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政發〔2024〕13號
關於印發《譚子山鎮政府采購內部控製製度》的通知
鎮屬各部門、三中心一站一大隊:
根據《湖南財政廳關於建立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製製度的通知》(湘財購〔2020〕26號)文件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特製定《譚子山鎮政府采購內部控製製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衡南縣譚子山鎮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目 錄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單位政府采購行為,完善單位政府采購工作內部決策機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湖南財政廳關於建立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製製度的通知》(湘財購〔2020〕26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製定本單位內部控製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內部控製,是指依法依規執行政府采購製度,為實現物有所值采購結果、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防控廉政風險和法律風險等改革目標的保障機製。
第四條 本單位采購活動應當有助於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體現政府采購對科技創新、節能環保、綠色發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等相關領域的支持。
第五條 本單位政府采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依規依程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六條 凡本單位內設機構、三中心一站一大隊等部門歸口管理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應遵循本製度。
第七條 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應按照縣財政局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單位負責編製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采購業務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采購,各項采購業務實行歸口管理、職責明確、程序規範,以降低采購風險、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為原則。
第九條 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製是根據我省深化政府采購製度改革任務和要求製定的,涵蓋了統籌管理、績效管理、落實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采購活動、合同管理、履約驗收、信息支撐、營商環境、完善機製、其他事項12大項,並相應提出了要求。
第十條 機構設置。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歸口管理,並成立單位采購工作專班,工作專班主要組成成員如下:
組 長:劉晨曦
副組長:華連軍、周小波、羅歆
成 員:周群、王林、蔡華、陳小生、張孝珍、謝德平
黨政辦承擔本級采購主體職責,辦公室、財政所、紀委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發揮機構和崗位的相互監督和製約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購工作。
(一)貫徹執行有關政府采購的政策法規。
(二)負責製定鎮機關采購內部控製及管理製度,並對製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研究決定重大采購事項,審定采購預算和計劃。
(四)協調解決采購業務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監督采購項目的實施,重點加強對采購申請、立項審批、采購招標、合同訂立、驗收、付款等環節的監控督查。
(五)其他相關決策事宜。
第十二條 崗位設置。工作專班下設辦公室,由華連軍擔任辦公室主任,黨政辦負責工程項目采購、貨物采購及服務類采購項目的同誌為成員。
業務部門根據各自崗位職責權限確定1名采購經辦人員。財政所、紀委對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1、辦公室主要負責:
(一)通過綜合評估和詢價,尋找性價比高的供應商;
(二)根據采購工作專班的決策安排,依規依程序實施物資采購;
(三)供貨跟進。供應商按照訂單或者合同進行供貨,采購部門需跟進監督是否按時供貨,也要協調解決貨物配送到現場後可能存在的問題,比如卸車問題,停車位置問題等等;
(四)收貨。根據訂單或合同進行驗收,主要查型號、規格、品牌等基數參數是否與訂單(合同)一致;
(五)結算付款。按照合同或訂單條款約定給供貨商進行結算付款;
2、業務部門主要負責:
(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采購申請和采購計劃報采購工作專班審批;
(二)把經采購工作專班審批同意的采購申請、采購計劃交辦公室組織實施,其中擁有電子賣場子賬號的部門可自行組織實施;
(三)對采購物資組織驗收,主要查驗物資型號、數量、質量等是否達標。
3、財政所主要負責:
(一)組織編製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
(二)辦理本單位預算調整審批手續;
(三)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各類統計報表;
(四)辦理政府采購合同支付申請;
(五)辦理政府采購資產登記入賬手續;
(六)開展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四條 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事項內部決策機製、細化采購流程各環節的工作要求和執行標準、明確崗位權限和責任,強化內部審計和紀檢監察,逐步形成依法合規、運轉高效、風險可控、問責嚴格的政府采購內部運轉和管控製度。合理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權限和責任主體,建立崗位間的製衡機製。進一步提升采購人員的素質,加強采購人員的專業素質與實踐操作能力,熟悉政府采購中的各項規定,培養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法紀意識。采購人應逐步構建以采購需求為引領的政府采購製度,規範履約驗收程序、細化實施方案,確保采購結果實現相關的績效和政策目標。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政府采購工作績效管理是指通過運用一定的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對各單位各部門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科學、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辦公室會同財政所、紀委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全過程績效評價考核,包括製定績效評價考核管理辦法,設立績效評價考核指標體係,依據績效評價考核情況確定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本單位政府采購績效評價考核指標體係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購預算的編製及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活動節約資金情況;
(三)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效率情況;
(四)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實現情況;
(五)政府采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性。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結束後,財政所將量化的考核評價結果向采購工作專班進行匯報,作為年度編報政府采購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主要政策。政府采購有關政策包括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支持創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等。主要政策包括:節能、節水、環保產品采購、“兩型”產品采購、綠色采購、促進中小企業(包含監獄企業和殘疾人福利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預留份額、政府采購支持消費扶貧等。
第二十條 落實機製。各業務部門和財政所應在政府采購製度製定、預算編製、績效管理、需求製定、方式選擇、項目評審、合同訂立、合同執行等環節,落實政府采購相關政策功能。
第二十二條 采購預算。政府采購預算要實行應編盡編,做到無預算不采購,規範預算編製程序、預算調整適用情形和審核程序。納入財政投資評審範圍的項目,以評審金額作為政府采購項目預算控製數。
第二十三條 采購預算編製。本單位預算編製由財政所負責,三中心一站一大隊編製本部門年度預算後統一交財政所匯總,由財政所匯總本單位采購預算,編製本單位年度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追加政府采購預算的,由財政所報采購工作專班討論決定後,報上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凡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工程及與工程相關的貨物、服務項目,按規定應實行預算控製價評審和結算評審的,三中心一站一大隊應在采購計劃備案前按規定將工程預算報評審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采購需求是指為實現項目目標,擬采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技術要求是指對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或者服務內容和標準等。商務要求是指取得采購標的的時間、地點、財務和服務要求,包括交付(實施)的時間(期限)和地點(範圍),付款條件(進度和方式),包裝和運輸,售後服務,保險等。
第二十七條 責任主體。三中心一站一大隊負責編製本部門所需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並由采購經辦人員承擔采購需求編製的主體責任。根據預算批複結果和實際需要按項目類別組織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應當明確實現項目目標的所有技術、商務要求,功能和質量指標的設置要充分考慮可能影響供應商報價和項目實施風險的因素。
第二十八條 采購需求確定前,可以根據項目特點,通過谘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了解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後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需求內容。采購需求應當包括采購對象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滿足項目需要的所有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采購標的數量、交付或實施的時間和地點,采購對象的驗收標準等內容。采購標的應遵循《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
采購需求描述應當清晰明了、表述規範、含義準確,能夠通過客觀指標量化的應當量化,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應商;不得規定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不得設定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采購需求應當作為確定采購項目采購方式、競爭範圍、合同定價方式,以及開展履約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的依據。
第三十條 審批程序。采購經辦人員對采購項目的市場技術、規格、服務水平、價格等相關事項進行市場調研和論證,科學、合理編製采購需求,經三中心一站一大隊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審批。
第三十一條 采購方式。根據項目需求特點,績效目標和市場供需等情況,依法確定適宜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競爭性磋商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三十二條 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為:貨物項目采購預算金額50萬元(含50萬);服務項目采購預算金額80萬元(含80萬),其中法律顧問服務按市有關規定執行;工程項目采購預算金額100萬元(含100萬)。
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200萬元,工程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數額標準如遇調整,則按最新調整數額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 財政所應當嚴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規定,對於不同的政府采購情形依法依規確定適宜的政府采購方式,並按以下內部審批流轉方式執行:
(一)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需先填寫《申報單》,再按以下流程進行:
1、集中采購目錄內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及服務類項目,須在電子賣場進行采購。其中,采購預算金額10萬元以下的各部門可在電子賣場直購,10萬元(含)以上的在電子賣場進行競價采購。
2、集中采購目錄外及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及服務類項目,可在電子賣場直購或者競價采購,電子賣場沒有的貨物及服務類項目,可通過線下聯係商家,商家在電子賣場上架後采購。
3、采取單一來源、緊急程序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須經過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方能實施。
4、定點采購、協議供貨等按照省、市、縣相關規定執行。
5、采購標的應遵循《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之規定。
(二)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和工程,由相關業務部門提出采購計劃,采購工作專班審批同意,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依規依程序采購。
(三)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服務,由相關業務部門提出采購計劃,經財務部門核實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意向後,提交采購工作專班研究審定後組織采購。
第三十四條 對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符合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情形,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工作專班應根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和相關行業、產業發展狀況以及資金額度和重要性,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將擬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進行內部會商,並納入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範圍,按程序報縣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五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項目,采購經辦人員向財政部門申請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審批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麵申請。申請中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預算、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擬申請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理由,聯係人及聯係電話等;
(二)預算批複文件(含項目年初部門預算、或者資金追加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單位內部會商意見。
(四)主管預算單位的審核同意意見。
第三十六條 采購經辦人員向財政部門申請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報批要件包括:申請報告、內部會商意見、專業人員論證單一來源唯一性、項目預算審核機製以及單一來源法定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等。
第三十七條 代理機構。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也可以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采購。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應當和采購代理機構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明確代理采購的範圍、權限、期限和按規定計算代理費用等具體事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開展采購活動,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第三十八條 進口產品采購。業務部門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開展采購活動前向采購經辦人員提出采購進口產品,采購經辦人員按照《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規定,獲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報本單位黨委討論通過後,匯總相關材料在政府采購平台中報批審核。未按規定審核的,不得采購進口產品。
進口產品報批要件包括:申請表、內部會商意見、專業人員對產品進口必要性的論證、主管預算單位簽署審核意見等。
第三十九條 采購文件。采購文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等)由財政所牽頭編製。采購文件應當完整反映采購需求的有關內容,包括采購需求、投標人資格條件、政府采購政策要求與執行措施、一次性密封報價等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及擬簽合同文本等事項。根據采購項目需求特點和績效目標,圍繞能夠體現貨物和服務的質量、價格效率等關鍵因素,科學設置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與采購需求對應,客觀評審因素應設置固定分值,主觀評審因素應細化分值並縮小自由裁量區間。
第四十條 電子化采購項目,電子采購文件免費向供應商提供。非電子化采購項目,發售采購文件收取的費用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十一條 預算單位代表。三中心一站一大隊負責人或者采購經辦人員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派遣能夠依法履行評審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代表擔任采購項目評標(評審)小組的采購人代表,但必須由本單位出具授權委托書。
采購人代表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素質。
采購人代表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係之一的應當回避: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製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係血親、三代以內旁係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除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應從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項目評審專家抽取人數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項目特點,自行選擇與采購項目相關的評審專家的,由采購經辦人員報部門負責人或者采購工作專班同意後開展評標(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名單在采購環節保密,在公布中標、成交結果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信息公開。采購經辦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按照財政部門統一模板,全麵、準確、及時、完整地編製各類公告信息,並按規定在“政府采購網”公開發布,公告信息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緊急采購。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應有相關部門的認定,可由單位自行采購,完整保存與采購有關文件和記錄,在滿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競爭。
第四十五條 合同類型。根據交易的性質和方式不同,政府采購合同類型分為以下三類:(1)供貨合同,適用於貨物類政府采購;(2)工程承包合同,適用於工程類政府采購;(3)服務合同,適用於服務類政府采購。根據項目特征、合同標的、定價機製和績效目標,政府采購合同可分為固定價格合同、成本補償合同、績效激勵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等多種類型。業務部門可根據政府采購品目分類和項目特點合理選擇適當的合同類型,並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擬簽訂的合同類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確定與供應商的權責關係。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本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四十六條 合同簽訂。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采購經辦人員應將中標(成交)供應商起草的政府采購合同送業務部門審核,經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按照采購文件、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的相關條款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前,應進行單位內部審查,對合同主要條款進行審核,確保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標的,可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簽署補充合同。
本單位簽訂合同一般程序為:采購需求審核→采購部門審核→財務部門審核→分管領導審核→單位負責人簽訂(或授權簽訂)
對於采購預算達到限額標準以上或者對於涉及民生、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以及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業務部門應先將政府采購合同報部門分管領導初步同意後,按照“三重一大”決策製度要求報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方可簽訂采購合同。
合同不得對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和投標(響應)文件作實質性修改。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 合同備案。采購經辦人員應當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財政所備案,並將合同公示於“政府采購網”上。采購金額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納入縣財政局政府采購備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由采購經辦人員和財政所討論研究,報部門分管領導和單位負責人同意後,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前,采購經辦人員應當將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相關情況向部門分管領導匯報,並按照“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要求報黨委討論通過方可執行。
第五十條 崗位設置。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由采購使用方及財政所等部門組成不少於3人(或以上單數)的驗收小組,本單位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足的或采購人認為有必要的,可邀請驗收專家參加驗收。
驗收小組成員中應明確一名負責人,負責項目的履約驗收工作,直接參與項目采購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職能職責。驗收小組應當在實施驗收前全麵掌握項目驗收清單和標準,項目的技術規定要求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響應承諾等情況以及合同明確約定的要求,並做好驗收所需要的其他準備工作。
委托專家參加驗收工作的,應對專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驗收專家必須符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要求並具備驗收項目所需相應專業資質。
第五十二條 驗收小組應按照做好的驗收前準備工作或擬定的驗收工作方案,並按照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相關規定,依據項目采購文件、中標(成交)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采購合同及樣品,認真組織對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服務進行履約驗收,並對采購結果進行客觀評價。驗收結果評價應當與采購合同約定的資金支付及履約保證金返還條件掛鉤,減少供應商價格違約、交貨不及時、產品質量不合格、售後服務無法保障等問題。
對延續性的日常服務項目(如保潔、安保、維護、維保等日常性服務),應當按照采購文件或采購合同規定的日常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考核期限和結算辦法對服務單位提供的服務進行日常考核,並以考核表作為履約驗收的依據。
對於大型或者複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並出具意見。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加驗收工作並出具意見,並將驗收結果(驗收書)在政府采購網上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完成驗收後,驗收小組應出具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書。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書應當包括如下要素及要點:采購人名稱、供應商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合同編號、驗收方式,每一項采購品的名稱、型號規格與配置(或服務內容與標準)、數量、單價、合計金額、是否通過驗收,明確項目的驗收結論性意見,應包括“貨物已收到(或服務已完成、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樣,驗收結果與采購合同、采購文件、投標(響應)文件、封存樣品有出入的,應在驗收書上逐項載明偏差具體內容並提出處理意見,驗收小組所有成員、中標(成交)供應商法人或授權代表應在驗收書上簽字,對驗收內容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驗收的,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簽署驗收意見並加蓋質量檢測機構單位公章。
國家質檢部門或者上級部門對驗收有規定的,以其規定的驗收結果資料作為驗收依據,但應包括政府采購項目驗收書要求的要素及要點。
檢測報告、驗收工作方案、驗收小組成員簽到表等與項目驗收相關的資料作為驗收書的附件。
第五十四條 對於驗收合格的項目,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合同範圍的其他要求。政府采購項目的資金支付程序,按照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
對於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應要求供應商按合同約定整改,整改驗收合格方可辦理支付手續。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五條 問責機製。堅持製度規範與監管問責並重,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管和問責機製。建立完善科學的運行機製、管理機製、監控機製、約束機製、問責機製。
第五十六條 信息化管理。政府采購信息化管理由采購經辦人員負責。采購經辦人員應熟悉電子化政府采購平台的各項功能,熟練掌握和操作政府采購電子平台等信息係統,加快推進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
第五十七條 電子賣場使用。業務部門采購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應按照《衡陽市2021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衡財購〔2021〕465號)執行。具體執行如下:
(一)崗位設置。辦公室創建電子賣場主賬號,可設立審批賬號、管理賬號、業務子賬號和財務管理賬號,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子賬號分配給各業務部門,子賬號主要方便各業務部門在電子賣場開展交易活動采購。
(二)業務流程。①對於非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限額標準以下的:三中心一站一大隊在電子賣場單筆交易額不超過5000元(不含),填報《XX單位政府采購申報審批表》在電子賣場采購;單筆交易額超過5000元(含)的,還需三中心一站一大隊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在《XX單位政府采購申請表》簽字審批同意後,由采購經辦人員在電子賣場采購;②屬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限額標準以下的,應當填報《XX單位政府采購申請表》報采購經辦人員統一集中采購,單次采購金額達到10000元以上的,采購經辦人員需經過三中心一站一大隊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在《XX單位政府采購申請表》簽字審批同意後,方可在電子賣場采購;③各部門不得利用電子賣場化整為零規避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采購需求清單未細化到具體標的,工程項目未編製工程量清單、未經投資評審,不得在電子賣場采購。④采購標的還應遵循單位資產配置標準。
第五十八條 公平競爭。采購經辦人員應當對采購文件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條件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不得差別對待各類所有製、各類規模、各類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和排他性條件,排斥潛在供應商。經審查不存在限製、妨礙公平競爭情形的,方可發布政府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
第五十九條 供應商減負。授權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人代表以及被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資格審查、開評標(評審)環節過程中,對於供應商法人代表已經出具委托書的,不得要求供應商法人代表親自領購采購文件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對於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係統查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於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對於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且招標文件應免費提供。
編製采購文件時,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製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對於電子化采購的,采購經辦人員或者被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電子采購文件;暫未實現電子化采購的,鼓勵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免費提供紙質采購文件。
第六十條 采購意向公開。采購經辦人員及時將部門采購意向向采購工作專班匯報,同意後組織相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除因不可預見原因急需開展的項目外,未公開采購意向的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六十一條 采購經辦人員應當在“政府采購網”公開采購意向,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預算金額、采購需求概況、預計采購時間等。采購意向按項目公開,公開時間原則上不得晚於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
第六十二條 詢問和質疑答複。詢問和質疑答複的責任主體為采購人(可以委托代理機構協助),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采購經辦人員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麵答複,答複內容包括采購項目相關情況說明、法律依據等。
對供應商提交的書麵質疑,采購經辦人員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質疑答複,並以書麵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不得拒收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
第六十三條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經辦人員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磋商小組協助答複質疑。
第六十四條 質疑答複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經辦人員應當及時書麵報告財政所。
第六十五條 資金支付與退還。對於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財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發票後30日內提交資金支付申請。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第六十六條 財政所應按照《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勞務報酬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購﹝2017﹞9號)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專家評審費。
第六十七條 收取投標保證金的,采購經辦人員應當督促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代理機構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屬於不予退還情形的應當做好登記台賬,說明情況並報告財政部門。
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合同融資。采購經辦人員配合金融機構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做好合同融資業務工作,幫助中小微企業獲得金融機構信貸支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
第六十九條 信用信息管理。各部門應當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方開展信用評價。采購經辦人員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在政府采購平台中對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的政府采購行為評價打分。
第七十條 強化監督。機關紀委應當加強本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監督,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相關人員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及時提供有關材料。
第七十一條 各部門任何人不得向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財物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不得向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七十二條 各部門政府采購活動全程接受機關紀委的監督。對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機關紀委負責開展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雙備案”管理。使用財政性預算資金實行招投標的工程項目,除執行招投標管理規定外,還應按照政府采購管理要求,在財政部門政府采購電子平台錄入項目計劃,相關招投標信息公告鏈接到中國湖南政府采購網予以公開。
第七十四條 采購檔案管理。各部門政府采購活動的所有資料歸口到采購經辦人員負責整理、歸集和保管,財政所按照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政府采購資產登記入賬手續。政府采購檔案包括采購決策意見、采購預算、采購活動記錄、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審資料、采購合同、驗收文檔、質疑答複、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包括音視頻資料)等采購活動資料均需納入本單位檔案管理,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七十五條 涉密采購管理。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因采購對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國家秘密,需要在采購過程中控製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並采取保密措施的采購活動。
涉密采購項目應當具有相應定密權限,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及時報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屬於涉密采購的應按照財政部《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采購。審批資料隨采購資料一並存檔。
第七十六條 嚴格責任追究。對檢查發現或者機關單位反映有關部門違反有關保密管理規定,對涉密政府采購項目定密不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製度未盡事宜,或者本製度執行期間,國家和省、市出台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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