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頁麵: 首頁  > 政務公開 > 政策文件 > 國省市及部門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應急廣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5〕30號

HNPR—2025—01015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湖南省應急廣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25〕30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應急廣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722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應急廣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應急廣播管理,提高應急信息發布的及時性、精準性和權威性,預防和減輕重大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應急廣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廣電發〔2021〕37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應急廣播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應急廣播是指利用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等信息傳送方式,向公眾或特定區域、特定人群發布應急信息的傳送播出係統。

第三條  省廣播電視局負責製定和調整全省應急廣播體係建設規劃,統籌全省應急廣播體係建設、運行和管理,建立省級應急廣播平台和效果監測評估體係,監督管理全省應急廣播播出情況。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及全省應急廣播體係建設規劃,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環境條件和公共文化發展需求,製定和調整本地應急廣播體係建設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廣播體係建設、運行和管理,建立本地應急廣播平台和效果監測評估體係,建設本地應急廣播傳輸覆蓋網和應急廣播終端,監督管理本地應急廣播播出情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本級應急、氣象、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地震、公安、交通運輸、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應急廣播工作協調機製,實現各部門信息係統與應急廣播係統的信息共享共用,實現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應急信息的精準有效發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我省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建立健全應急廣播係統建設、運行和維護的長效保障機製,有效發揮應急廣播傳播優勢,推動構建現代化的應急廣播管理機製。

第六條 應急廣播體係是國家社會治理的重要基礎設施,是打通應急信息發布"最後一公裏"、實現精準動員的重要渠道。在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中,接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

第七條  嚴格禁止一切單位、組織和個人利用應急廣播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權益,以及與該設施用途不相適應的活動。

第八條  對工作不力、發生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九條  應急廣播主要播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應急信息發布部門發布的信息。

應急廣播播出的信息類別、內容和發布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應急信息發布部門確定。播出內容遵循"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由發布單位負責審核把關。禁止播出未經審核的信息。

第十條  應急廣播播出的信息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危害程度等分為緊急類和非緊急類。緊急類信息為突發事件預警、救援和恢複類信息。非緊急類信息為應急科普和社會治理類信息。

第十一條  應急廣播播出信息應按照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相關規定執行。省廣電局應會同相關應急信息發布部門聯合製定應急信息播發管理實施細則,規範應急信息在應急廣播中的接入、播出和呈現。優先播出緊急類信息,合理安排非緊急類信息播發時間、頻次和時長。

第十二條  應急廣播播出的信息應當使用文明用語,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和公序良俗,可結合當地的語言習慣,采用群眾易於理解接受的形式,確保信息播發的有效性。

第三章  技術管理


第十三條  應急廣播技術係統由調度控製平台、傳輸覆蓋網、應急廣播終端、效果監測評估係統組成,應當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省、市、縣級應急廣播平台應當做好上、下級平台的對接,並與本級應急、氣象、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地震、公安、交通運輸、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係統實現互聯互通,確保應急廣播信息完整、準確、快速傳送到指定區域範圍的應急廣播終端。

第十五條  應急廣播終端部署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滿足耐高低溫、耐腐蝕、耐磨損、耐潮濕等要求,安裝地點和高度應綜合考慮自然災害、地理環境、社情民意等因素。重要安裝點位應配置備用電源,提高在斷電斷網斷路情況下的可靠性,確保通信和應急信息播送的暢通無阻,有條件的應配備機動應急廣播係統和便攜終端。

第十六條  應急廣播終端應同時具備不少於兩種傳輸覆蓋模式下的播收功能,保障在特殊情況下的響應能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或以其他方式破壞應急廣播設施。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將應急廣播納入安全播出管理,明確本級應急廣播的運行維護機構。各級運行維護機構負責對指定區域範圍內應急廣播平台安全運行、信息播發和終端在線率等情況進行監測和管理,確保播出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內容安全。

第十八條  各級應急廣播運行維護機構應當建立應急廣播運行維護機製,健全技術維護、運行管理、例行檢修等製度,加強日常巡檢,做好相關設備、設施維護,確保指定區域範圍內應急廣播體係平穩運行。

第十九條  級應急廣播運行維護機構應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健全應急廣播安全保障體係,定期對播出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內容安全等開展風險評估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應急廣播運行維護機構應當合理配備工作崗位和人員,加強值班值守,製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做好應急準備,確保應急廣播正常運行。

各地應因地製宜,采取專兼職相結合方式,指定人員負責管理各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廣播終端設施,並加強對上崗人員管理和培訓,確保應急廣播終端安全高效運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相關文檔: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