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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衡南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00000000/2022-20550 文號:清政辦發〔2022〕11號 統一登記號:HNDR-2022-01006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
簽署日期: 登記日期: 所屬機構:衡南縣人民政府
所屬主題:項目建設 發文日期:2022-04-21 公開責任部門:

HNDR-2022-01006

 

清政辦發〔2022〕11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南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

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衡南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1日

 

衡南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以下簡稱工程變更),規範工程變更審批程序,杜絕隨意變更和超投資變更等現象,節約財政資金,依據《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辦法》《衡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衡南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具體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上級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債券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六)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嚴格限製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工程範圍、增加建設規模和提高投資標準,確因縣政府相關文件確定的建設規劃調整或重大技術變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變更,應遵循“先審核、後實施”的原則,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成立衡南縣政府投資工程變更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對衡南縣政府投資工程變更行使管理決策權。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縣紀委監委、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自然資源局等相關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工程變更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工程變更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辦公室設縣財政局,縣財政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分管縣財評中心副職任辦公室副主任,縣發改局、縣審計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城管執法局、縣紀委監委駐財政局紀檢監察組、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為辦公室成員單位。

第二章 適用範圍及職責

第五條 工程變更範圍:

(一)法定文書等確定的建設規劃調整或重大技術變更,須對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施工進度進行調整等引起的工程造價變更。

(二)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或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引起的現場簽證及變更。

(三)外部環境、不可抗力、工期變化等其他非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價變更。

(四)設計文件存在錯誤、遺漏、缺項,需修改完善。

(五)招標時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編製錯誤、漏項,項目特征描述有誤;材料與設備換用;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確認有誤等原因引起的造價變更。

(六)政策調整、建設期主材價格上漲引起工程價款的變化,不屬於本辦法的工程變更範圍。

第六條 實施工程變更相關單位的職責

(一)建設單位工作職責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變更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對項目工程變更進行有效控製、管理、認定、審核和報批,負責工程變更的報批及資料的台賬整理和管理工作、審核及報批的前期準備工作等。

(二)參建單位工作職責

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工程變更的勘察、設計相關工作,是工程變更的技術負責單位,出具工程變更地勘資料和設計變更圖紙。

施工單位根據工程變更批複意見和項目實施要求,負責工程變更的具體實施工作。

監理單位按合同約定權限負責工程變更的監理工作,審核工程變更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工程變更方案及費用提出審核意見,並對工程變更的實施進行監理。

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變更設計,會同施工及監理單位對工程變更的方案、內容、造價等進行審查。

(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職責

縣發改局負責對因工程變更引起項目投資突破已批準投資概算的,依法依規依程序受理項目概算調整。

縣財政局負責對工程變更評審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縣審計局負責對工程變更預算資金進行監管。

縣住建局、縣水利局、縣交通運輸局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行業職責範圍內的工程變更的行業審批手續,以及變更技術方案的技術指導等。

縣自然資源局對項目涉及到土地規劃調整以及涉及到其部門職能範圍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紀委監委參與工程變更會審,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縣財評中心及時出具變更造價評審(初步)報告。

工程變更事項涉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審批的,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工程變更的流程進行內部審查及匯總工程變更會審情況。

第三章 工程變更權限及程序

第七條 工程變更審批權限及程序

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確須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變更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形成完整的工程變更申請報告(指揮部項目需提供指揮部會議紀要或報告)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變更金額在10萬元以下,累計變更金額未超過合同金額3%的,參建各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確認後,由建設單位批準,報工程變更管理辦公室備案;累計變更金額超過合同金額3%的,由建設單位報工程變更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出具工程變更審核意見。

(二)變更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至100萬元的,由建設單位報工程變更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出具工程變更審核意見。

(三)變更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按以下程序進行:

1.項目建設單位向工程變更管理辦公室提出工程變更申請。

2.工程變更管理辦公室組織成員單位和參建各方對申請的變更事項進行合理性、合規性及合法性審核,形成會審意見,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報縣政府審批。

3.根據縣政府批示,工程變更管理辦公室出具工程變更審核意見。

第四章  工程變更管理與要求

第八條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實行“估算控製概算,概算控製預算,預算控製結算”,強化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製。工程變更後(含因建設期主材價格上漲、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的變更)總投資突破投資概算10%的,項目單位向縣發改局申報進行概算調整,由縣發改局組織概算調整審查,否則不得納入工程變更。

第九條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量計算應在分項工程被隱蔽前完成複核,並附詳圖和工程量計算式,提供有明顯標示尺度的影像資料,經辦人、建設單位管理人員及監理應在附件上簽字。簽章不全或者意見簽署不規範的變更視為無效工程變更,不承認其工程量和費用,相關工程變更不得進入結算程序。

第十條 屬於應急搶險工程的變更,可先進行應急搶險處理,同時報請變更管理辦公室派員見證,並在5個工作日辦理申報工程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同一事項的變更應集中申報,不得肢解拆分申報。

第十二條 工程變更嚴格按設計及相關規範計價:

(一)當分部分項工程量項目變更後調增量小於原工程量的15%(含15%)時,其綜合單價按原綜合單價確定。

(二)當分部分項工程量項目變更後調增量大於原工程量的15%以上,或由於設計變更引起新增項目時,其綜合單價應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消耗量標準,不計取管理費和利潤,人工工資單價按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最低工資單價調整。材料價格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確定,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的工程材料預算價格參照市場價。分部分項工程量項目變更單價原則上不得高於原投標報價。

(三)當分部分項工程量變更後調減的工程量以及因設計變更被取消的項目,其綜合單價按投標單價確定。

第十三條 經縣政府批準的變更會審金額作為預算控製、資金撥付的依據,實行“先審核、後變更、再付款”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工程變更後,若原承建單位的施工資質不能滿足工程變更的需要,或工程變更新增項目具備獨立招標條件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十五條 嚴格控製工程變更進度款的支付,經批準的變更方能支付進度款,支付比例原則上與原合同支付比例保持一致。未經批準的工程變更不得支付進度款,不得納入工程結算範疇。

第十六條 經批準的工程變更,建設單位應及時報縣審計局備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該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概算進行施工,不得隨意調整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確因建設期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的工程變更,不納入追責範圍。除此之外,要區分情況進行處理:工程變更金額在合同金額10%以內的,按審批流程納入工程變更;累計工程變更金額超過合同金額10%的,由縣紀委監委機關調查處理,依法問責並出具意見後,方能由變更辦公室聯合會審並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納入工程變更。對因工程變更造成損失的單位或個人,要嚴肅追責。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監理、造價谘詢等參建單位有下列情況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扣減合同酬金,並列入“黑名單”,限製其承擔縣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業務,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勘察單位因工程地勘報告與現場實際嚴重不符,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

(二)設計單位因設計出現重大失誤或在施工階段未經批準隨意變更設計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

(三)監理單位未從安全、進度、質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麵,嚴格審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問題,向建設單位提供合理化建議,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

(四)造價谘詢單位出具虛假造價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的;工程量清單或控製價誤差超出相關規定的;不按相關規定和計價管理規定編製預結算,亂審、漏審、錯審的。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工程事項。凡屬弄虛作假、擅自變更等行為造成損失的,按相關程序移交縣紀委監委查處。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變更增加的投資不予認可;違規支付工程變更價款造成經濟損失,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項目建設單位、監督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核中不作為、亂作為的,根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縣紀委監委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將本辦法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條款之一寫入招標文件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中。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審批的項目涉及工程變更的,上級有規定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清政辦發〔2019〕11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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