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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鎮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製目的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防控全局性係統性風險,有效有序應對各類突發事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為建設岐山"安全生產示範鄉鎮",實現岐山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目標,營造安全發展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衡南縣機構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為適應現有政府機構的管理體係,建立現行有效的應急管理體製和應急指揮係統,結合岐山鎮實際,製定本預案。

1.2編製依據

(一)綜合方麵: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11月4日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第69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等)

5.《國務院關於全麵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

6.《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06年1月8日發布)

7.《湖南省自然災害和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暫行辦法》(湘安發〔2020〕3號)

(二)自然災害應急方麵:

一、國家及部門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29號2019年4月23日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主席令[2017]第7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訂)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主席[2016]令19號)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國家主席[2008]87號令)

9.《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2019]第577號)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務院令[2009]第552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務院令[2011]第86號)

12.《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辦函〔2016〕25號)

13.《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2003]第394號)

14.《國家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2018]第四十六號

15.《國家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9]第541號)

16.《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2012年12月25日發布)

17.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2001年5月9日發布實施)

18.《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2006年1月13日發布)

1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 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5號)

20.《國家地震應急預案》(2012年8月28日修訂)

21.《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2006年1月11日發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2018年第四次修正)

二、地方性法規

1.《湖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試行)》(湘減發〔2020〕3號)

2.《湖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4〕86號)

3.《湖南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91號)

4.《湖南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湘政辦發〔2014〕37號)

5.《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省政府令188號2004年6月23日修改公布)

6.《湖南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湘政辦發〔2004〕36號)

7.《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省九屆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2018年修訂)

8.《湖南省地震應急預案》(湘政辦發〔2014〕22號)

9.《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2018年修正)

10.《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11.《湖南省防汛管理條例》(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12.《衡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衡政發〔2013〕23號)

13.《衡陽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衡政發[2008]9號)

14.《衡陽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衡政辦發〔2014〕42號)

15.《衡陽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衡政發〔2006〕11號)

16.《衡陽市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重點工作分工方案》(衡政發〔2013〕10號)

17.《衡南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南政發〔2013〕15號)

18.《衡南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南政發〔2014〕12號)

19.《衡南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南政發〔2016〕2號)

20.《衡南縣防汛應急預案》(南政發〔2016〕8號)

(三)事故災難應急方麵: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2011年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2011年5月1日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29號2019年4月23日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主席令第4號2014年4月1日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1版)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19年版)

8.《國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10.《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監總局令21號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2006))

1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9版)

1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國務院令第393號)

二、行政法規(國務院令)

1.《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302號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355號令)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393號令)

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405號令)

5.《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445號令)

6.《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455號令)

7.《民用爆炸物品條例》(466號令)

8.《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493號令)

9.《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501號令)

10.《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505號令)

1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549號令)

12.《民用機場管理條例》(553號令)

13.《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563號令)

14.《城鎮燃氣管理條例》(583號令)

15.《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599號令)

16.《道路運輸條例》(406號令)

17.《校車安全管理條例》(617號令)

18.《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625號令)

19.《鐵路安全管理條例》(639號令)

三、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1.《湖南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實施辦法(暫行)》(湘安監信[2009]129號)

2.《湖南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2008年03月01日施行)

3.《湖南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教育與管理工作規程》(湘教發〔2010〕33號,2010年6月23日實施)

4.《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4號)

5.《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湘政發〔2012〕47號)

6.《衡陽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衡政發〔2006〕26號)

(四)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方麵: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2019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2015年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9版)

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16版)

6.《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改,2017版)

7.《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衛生部令[2003]37號)

8.《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衛生部令[2005]49號)

9.《湖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湘政辦發〔2018〕20號)

10.《衡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衡政辦發〔2020〕2號)

11.《衡南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清政辦發〔2020〕2號)

(五)社會安全事件應急方麵: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主席令[1996]6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主席令[1989]20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主席令[2005]第38號)

4.《信訪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31號)

5.《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2016年修訂本)

6.《突發事件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2003])

7.《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5號)

1.3事件分類分級

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氣象災害、水旱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漁業船舶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4個級別(劃分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社會安全事件由於其自身的性質和複雜性,不分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是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岐山鎮行政區域範圍內各類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恢複與重建等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思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降低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行業(領域)部門分類管理、源頭防控,充分發揮應急部門統籌協調的作用,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製。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在事發地村(社區)支兩委的領導和組織下,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形成工作合力。

堅持快速行動,有序救援。在縣消防救援大隊專業指導下,構建以岐山鎮半專業救援隊伍為骨幹、以社會救援力量為輔助的應急力量體係,健全完善各類應急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製,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著力維護公眾合法權益,加快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規範化、製度化、法治化建設。加快公共安全科學發展與運用,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處置能力。

1.6應急預案體係

應急預案體係包括政府製定的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

1.6.1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係的總綱,是本級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製度安排。總體應急預案中的主要規定、基本原則、組織體係、運行機製和應急保障等,由鎮人民政府製定,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1.6.2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製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相關部門牽頭製定,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後印發實施,報鎮應急辦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2.應急組織指揮體係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設立衡南縣岐山鎮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應急委),鎮應急委主任由鎮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分管領導鎮人大主席擔任,其他班子成員任副主任,鎮相關單位或部門、各村(社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在鎮黨委統一領導下,負責協調和指揮全鎮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應急委主要職責包括:

(1)研究、決定全鎮各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2)部署和總結全鎮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3)組織製定和實施本預案。

(4)直接指揮重大和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5)完成省市縣級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鎮應急委下設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辦公室設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應急管理辦公室,由一名專職的應急管理辦公室主任任該辦公室主任。

應急辦主要職責是:

(1)負責鎮應急委日常工作。

(2)收集、匯總全鎮各類突發事件信息,履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和綜合指揮中心的作用。

(3)指導、監督和考核全鎮各相關單位應急管理工作,包括體製機製、預案編製、宣傳教育、應急演練、應對處置等。

(4)組織、協調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綜合管理係統、通信信息係統、物資保障係統、搶險救援係統、災後重建係統等的建設。

(5)參與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危重)的應對處置工作。

(6)完成省市縣級指揮部和鎮人民政府、鎮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2成員單位及職責

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應急工作中的製度建設,負責應急工作中的新聞發布和宣傳報道工作。

應急管理辦公室:承擔應急辦的工作,負責應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承辦鎮應急管理專題會議,督促落實鎮黨委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指示精神;指導全鎮突發事件應急體係、應急平台建設;組織編製、修訂鎮總體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體係建設;協調指導突發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總結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應急演練和宣教培訓等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事故(煤礦除外)應急工作;參與火災、交通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工作。

社會事務辦公室: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災、救災捐贈等工作;督促指導縣受災地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依法開展社會募捐,組織和動員愛心人士、誌願者、衡陽群眾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後重建工作。

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辦公室:負責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事故和放射事故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環境保護工作。

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鄉村振興領域應急工作。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工作。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植物檢疫、農業生物災害應急工作,指導災區做好生產自救工作。負責動物檢疫、動物疫病、農業植物疫病等災害應急工作,指導災區做好生產自救工作。負責森林火災、林業生物災害防控應急工作。負責防汛、抗旱、洪水調度應急工作;負責及時提供水情和水情形勢分析資料。

社會事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負責供水、供氣事故應急工作。

執法大隊:負責應急工作中的交通管製和現場秩序維護工作;

衛生院: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衛生防疫、受傷群眾及搶險救援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

聯合學校:負責對學生開展應急知識教育;負責在校學生和校車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恢複災後教學秩序。

派出所:負責火災事故、恐怖事件、公眾聚集場所安全事故、群體性治安事件等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負責民用爆破器材事故應急工作。

財政所:負責應急工作和應對突發事件重大基礎項目經費保障工作。

交通安全管理服務站:負責應急工作中的公路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市場監管所:負責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負責食品藥品安全應急工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監督管理災區特種設備質量。

人武部:負責組織民兵參加自然災害搶險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鎮紀委監委:負責對應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

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應急工作。

2.3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

設立衡南縣岐山鎮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應急指揮中心),由分管領導鎮人大主席擔任指揮長,鎮應急辦、派出所擔任副指揮長,承擔應急救援職責的相關部門(單位)、各村(社區)主要負責人為指揮中心成員。

應急指揮中心履行應急救援職責,主要負責健全應急救援指揮組織機構,完善組織體係;根據應急需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力量進行救援處置;建立健全應急保障機製,建立跨區域的應急物資調劑供應渠道;加強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訓練和管理;建立健全鎮應急救援隊伍與各相關單位聯席會議製度,製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

2.4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根據需要設立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擔任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成員由突發事件牽頭部門和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

2.5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後,鎮黨委書記、鎮長、人大主席、應急辦主任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製、醫療衛生、善後處置、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群眾生活、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複、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村(社區)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立即向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鎮人民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機構。

到突發事件現場參加應急處置的各方麵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並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2.6專家組

及時對接縣級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專家庫,針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進行谘詢,必要時邀請專家組參與現場處置。

3.運行機製

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複與重建等機製。

3.1風險防控

3.1.1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製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台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並建立信息共享機製,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對標上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研究製定本級標準和辦法。應對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於每年年底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進行跟蹤研判和預測分析,提出防範措施建議,報鎮黨委和政府,抄送應急辦。

3.1.2建立健全村(社區)、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係,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製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較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問題,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必要時,立即向上級政府報告,並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

3.1.3對重點設施、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客運專線和繁忙幹線、重要通信樞紐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製度;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3.1.4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係和疾病預防控製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係,加強以利益協調機製、訴求表達機製、矛盾調處機製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2監測預警

3.2.1監測預警係統

各村(社區)和相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和風險隱患排查,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製,綜合分析各種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信息,並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建立健全地震、地質、洪澇、幹旱、森林火災、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和儲運、排汙單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應急辦要會同各村(社區)和相關部門(單位),整合現有資源,建立健全全鎮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係統,並於每年2月底前對本年度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進行綜合分析,報鎮黨委政府和縣應急管理部門。

3.2.2預警級別

根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預警級別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和Ⅰ級(特別重大)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

各村社區和相關單位要根據突發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通過廣播、通信、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及時宣傳縣級發布的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采取有針對性的方式進行預警。預警信息要通俗易懂,內容主要包括突發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

3.2.3預防與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期後,鎮人民政府、應急辦和相關部門應依法依規采取嚴格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根據預警級別的實際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Ⅳ級(一般)警報。上級宣布進入預警期後,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強應急值守;

(2)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監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3)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對有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評估、會商;

(4)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宣傳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谘詢電話。

(5)儲備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器材等。

2)Ⅲ級(較大)警報。上級宣布進入預警期後,鎮人民政府除采取Ⅳ級(一般)警報規定的措施外,還應采取下列措施:

(1)啟動應急預案;

(2)及時公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發展情況的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3)加強輿論引導,防止虛假信息傳播。

3)Ⅱ級(重大)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鎮人民政府除采取Ⅳ級(一般)、Ⅲ級(較大)警報規定的措施外,還應采取下列措施:

(1)責令應急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

(3)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6)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4)Ⅰ級(特別重大)警報。上級宣布進入預警期後,鎮人民政府除采取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警報規定的措施外,還應采取下列措施:

(1)發布應對突發事件動員令,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停止休假;

(2)責令應急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事發地;

(3)關閉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限製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3.2.4解除預警措施

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鎮人民政府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3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鎮人民政府要根據職權和預案規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采取措施控製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3.2信息報告和通報

鎮人民政府要按規定及時匯總突發事件信息並迅速報告事發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並及時續報,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時,鎮人民政府15分鍾內立即向縣應急辦報告突發事件信息,40分鍾內上報書麵信息。

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時,鎮人民政府立即向縣應急辦報告突發事件信息,30分鍾內上報書麵信息。

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相關信息。

加強與毗鄰區域間的協作,建立突發事件信息通報機製,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影響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態勢,要根據應對工作的需要,及時聯係、通報和協調。

3.3.3應急響應

一般突發事件由鎮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初判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及時向縣政府匯報,由縣政府負責應對。

突發事件發生後,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對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會議、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3.3.4響應級別

發生較大以上或其他需要縣級響應的突發事件,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鄉鎮應急響應一般由低到高分為四級: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原則上,啟動Ⅳ級響應由鎮人民政府決定、指導協調;啟動Ⅲ級以上響應由鎮人民政府決定報送縣級相關部門決定。

3.3.5指揮與協調

(1)組織指揮。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後,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負屬地管理責任,按照上級政府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

應急指揮機構要嚴格按照前述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等級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超出處置能力的,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匯報,縣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提級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2)現場指揮。上級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鎮人民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場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並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到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方麵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當縣級以上工作組在現場時,鎮現場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

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協調、應急處置、安全保衛、醫療救護、後勤保障、新聞報道、善後處理、專家谘詢等工作組。根據處置需要,由現場指揮長明確工作。

綜合協調組:主要負責協調、溝通、傳遞和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應急處置組:主要負責製定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安全保衛組:主要負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製,必要時實施交通管製;負責製定疏散方案,並組織實施。

醫療救護組:主要負責組織醫療隊伍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

後勤保障組:主要負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食品、藥品、生活必需品等方麵的保障。

新聞報道組:主要負責輿論引導,及時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後處理組:主要負責妥善做好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善後工作。

專家谘詢組:主要負責向專家組谘詢應急處置有關技術性問題和決策支持。

(3)協同聯動。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鎮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接受縣消防救援大隊的專業指導和統一指揮。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應急辦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3.3.6現場處置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鎮人民政府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隊伍等,利用無人機等有效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並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公共衛生調查處理、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製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④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製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並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製以及其他控製措施,交管站、派出所等相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複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汙染範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汙染源,控製和處置汙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後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汙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棄物;

⑦禁止或者限製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製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⑧啟用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⑨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學上、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⑩開展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⑪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⑬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幹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⑭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立即組織相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製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製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製,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製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政府機關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麵檢查、巡邏、控製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製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複正常;

⑦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交通運輸、醫學救援、通信保障、現場地理信息、搶險救援、物資裝備、災害救助、治安維護、新聞保障、勤務保障、專家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應編製和完善相關工作方案,健全快速反應聯動機製。

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本地區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鎮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製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3.3.7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應急委要製定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步進行。對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後果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應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1)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後,鎮人民政府要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後,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由鎮應急委負責。必要時,按照鎮人民政府或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要求,由縣有關部門統籌協調發布。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接受媒體采訪等官方信息平台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鎮人民政府要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5)未經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3.8緊急狀態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采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製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由縣政府報請省、市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或者由國務院依職權決定。

3.3.9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製、消除後,鎮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結束,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麵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複生產生活秩序。

3.4恢複與重建

3.4.1善後處置

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製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谘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相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汙染消除工作。積極跟進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4.2恢複重建

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由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災區群眾和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災後恢複重建機製。按照工作流程開展災害損失評估、次生衍生災害隱患排查及危險性評估、住房及建築物受損鑒定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根據災害損失情況,結合受災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製或指導編製災後恢複重建總體規劃,製定相關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確定災後恢複重建補助資金規模。鎮人民政府作為災後恢複重建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應加強對重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恢複重建組織體係、規劃體係、政策體係、實施體係和監管體係。充分調動受災群眾積極性,自己動手重建家園。引導和支持企業、誌願者、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災後恢複重建。一般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複重建,由受災村(社區)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

3.4.3總結與評估

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製定改進措施,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調查與評估情況。對較大突發事件,會同縣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並向縣政府作出報告。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3.4.4信息發布

鎮應急委應及時向縣委宣傳部報告,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客觀、準確、及時地發布突發事件信息。

4.應急保障

4.1人員保障

4.1.1縣消防救援大隊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鎮人民政府要為應急救援提供支持保障。

4.1.2鎮半專業消防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先期力量,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骨幹力量。在應急辦的統籌指導下,整合各類應急資源,組織和管理各行業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

4.1.3社會應急力量是應急處置與救援的輔助力量。進一步引導、協調和支持社會應急力量全方位有序參與應急救援等工作。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2財力保障

4.2.1鎮人民政府要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4.2.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4.2.3建立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補償機製。按照縣相關部門製定的征用補償或救助政策,根據我鎮實際製定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實施辦法。

4.2.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4.2.5建立災害風險保險機製,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加快推進巨災保險製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汙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鎮人民政府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保險。

4.3物資裝備保障

鎮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係。完善應急物資緊急生產、政府采購、調劑調用、補償獎勵機製,提高應急物資裝備綜合協調、分類分級保障能力。

4.4基本生活保障

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醫療衛生保障

鄉鎮衛生院要建立健全衛生應急專業隊伍和保障係統,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緊急醫學救治、疾病預防控製等衛生應急工作,為受災地區提供必要的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援助。根據"分級救治"的原則,按照現場搶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組織救護。

4.6交通運輸保障

鎮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全縣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辦法的要求征用車輛,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交通設施受損時,要迅速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複,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事發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製,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4.7治安維護

鎮派出所要按規定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預防和製止違法犯罪活動。

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製措施,控製事態,維護社會秩序。各村(社區)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搞好治安保衛工作。

4.8安全防護

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與人口密度、城鎮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或者結合人防工程、公園、廣場、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的建設與改造進行建設。必要時,可以依法征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各類場所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鎮人民政府要製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

4.9通信保障

國有三大電信運營公司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係,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係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係統,確保通信暢通。

急指揮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有關部門(單位)以及各應急隊伍應當至少保證有一名專人值守,確保應急期間通訊聯絡暢通。

4.10公共設施

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設備不符合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的,鎮人民政府、相關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製定改造方案並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單位)要按職責分工,負責煤、電、油、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的監測處理。

4.11科技支撐

鎮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應急管理裝備技術支撐,優化整合各類科技資源。充分利用現有政府係統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係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係統和綜合應用係統,規範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係統,實現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


5.監督管理

5.1預案編製

5.1.1鎮應急辦要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曆史情況和重大風險,製訂本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修訂工作規劃,按程序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各級應急預案製訂或修訂工作規劃應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5.1.2編製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鼓勵探索在印發前以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有效性。

5.1.3鎮人民政府在應急預案編製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麵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5.2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鎮總體應急預案由鎮應急辦組織起草,按程序報請鎮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實施,報縣政府備案,抄送縣應急管理局。

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應應對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負責起草,按程序報請鎮人民政府批準,以鎮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上一級相應部門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的審批程序由製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5.3預案演練

5.3.1建立應急演練製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麵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鎮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預案演練,特別是對涉及多領域、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5.3.2各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要主動組織演練,相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參與,每年要開展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5.3.3各相關單位要根據應急預案或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的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經常性地開展演練。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設施、交通工具和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大中型企業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5.4預案評估與修訂

5.4.1應急預案編製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製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5.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麵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急預案製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5.4.3鎮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製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5.5宣傳與培訓

5.5.1鎮人民政府要通過圖書、廣播、網絡、手機等媒體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5.2聯合學校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5.5.3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製度,納入幹部教育培訓體係,針對我鎮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各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製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麵的教育與培訓。

5.6責任與獎懲

5.6.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製和責任追究製。

5.6.2公民按照鎮人民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5.6.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6.1預案管理與更新

鎮人民政府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6.2預案製定與實施

本預案由鎮人民政府製定並印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和牽頭部門

2.湖南省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

3.岐山鎮安全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職能部門通訊錄

附件1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和牽頭部門

序號

分類

事件類別

牽頭部門

專項指揮機構

1

自然災害事件






水旱台風災害

應急辦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鎮防汛抗旱指揮部

2

地震災害

應急辦

鎮減災(抗震救災)委員會

3

森林火災

應急辦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鎮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4

雨雪冰凍災害

應急辦

鎮減災(抗震救災)委員會

5

地質災害

應急辦

鎮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6

生物災害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鎮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

1

難事件












危險化學品事故

應急辦



鎮安全生產委員會



2

工貿行業事故

3

火災事故

4

道路交通事故

交管站


鎮安全生產委員會


5

鐵路交通事故

6

通信網絡事故

通信運營商

鎮安全生產委員會

7

城市供水事故

自來水公司

鎮安全生產委員會

8

建設工程事故

社會事業綜合服務中心

鎮安全生產委員會

9

特種設備事故

市場監督管理所

鎮安全生產委員會

10

重汙染天氣事件

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辦公室



鎮安全生產委員會



11

環境汙染事件

12

生態破壞事件

1

衛生事件






傳染病疫情

衛生院



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2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3

急性中毒事件

4

食品安全事件

食安辦


鎮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5

藥品安全事件

6

動物疫情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鎮安全生產委員會

1

社會安全事件







恐怖襲擊事件

派出所


鎮平安建設領導小組


2

刑事案件

3

群體性事件

綜治辦

鎮平安建設領導小組

4

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

黨政辦



鎮平安建設領導小組



5

輿情突發事件

6

民族宗教事件

7

校園突發事件

聯合學校

鎮教育工作領導小組


附件2湖南省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



附件3岐山鎮安全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職能部門通訊錄

序號

職能單位(部門)

負責人

聯係方式

備注

1

黨政綜合辦公室

劉芬

15973414054


2

基層黨建工作辦公室

劉丹

15973462683


3

經濟發展辦公室

唐先元

16673404433


4

社會事務辦公室

龍早輝

15115447666


5

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辦公室

王輝

13873491018


6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和應急管理辦公室

歐陽京

18674703646


7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秦輝

15873458270


8

社會事業綜合服務中心

胡小平

13786480276


9

政務服務中心

黃德龍

13332548698


10

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胡曉亮

13973413866


11

退役軍人事務站

蔣駿馬

13707341607


12

財政所

張百軍

13873432985


13

司法所

李龍飛

18373451632


14

派出所

鄭偉民

13786490928


15

法庭

劉天寶

19373430936


16

聯合學校

甘貴生

13975430168


17

衛生院

劉傑斌

13875789875


18

市場監管所

蔣權生

13975432508


19

供電站

胡佐軍

13723821650


20

自來水公司

賀小秋

1387342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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