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防汛抗旱工作體係,提高指揮決策、預報預警、社會動員能力,不斷提升防汛抗旱應急處置和管理水平。
1.2編製目的
以習近平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兩個堅持、三個轉變"重要論述為根本遵循,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防汛抗旱工作要求,有效做好衡南縣範圍內暴雨、洪水、高溫、幹旱等災害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保證防汛抗旱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
立足於防大汛、抗大旱、搶大險、救大災,依法、科學、迅速、有效應對汛情、旱情、險情,最大程度減少、減輕洪澇幹旱災害損失,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1.3編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年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69號)
5、《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2006年1月11日發布)
6、《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1月8日發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第698號修改)
8、《湖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4〕86號)
9、《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04年9月1日實施)
10、《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2018年修正)
11、《湖南省防汛管理條例》(2018年11月29日頒布)
12、《湖南省防汛應急預案(試行)》(湘防指發〔2020〕6號)。
13、《衡陽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2024年1月11日頒布)
14、《衡南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南政發〔2013〕15號)
15、《衡南縣防汛應急預案》(南政發〔2016〕8號)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衡南縣岐山鎮範圍內幹旱洪澇災害應急處置和防汛抗洪搶險救援工作,包括河流洪水、暴雨山洪,由於地震災害、人為活動等引發的堤防潰口、水庫(小水電站)垮壩等形成的洪水災害;亦可適用於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供水短缺、水質汙染導致生產生活用水緊張等狀況。
1.5工作原則
1.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把確保群眾生命安全始終作為防汛抗旱首要目標任務。
2.堅持因地製宜、城鄉統籌、資源整合、突出重點、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3.防汛抗旱工作實行鎮長負責製,按照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原則,處置本行政區域內洪澇災害。
4.堅持職責明確,規範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麵,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原則。
5.堅持依法防汛抗旱,科學指揮調度,部門協作配合,社會力量參與,軍民團結一致防汛抗旱。
6.堅持科學抗旱,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把確保旱災區群眾飲水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2.組織指揮體係及職責
2.1鎮防汛抗旱指揮部
設立岐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鎮防指),在省、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和鎮黨委政府領導下,組織指揮、統籌協調、督查指導全鎮防汛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鎮長任總指揮,分管領導人大主席任常務副總指揮,其他班子成員任副總指揮,黨政綜合辦公室、基層黨建工作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辦公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事業綜合服務中心、政務服務中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退役軍人事務站、財政所、司法所、派出所、法庭、聯合學校、衛生院、市場監管所、供電站、自來水公司、雙板橋水庫等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防汛抗旱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由專職應急辦主任任辦公室主任;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分管水利副主任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地點設鎮應急辦,聯係電話:8724119。
2.2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職責
1.貫徹執行中央、省、市防汛抗旱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市、縣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鎮黨委政府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
2.領導指揮全鎮防汛抗旱工作,充分發揮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牽頭抓總作用,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
3.研究擬定全鎮防汛抗旱規章製度、規程標準和發展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
4.建立健全以鎮長負責製為核心的防汛抗旱工作責任製,督促落實重點地區、主要河流、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責任人;
5.組織製定全鎮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編製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等;
6.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指導督促幹旱、洪澇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整改治理;
7.負責防汛抗旱物資、裝備、設施、設備等采購儲備、調度配送、補充更新等管理工作;
8.及時掌握發布汛情、旱情、災情,組織指導重大幹旱、洪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9.組織汛災旱災會商研判、應對處置、指揮調度,指導協調災害防治和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10.組織協調幹旱、洪澇災害防治和防汛抗旱指揮係統工程建設,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物資儲備和能力建設等應急救援資金計劃和使用管理;
11.組織協調洪澇災區群眾恢複生活和發展生產,表彰獎勵為防汛抗旱搶險救援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2.3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承擔鎮防指日常工作,協調鎮防指成員單位工作;
2.組織、指導、協調、督促全鎮防汛抗旱工作;
3.組織、指導全鎮防汛抗旱預案方案修編演練,負責有關防汛抗旱預案和調度方案審查、審批工作;
4.協調指導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工作;
5.負責全鎮汛情、旱情、災情等統計、報告;
6.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水災防治工作;
7.協調指導汛災旱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8.組織、指導全鎮汛災旱災物資儲備和搶險救援隊的建設管理;
9.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準備、檢查和考核、表彰工作,組織指導重大幹旱、洪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10.完成鎮防指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2.4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黨政辦:負責掌握各村、各相關部門防災抗災動態,及時向鎮政府主要領導報告有關情況;檢查各村、各相關部門貫徹落實市、縣領導指示精神的情況,督促做好重點區域的防汛抗旱救災工作,協調解決突出矛盾;組織召開重大或特殊時期的防汛抗旱工作會議;發布鎮黨委政府有關防汛抗旱和災後重建等聯合決定或通知,頒布防汛抗旱工作預案;根據防災抗災救災的態勢,做好文字、信息工作;對接縣委辦縣政府辦,組織有關的災後重建工作。運用多種形式開展防汛抗旱減災的宣傳教育,播發經縣防指審定的防汛抗旱預警、汛旱情通告,準確報道相關防汛抗旱重要信息,把控全鎮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導向;負責做好抗洪搶險、抗旱救災表彰獎勵等工作
2.鎮應急辦:承擔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協調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的相關工作,組織執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示、命令;組織編製洪澇災害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會同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事業綜合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編製防汛抗旱專項預案;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製度,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旱澇災害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旱澇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督促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行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落實防汛抗旱預案和措施;負責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工作;落實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物資調令。
3.武裝部:負責製訂民兵預備役部隊應急救災方案;發生洪澇災害和嚴重旱情時,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防汛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及時向鎮防指報告救災力量的到位和運作情況。
4.財政所:負責協同申報、籌集防汛抗旱和修複水毀工程所需資金;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監管等相關工作。
5.供電所:負責所轄輸配電線路及變電站的安全運行,及時對管轄電力設施進行定檢、維護;負責本行業的防洪管理;保證防汛、抗旱、搶險、重點防洪調度工程的電力供應;加強電力微波通信的檢修管理,保證防汛通信暢通。
6.衛生院:負責組織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工作,防止和控製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
7.通信運營單位:負責保障網絡安全暢通;做好所轄通信設施的防洪安全;進入緊急防汛期,及時采取措施確保防汛搶險通信暢通,優先傳遞防汛抗旱、水文氣象等通信信息。
8.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農業災情的統計、核報工作;指導農業救災和生產恢複工作;負責做好林區防汛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清除河道、行洪區內林業部門管理的林木,保證行洪安全;緊急防汛期間,需要取土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時,事後負責指導督促使用單位依法補辦相關手續;組織編製洪水幹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
9.社會事務辦公室:負責協同做好水旱災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和個人的臨時救助工作。
10.社會事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依法優先辦理防汛抗旱排澇工程征地手續,保障搶險用地。
11.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辦公室:協調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2.派出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運送防汛抗旱物資和搶險救災人員的道路安全暢通;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洪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
13.司法所: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做好防汛抗旱水事糾紛的法律服務工作。
14.聯合學校:負責組織、指導、檢查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防汛抗旱工作;落實汛期校園安全度汛方案;加強在校學生的防災避險意識教育宣傳;暴雨洪水發生後組織教職員工和學生安全轉移;督促指導受災學校開展災後自救和恢複教學秩序工作。
15.村(社區):負責轄區內危舊房屋、低窪院落、山洪易發區、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采空區、水庫、河道、涵閘、蓄滯洪區、旅遊景區的群眾安全避險轉移。
2.5專家組
鎮防指要及時向縣專家組請教谘詢,為防汛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專業指導意見。
3.預防預警
3.1預防預警機製
3.1.1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要加強與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對接,統一收集氣象、雨水情、地質災害等監測信息,為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3.1.2應急辦、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對接縣相關部門,及時掌握災害性天氣、洪澇、山洪和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信息,並向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報送。
3.1.3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做好信息收集、研判、報告工作。
3.2預防預警信息
(1)暴雨預警
如我鎮位於暴雨預報預警區內,鎮防指要根據防汛工作實際,加強監測預警,組織落實落細防範措施,緊盯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山洪易發區、城鄉易澇點、工程薄弱段等重點部位和薄弱環節,視情報請鎮黨委政府提前采取停工、停學、停業、停運措施,果斷組織轉移危險區群眾,先期處置突發險情,全力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洪水預警
發生強降雨,主要行洪河道、大中型水庫出現漲水時,要時刻關注縣水文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及時掌握水位、流量實測情況和洪水變化趨勢。
當江河達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並預報繼續上漲時,或大中型水庫超過汛限水位並預報繼續上漲,縣水文、水利部門發布洪水預警時,鎮防指組織有關方麵提前落實搶險隊伍、預置搶險物資、視情開展巡查值守、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
(3)山洪災害預警
如我鎮處於山洪預報預警區內,鎮防指要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預警和避險措施,及時組織群眾轉移避險。
(4)地質災害預警
如我鎮處於山洪預報預警區內,鎮防指要根據地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預警和避險措施,及時組織群眾轉移避險。
(5)幹旱預警
加強與縣氣象、水文部門的對接,及時掌握旱情。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現供水危機時,供水部門(單位)要及時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通知用水單位、個人做好節水、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供電所做好抗旱供電保障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報告突發汛情、險情的義務。
3.3預警分級
防汛抗旱預警是針對暴雨、洪水、幹旱等超過一定標準而向社會所進行的警示活動。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I級)四個級別,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3.4預警程序
建立健全預警製度,加強預警信息發布能力建設。
(1)預警信息發布,由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或者相關部門向社會公開發布預警信息,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
預警信息應當采用統一格式,主要內容包括預警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公眾應采取的防範措施和發布機關、發布時間等。
(2)預警信息傳播。充分發揮預警信息統一發布平台、應急服務平台、應急廣播等作用,通過多種手段擴大預警覆蓋麵;嚴格落實預警叫應機製,明確預警接收責任人,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特殊場所,農村偏遠地區等警報盲區,夜間等特殊時段采取"敲門行動"等針對性措施精準通知到位。
(3)預警響應措施。進入預警期後,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當采取加強值班備勤、強化監測預報、轉移疏散人員、預置應急力量、調集物資裝備、保衛重點目標、保障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等措施;必要時,依據有關規定采取限製公共場所活動或者特定區域網絡通信、錯峰上下班或者停學、停業、停工、停運以及其他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4)預警啟動或解除。水旱災害已經發生或者研判將要發生,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水旱災害危險已經消除,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預警的啟動或解除由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簽發。
3.5預警行動
根據預警內容,鎮市防指及時組織會商,研究部署防汛抗旱有關工作。
根據需要,鎮防辦組織有關部門實行聯合值班值守,及時會商,做好啟動應急響應準備。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和鎮防指部署要求,組織做好本部門防汛抗旱應急準備工作,加強分析研判,指導本行業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檢查,做到險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及時報送工作動態信息。應急辦、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事業綜合服務中心等部門要加強與縣應急、氣象、水利、水文、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主管部門的對接,及時收集監測預報預警,並向社會發布。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要按照縣水利部門的要求,科學調度防洪工程,調度信息報鎮防指,通報上下遊、左右岸、幹支流有關防指。黨政辦要協調和配合新聞媒體及時播報防汛預警信息和工作動態信息。通信部門按照鎮防指要求發布的信息內容,組織協調通信企業及時發布有關預警信息。應急辦、微型消防站要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做好搶險救援準備。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設施損毀、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自來水公司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報告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居民、企事業單位應做好儲備應急用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鎮防指的要求,做好工程調度、水量調配、救援力量預置、轉移避險、巡堤查險、物資調撥和險情處置等工作。在縣主管部門部署和安排下,做好緊急情況下停工、停學、停業、停運措施的各種準備。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分級
按洪澇災害、旱災的嚴重程度和範圍,防汛抗旱應急響應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
4.1.1Ⅳ級應急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啟動Ⅳ級響應。
(1)24小時降雨超過100毫米或6小時降雨量50毫米以上,籠罩麵積達到0.2萬平方公裏;
(2)水文部門預報湘江幹流衡陽站水位逼近警戒水位;清花河、清溪河發生超2年一遇的洪水,且預報仍將繼續上漲;
(3)氣象部門預報我鎮將出現較強降雨過程,清花河、清溪河沿河部分低窪地區進水被淹可能造成洪澇災害;清花河、清溪流域發生暴雨山洪、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山洪災害。
(4)發生較嚴重洪澇災害,或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5)水庫堤壩出現不同程度險情,但沒有垮庫、垮堤、垮壩的危險。
(6)發生中度幹旱;或作物受旱麵積占播種麵積的比例達到5%~10%;或因旱飲水困難農村人口達到300~500人。
4.1.2Ⅲ級應急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啟動Ⅲ級響應。
(1)24小時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時降雨量50毫米以上,籠罩麵積達到0.2萬~0.4萬(含0.4萬)平方公裏;
(2)湘江幹流水位控製站超過保證水位,且水文部門預報還有上漲;清花河、清溪河發生超10年一遇標準的洪水,且預報仍將繼續上漲。
(3)發生嚴重洪澇災害,或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
(4)氣象部門預報強熱帶風暴、台風將影響我鎮,並發出災害性天氣預警;
(5)小一型、小二型水庫發生危及水庫安全的險情,存在垮壩的危險;
(6)發生重度幹旱;或作物受旱麵積占播種麵積的比例達到10%~30%;或因旱飲水困難農村人口達到500~1000人。
4.1.3Ⅱ級應急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啟動Ⅱ級響應。
(1)24小時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時降雨量50毫米以上,籠罩麵積達到0.4萬~0.7萬(含0.7萬)平方公裏;
(2)湘江幹流水位控製站超過保證水位,且水文部門預報還有上漲;清花河、清溪河發生超10年一遇標準的洪水,且預報將逼近曆史最高水位;
(3)清花河、清溪河沿河部分低窪地區出現較大範圍的淹沒,地勢較低的堤防進水被淹可能造成洪澇災害;
(4)氣象部門預報台風將嚴重影響我鎮,並發出災害性天氣預警;
(5)中型水庫、重點小一型水庫出現超設計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嚴重危及下遊沿線居民安全;
(6)中型水庫、重點小一型水庫發生危及大壩安全的險情。
(7)發生重大洪澇災害,或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30人以上、50人以下。
(8)發生特大幹旱;或作物受旱麵積占播種麵積的比例達到30%~50%;或因旱飲水困難農村人口達到1000~2000人。
4.1.4Ⅰ級應急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啟動Ⅰ級響應。
(1)24小時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時降雨量50毫米以上,籠罩麵積大於0.7萬平方公裏;
(2)湘江幹流水位控製站超曆史最高水位;清花河、清溪河水位超曆史最高水位;
(3)中型水庫出現超校核水位洪水,發生危及大壩安全的重大險情,嚴重威脅下遊縣級城鎮安全;
(4)重點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標準洪水等險情,並危及公共安全;
(5)發生特別重大洪澇災害,或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50人以上。
(6)作物受旱麵積占播種麵積的比例達到50%以上;或因旱飲水困難農村人口達到2000人以上。
4.2應急響應行動
鎮防指根據洪澇災害、旱災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原則上,防汛應急響應逐級啟動,特殊情況時可越級啟動。
4.2.1Ⅳ級響應行動
(1)防汛抗旱值班:值班人員密切關注天氣變化、雨、水、險、災等情況,適時向鎮防辦領導報告。
(2)防汛抗旱啟動、會商與組織:由鎮防辦主任啟動Ⅳ級響應,鎮防指指揮長或由其委托鎮防指成員、鎮防辦主任主持防汛會商,作出相關工作部署,加強汛情監測預警和相關工作指導,將有關情況向鎮防指負責人、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並通報鎮防指各成員單位。
(3)鎮防指各成員單位工作要求:必要時,由鎮防辦協調,相關成員單位派出工作人員趕赴受災村指導防汛救災工作。
(4)應急調度:根據水情、災險情等做好鎮本級防汛物資、資金、人力和水庫等防洪工程調度。
4.2.2Ⅲ級響應行動
(1)防汛抗旱值班:鎮防辦領導參與值班,優化調度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力量,密切關注天氣變化、雨、水、險、災等情況,隨時向鎮防辦主任報告重要情況。
(2)防汛抗旱啟動、會商與組織:由副指揮長啟動Ⅲ級響應,鎮防指指揮長或由其委托鎮防指成員主持防汛會商,作出相關工作部署,強化汛情災情監測及相關工作指導,及時將有關情況向鎮黨委政府、鎮防指及縣防指報告,並通報鎮防指各成員單位。必要時,組織專題會商。
(3)鎮防指各成員單位工作要求: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落實相關工作,及時將重要情況報送鎮防辦。由鎮防辦協調,應急辦、社會事務辦公室、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事業綜合服務中心、聯合學校等部門根據需要派出工作人員趕赴重災區指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鎮半專業消防救援隊組織兵力集結待命,做好縣級防汛物資倉庫接收準備。
(4)應急調度:鎮防指根據災險情的嚴重程度和相關要求,做好人、財、物、水庫、內湖等調度工作。
4.2.3Ⅱ級響應行動
(1)防汛抗旱值班:鎮防指指揮長或鎮防指成員帶班,鎮防辦主任參加值班;加強值班力量,按要求做好信息調度、匯總與報告以及後勤保障等工作。
(2)防汛抗旱啟動、會商與組織:由指揮長啟動Ⅱ級響應,鎮防指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坐鎮鎮防指,隨時主持召開防汛會商會議或專題組織會商,必要時啟動異地會商,分析洪水發展趨勢、未來天氣變化情況,研究抗洪搶險中的重大問題並作出相應部署;發布緊急通知,上報衡南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切實做好抗洪搶險工作;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組時,及時將收集整理的災情、抗洪救災行動等重要情況,督查組報告。
(3)鎮防指各成員單位工作要求:應急辦、社會事務辦公室、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事業綜合服務中心、供電所、通信運營公司等相關部門或單位要嚴格按照鎮黨委政府的安排部署,派出工作人員趕赴重災區指導防汛救災工作,及時向省市縣防指報告有關情況。財政所做好抗洪救災資金調度。省級搶險物資做到"以車代倉、以船代倉",及時申請國家搶險救災物資支援。黨政辦做好宣傳報道協調工作,及時發布汛情信息。社會事務辦公室開展社會救助活動。
(4)應急調度:鎮防指根據災情、險情的嚴重程度和相關規定,做好人、財、物的調度工作,鎮半專業消防救援隊組織兵力及時到達指定地點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或集結待命;在省防指的統一調度下,參與險情搶護、應急救援等工作。加強水庫、內湖、平垸行洪堤垸等防洪蓄洪工程的調度,特別要做好重點工程的實時調度、重大險情的搶護、受洪水威脅區域人員的安全轉移等工作。鎮防指發布應急響應及動員令。必要時,鎮防指決定並發布交通管製公告。
4.2.4Ⅰ級響應行動
(1)防汛抗旱值班:鎮防指指揮長及鎮防指成員帶班,鎮防辦主任堅守值班崗位。按照非常洪水值班有關要求,做好信息調度、文字綜合、後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時,從鎮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抽調人員,充實值班力量。
(2)防汛抗旱啟動、會商與組織:由指揮長啟動Ⅰ級響應,鎮防指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坐鎮鎮防指,隨時主持召開緊急會商會或專題會商會,必要時啟動異地會商,分析洪水發展趨勢、未來天氣變化等情況,研究抗洪搶險中的重大問題並作出部署;發布緊急通知,迅速做好分蓄洪區啟用準備工作;上報衡南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做好抗洪搶險工作,隨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我鎮洪災情況,爭取搶險救災資金、物資、器材等支持。鎮防指適時依法宣布全鎮或部分地區(流域)進入緊急防汛期,協調駐湘部隊和武警官兵、消防救援力量,動員民兵、預備役人員以及社會力量全力開展抗洪救災。緊急防汛期間,鎮防指依法對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應急處置;在全鎮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水障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
財政所及時調配抗洪救災應急資金。應急辦牽頭,全力開展受災人員救助工作,組織開展查災、核災、損失評估等工作。衛生院做好災區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派出所負責災區的治安保衛等工作,協助做好災區群眾撤離和轉移工作。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按照鎮防指的命令做好道路交通管製工作。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事業綜合服務中心加強對地質災害的現場監測和預警工作。供電所負責保障防汛搶險、排澇救災的電力供應。黨政辦做好宣傳報道協調工作,及時發布汛情信息。社會事務辦積極開展社會救助等活動。
應急調度:鎮防指根據災情、險情等嚴重程度和相關規定,做好人、財、物的調度工作。鎮半專業消防救援隊迅速組織兵力奔赴災區抗洪搶險,必要時可向上級請求兵力或設備支援。鎮防指根據汛情、險情發展,適時加大搶險物資和救生器材調運力度,加強水庫、內湖、分蓄洪區等的調度,全力做好重點工程的實時調度、重大險情的搶護以及受洪水威脅區域人員的安全轉移工作。
4.3應急處置
4.3.1水庫、江河堤防、水閘、泵站、輸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礎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鎮人民政府、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要組織做好群眾安全轉移工作;迅速組織隊伍搶險,力爭避免垮壩、堤防決口、垮閘等惡性事件發生。
4.3.2對避災避險轉移的群眾,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要協調應急辦、社會事務辦等部門實施緊急安置與救助。
4.4信息報送與發布
4.4.1應急辦、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事業綜合服務中心、綜合執法大隊、供電所等成員單位及時準確向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報送部門備汛工作開展、度汛隱患排查整改、水工程調度、險情及搶險處險、應急力量備勤調度等情況。
4.4.2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4.5響應調整或解除
當氣象條件好轉,江、河、湖幹流控製站水位下降,險情得到有效控製或其他應急響應條件向好發展,由鎮防指會商研究決定或依照有關報請程序決定並宣布降低防汛應急響應級別,直至解除響應。
5.後期處置
5.1善後工作
5.1.1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在緊急防汛期間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汛期結束後應及時組織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補辦手續。鎮人民政府要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複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5.1.2蓄滯洪區分蓄洪運用後,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做好相關工作。
5.1.3相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複,條件允許可提高標準重建。
5.1.4各社會團體、個人及國外機構的捐贈資金和物資由社會事務辦負責管理與監督。
5.2總結評估
鎮防指要對預案實施、應急處置等情況予以全麵總結,根據量化指標作出科學評估,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5.3搶險物資補充
針對防汛搶險救災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的要求,財政所及時撥款,保證物資及時補充到位。
5.4水毀工程及設施修複
5.4.1應急度汛工程
對影響防汛安全的水利防洪設施水毀工程,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要及時向縣水利部門報告,盡快組織應急搶險修複。對其他遭到毀壞的市政設施、交通、電力、通信、供氣、供水、排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線、水文測報、地質災害監測設施設備等,社會事業綜合服務中心、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等責任單位和部門要加強縣主管部門對接,盡快組織搶險修複,恢複功能。
5.4.2汛後水毀工程
水毀工程的修複工作由鎮相關部門報送縣級主管部門,按照縣級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組織汛後修複。所需資金由財政所按照規定向上級申請。
5.5災後重建
鎮人民政府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不低於原標準恢複。
5.6保險與補償
在災後恢複重建工作中,黨政辦和應急辦應當將損失情況及時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保險服務機構通報,協助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在防汛應急處置工作中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6.應急保障
6.1工程保障
1.汛前,應急辦、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事業綜合服務中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電力等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水利工程、排澇工程、交通幹線、電力設施等重點防範目標的度汛隱患排查和整改。
2.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督促堤防、水庫管理單位加強日常運行管理。在緊急防汛期,鎮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配合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等相關部門按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麵交通管製。
6.2通信信息保障
1.各通信運營部門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暢通的責任。
2.鎮防指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建設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防汛指揮信息暢通。堤防及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可靠的通信設施。
3.鎮防指應協調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防汛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防汛應急突發事件後,通信部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通信暢通。必要時調用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保障。
4.緊急情況下,應盡快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6.3物資供應保障
1物資儲備
防汛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要儲備防汛搶險物資。根據我鎮抗洪搶險需要和具體情況,由鎮防汛指揮機構確定需儲備的防汛物資品種及定額。
2物資調撥
采取先近後遠原則,先調用搶險地點附近的防汛物資,後調用搶險地點較遠的防汛物資。當有多處申請調用防汛物資時,應優先保證重點地區防汛搶險物資急需。需要調用縣級防汛儲備物資時,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需要時,要及時聯係有資質的廠家緊急調運、生產,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
6.4應急隊伍保障
包括群眾搶險隊伍、半專業搶險隊伍(防汛機動搶險專業隊)、抗洪搶險專業部隊。武警部隊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承擔抗洪搶險急難險重任務。
6.5交通電力保障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配合縣交管部門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洪物資運輸、群眾安全轉移所需的車輛調配,及時調配大洪水時的搶險車輛。供電所負責保障抗洪搶險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臨時供電。
6.6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院要配合縣衛生部門開展洪水災區疾病防治工作,做好災區防疫和傷員搶救工作。
6.7治安保障
派出所負責做好洪水災區治安管理,依法打擊破壞防汛設施、幹擾防汛搶險工作的違法行為,維護災區社會秩序,保證防汛抗洪工作順利進行。
6.8經費保障
財政所要及時向縣財政局申請防汛應急資金,支持洪水災區開展防汛抗洪搶險。
6.9技術保障
1.建設防汛指揮係統,覆蓋全鎮防汛通信網絡,提高信息傳輸質量和速度。
2.加強水情信息收集工作,重要水文測站的水情信息30分鍾內傳到鎮防指辦公室。
3.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中型水庫及重點小型水庫的洪水預報係統,提高預報精度,延長預見期。
4.建立鎮防指與縣防指、市防總機構之間的防汛會商係統。
5.建立防汛信息管理係統,實現防汛搶險救災信息共享。
6.積極對接縣防汛搶險專家庫,向專家谘詢防汛搶險工作建議。
6.10社會動員保障
1.汛期鎮防指應定期、不定期在各種新聞媒體發布防汛信息,根據洪水災害發展,鎮防指做好動員工作,適時組織社會力量投入抗洪搶險。
2.鎮防指組成部門在洪水災害期間,按照職責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及時解決防汛搶險過程中存在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係統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搶險。
3.鎮人民政府加強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關鍵時刻,鎮長應靠前一線指揮,組織廣大幹部群眾全力抗洪。
6.11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汛期鎮防指組織、指導、協調、督促各成員單位做好安全區、安全台、安全樓等緊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和建設。
7.宣傳、培訓和演練
加強防汛避災減災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增強全社會防汛減災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築牢防災減災救災的人民防線。
8.附則
8.1獎勵懲罰
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對在防汛工作中表現突出或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對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或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延誤防汛突發事件處置,造成重大影響的,要會同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預案管理
8.2.1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黨政辦負責管理。根據《衡南縣岐山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視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
8.2.2製訂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衡南縣岐山鎮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解釋。
8.2.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10.附錄
名詞術語解釋
水旱災害:包括河湖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台風災害、幹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緊急防汛期:根據《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縣級以上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各級防指根據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防禦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製定的防禦江河洪水、山洪災害等方案的統稱。防禦洪水方案經批準後,有關地方政府必須執行。
抗旱預案: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幹旱,而預先製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之一。
洪水等級:
一般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小於5年的洪水。
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於等於50年的洪水。
其中洪水重現期的洪水要素項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時段最大洪量等。
洪澇災害:因降雨、融雪、冰淩、潰壩及風暴潮造成的洪水、漬澇災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災害。
一般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6—1/3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麵積占耕地麵積的15%—30%。
較大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3—1/2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麵積占耕地麵積的30%—50%。
嚴重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1/2—2/3的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麵積占耕地麵積的50%—70%。
特大洪澇災害:一次洪澇災害使2/3以上所轄行政區域受災,或農作物受災麵積占耕地麵積的70%以上。
幹旱災害:因降水減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農業、生活用水短缺,並對生產、生活和生態造成一定危害的事件。
(1)輕度幹旱是指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麵積占播種麵積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0%以下;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2)中度幹旱是指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麵積占播種麵積的比例達31%-5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21%-40%;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現明顯的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3)嚴重幹旱是指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麵積占播種麵積的比例達51%-8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41%-60%;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4)特大幹旱是指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麵積占播種麵積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於60%;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麵或發電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山洪、地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災害。
城市內澇:指由於強降水或連續性降水超過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內產生積水災害的現象。
突發險情:指水庫、水電站、尾礦壩、涵閘、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現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況。當上述工程出現潰壩、決口或垮塌等險情的前兆時為重大突發險情。
突發災情:指由於河湖水泛濫或山洪泥石流滑坡導致人員傷亡、城鎮被淹、人員被困、基礎設施被毀壞或水域汙染導致城鄉居民供水危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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