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00000000/2020-65943
文號:清政辦發[2020]12號
統一登記號:HNDR-2020-01011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信息時效期:
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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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機構: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所屬主題:社會救助
發文日期:2020-08-15
公開責任部門:
HNDR-2020-01011
清政辦發〔2020〕12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南縣落實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相關單位:
《衡南縣落實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實施意見》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15日
衡南縣落實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實施意見
為了做好我縣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8〕23號)、《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落實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的實施辦法》(衡政發〔2019〕9號)等法規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製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救助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應救盡救。加強與基本醫療、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製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殘疾兒童救助及時,全麵覆蓋。
(二)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製度、引導預期,著力滿足殘疾兒童基本康複服務需求。
(三)堅持規範有序、公開公正。建立科學規範、便民高效的運行機製,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結果公正。
二、救助對象和條件
(一)救助對象
1、0-6歲(當年含6周歲)符合救助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
2、7-14歲建檔立卡和低保貧困家庭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和孤獨症的殘疾兒童。
3、人工耳蝸救助對象年齡為0-17歲。
(二)救助條件
1、具有衡南縣戶籍或有效居住證;
2、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評定指定醫院、三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3、殘疾兒童監護人有康複意願,預期合理;
4、有康複服務適應指征,並經定點康複機構評估有康複潛力,通過康複服務可以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三、救助內容
(一)機構康複訓練。由定點康複機構為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提供視功能訓練,聽覺言語功能訓練,運動、認知、溝通及適應性訓練的全麵康複。
(二)輔助器具適配。為視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視器;為重度聽力殘疾兒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蝸(單耳),為聽力殘疾兒童驗配助聽器;為肢體殘疾兒童裝配假肢或矯形器,適配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
(三)手術。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重度以上聽力殘疾兒童提供人工耳蝸手術,為有需求的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手術。
四、救助標準
(一)機構康複訓練
1、視力殘疾兒童: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元,用於功能評估、視覺基本技能訓練,時間不少於1個月。
2、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和孤獨症殘疾兒童:每人每月救助1600元,提供聽覺言語功能訓練,運動認知、溝通及適應性訓練,每人每年不超過10個月(多重殘疾兒童同一年度隻能選擇其中一種殘疾類別接受機構康複訓練救助),如果是100天的項目,不能超過2期/1年。
(二)輔助器具適配
為有需求的視力、聽力和肢體殘疾兒童按照規定免費適配輔助器具。
1、視力殘疾兒童: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兒童適配助視器,救助標準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3年免費適配助視器1次。
2、聽力殘疾兒童:單耳適配助聽器3000元,雙耳適配助聽器6000元,其中80%用於助聽器(2台全數字助聽器)購置、20%用於助聽器驗配服務,每3年不超過1次。
3、肢體殘疾兒童: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萬元,每年不超過1次;矯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每年不超過1次;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每3年不超過1次。假肢、矯形器購置費占60%,適配服務費占40%;其它輔助器具購置費占80%,適配服務費占20%。
(三)手術
1、聽力殘疾兒童: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聽力殘疾兒童植入人工耳蝸,每人一次性救助7.5萬元,其中80%用於采購人工耳蝸產品1套;20%用於術前複篩檢查、手術及術後5次調機。
2、肢體殘疾兒童:為有手術適應征的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手術、輔助器具適配及康複訓練等服務,每人每次救助1.8萬元,在救助年齡內,每人手術累計救助不超過2次。主要手術適應症為: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後遺症、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
以上救助標準為湖南省及衡陽市殘疾兒童康複救助最低標準,我縣參照此標準。
五、工作流程
(一)申請
1、評估。由殘疾評定指定醫院或三級醫院對有康複需求的殘疾兒童進行康複評估(持證殘疾兒童可不進行評估)。
2、殘疾兒童監護人根據評估意見,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填寫《殘疾兒童康複救助申請審批表》;監護人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監護人或被委托人需攜帶殘疾兒童殘疾證、監護人身份證和家庭戶口本原件,診斷證明,兒童照片3張,醫保繳費發票。
(二)審核
縣殘聯應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以批準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監護人對未通過審核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殘聯提出申訴。
應優先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實施救助。
(三)救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複機構接受康複服務。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0—14歲殘疾兒童需要康複的,由殘疾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康複,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予以救助。如福利機構不具備康複條件的,可按程序轉介至定點康複機構,或由定點康複機構派專業康複人員到福利機構提供康複服務。
(四)效果評估。殘聯需對康複訓練效果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經費結算。結算由定點康複機構提供救助殘疾兒童名冊、服務內容及結算清單,報縣殘聯進行審核。縣殘聯向縣財政申請將資金撥付到縣殘聯後,再由縣殘聯將資金撥付到康複機構。
在定點康複機構、福利機構接受康複訓練發生的費用原則上每期訓練完成結算。
為方便殘疾兒童家庭,原則上康複訓練在衡陽市範圍內進行,對因特殊情況需到衡陽市以外的康複機構進行康複訓練的,需經縣殘聯審核同意,由培訓機構開具康複訓練費收款憑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回縣殘聯結算,費用結算標準與在本市康複的一致。
六、政策銜接
(一)已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範圍,以及列入政府相關部門醫療救助的康複服務項目,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或政府相關部門項目資金按政策規定先行結算,個人自付部分再由縣財政部門根據情況進行定額或差額補助,確保不重複補助。
(二)接受康複救助的殘疾兒童不影響其同時按有關規定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七、經費保障
縣人民政府是殘疾兒童康複救助的資金保障主體,縣政府根據符合康複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數量、救助標準、工作保障等情況,科學測算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需求,統籌安排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資金及相應工作經費,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工作實行政府負責製,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全縣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工作。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將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本轄區內的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工作全麵負責,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
(二)明確部門責任。各鄉鎮殘聯要全麵摸清殘疾兒童康複需求。縣殘聯做好救助對象審批、救助資金發放、縣內定點康複機構準入、評估、退出,康複救助實施的督導檢查和績效評估等工作。財政部門要保障殘疾兒童康複救助經費,並加強資金監管。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醫療康複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加強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康複技術培訓,指導醫療機構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兒童早期篩查、診斷、幹預等工作。醫療保障部門要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醫療康複項目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及時予以報銷,並逐步提高報銷標準。教育部門要支持具備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開展殘疾兒童康複工作,為康複後的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小學或幼兒園就讀提供保障。民政部門要負責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工作,加強對福利機構內設康複點的組織管理和有效監管。應急管理部門要負責對康複機構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管。扶貧部門要做好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殘疾兒童的信息資源共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我縣包括殘疾兒童康複教育專業人員在內的特殊教育教師、醫療衛生機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有力促進殘疾兒童康複人才隊伍建設。
(三)提升服務能力。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複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複機構。加強康複人才培養,提高康複服務人員能力素質。完善殘疾兒童康複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台。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誌願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誌願服務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籌資機製,發揮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公益慈善組織的作用,鼓勵、引導社會捐贈。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四)強化監督管理。加強殘疾兒童康複風險防控,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複機構運營和殘疾兒童康複訓練意外傷害等風險分擔補貼機製。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接受社會監督。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康複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處理,並在社會信用體係中予以記錄。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
(五)做好政策宣傳。要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全麵掌握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精神和內容,積極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種媒體宣傳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複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複工作。要采取靈活多樣形式進行宣傳解讀,確保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
凡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自2018年10月1日起可以按照本意見享受康複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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