庭、省部級以上勞模家庭等,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分配;對符合本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麵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製定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麵積、租金標準、保障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和地點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輪候對象應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進行意向登記。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複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麵通知並說明理由。

複審通過的輪候對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按照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分配住房,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複審通過的輪候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當次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資格,且2年內不再予以住房保障,超出3年輪候期的,必須重新申請:

(一)未在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放棄所選定的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後6個月未入住的;

(五)其他放棄配租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高新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保障本單位務工人員,剩餘房源由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納入本地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統一管理,統籌配租給本地其他保障對象。

高新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各單位自行製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和分配情況須報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審查、備案。

第六章使用與退出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後,在7個工作日內與房屋所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簽訂《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其中新就業無房職工的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三個月前向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並重新簽訂《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租金及水、電、氣、物業管理等費用。

第三十三條未經允許承租人之間不得私自調換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一經發現,依法解除《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需在一個月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承租人之間確需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必須取得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審核同意。

第三十四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隻能用於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居住,不得轉借、轉租、出售、轉賣、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或改變其用途。承租人應當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確需裝修的,必須取得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的書麵同意,且承租人在退房時不得拆除、損毀所裝修的設施。對於裝修費用不給予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三十五條適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服務事項,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可按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合理確定購買內容,公開擇優確定承接主體,規範服務標準,全麵實施績效管理,切實提升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專業化、規範化水平。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的非住宅資產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維修養護、管理等。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的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縣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設施的經營性收入歸投資者所有,房屋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共有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租金收入、經營性收入和房屋維修養護費分別按投資比例分配和承擔。

第三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規劃設施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共用房公共區域,拒不恢複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或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三十九條縣人民政府應建立保障對象退出的部門聯合審批製度。保障對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住房,或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或違規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由自然資源、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司法、市場監督等部門負責審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取消其保障資格,書麵通知並說明理由。

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承租人,應當在30日內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期滿承租人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且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期滿承租人有自有住房卻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條政府提供實物配租的房源按以下類別及標準實行租金減免:

(一)城鎮低保家庭、城鎮"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義務人)特困人員,房屋租金減免80%。

(二)家庭成員有獲得縣級及以上"勞動模範""見義勇為"等獎勵的,失獨家庭納入國家計劃生育特別扶助製度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房屋租金減免50%。

(三)家庭成員中有一、二級重度殘疾人的,房屋租金減免80%;三、四級殘疾的,房屋租金減免50%。

(四)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家庭、複員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家庭免收全部租金,對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參戰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家庭減免50%的租金。

本款所稱的複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準從部隊複員的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五)家庭成員有因重大意外事故(如重大交通事故、火災損失慘重等意外)的,房屋租金減免50%;城鎮家庭成員有重大疾病的(惡性腫瘤、尿毒症、急性心肌梗塞、重要器官移植、嚴重Ⅰ型糖尿病、係統性紅斑狼瘡、慢性肝功能衰竭、腦梗死、嚴重精神障礙、艾滋病、血友病、地中海貧血等疾病),房屋租金減免50%。

租金執行單一標準,優惠政策不可疊加。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予受理,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實情況,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室,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證。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由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營運管理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及住戶的社會管理納入所在地社區綜合治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民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城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章資產與權屬管理

第四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應按投資主體確定房屋權屬,辦理不動產登記,並按規定登記入賬和編製資產報告。

政府(含高新區)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歸政府(高新區)所有,房屋產權人登記為縣住建部門(高新區)。

政府與企事業單位共建以及經批準的不同投資主體合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出資份額明晰產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企事業單位投資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歸企事業單位所有。

公共租賃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上注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屬共有產權的還應注明產權人及投資各方所占產權份額。

共有產權廉租住房辦理不動產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上注明"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字樣,並注明政府及購買人所占的產權份額。原共有產權廉租住房住戶要出讓自有產權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有優先回購權。

第四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不得用於融資抵押和抵押擔保。

第四十五條對長期閑置、停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在確保保障水平不降低,中央、省級補助資金和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規定分類盤活和處置。公共租賃住房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縣人民政府應對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審計、稅務等部門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情況實施監督考核。

第四十七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係統,並與國家、省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係統聯網。健全信息共享和聯審機製,實現與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的互聯互通。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完善保障檔案管理,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並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戶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變化等情況。

第四十八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誠信管理製度,完善失信懲戒機製。對發生失信行為的個人或機構,依法納入失信黑名單並進行懲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設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舉報投訴電話、信箱等,並在服務大廳和門戶網站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十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一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其處理,並依法列入房屋經紀行業失信行為黑名單。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衡南縣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南政辦發〔2015〕5號)、《衡南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實施辦法》(清政辦發〔2019〕7號)同時廢止。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

縣人民檢察院。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5年3月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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