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頁麵: 首頁  > 政務公開 > 數據發布 > 指標解釋

農業

  農林牧漁業總產值 指以貨幣表現的農、林、牧、漁業全部產品和對農林牧漁業生產活動進行的各種支持性服務活動的價值總量,它反映一定時期內農林牧漁業生產總規模和總成果。1957年以前的農林牧漁業總產值中包括了廄肥和農民自給性手工業(如農民自製衣服、鞋、襪,自己從事糧食初步加工等)。1958年及以後,林業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產值;牧業中取消了廄肥產值;副業中取消了農民自給性手工業產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辦的工業產值; 漁業中增加了海洋捕撈水產品產值。1980年及以後,在副業中增加了農民家庭兼營工業商品部分的產值。從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業產值劃歸工業。從1993年起取消副業,將野生動物的捕獵劃入牧業,野生植物采集和農民家庭兼營商品性工業劃歸農業。從2003年起,執行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農林牧漁業總產值中包括了農林牧漁服務業產值,2018年以後農林牧漁服務業產值改稱農林牧漁專業及輔助性活動產值。林業中增加了森林采運業產值。農業中取消了家庭兼營商品性工業產值,將野生林產品的采集劃歸林業。第一、二、三次農業普查以後,根據農業普查結果,對農業、畜牧業、漁業年報數據和農業、畜牧業、漁業產值進行了修訂。2010年執行《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 2009年的農業、林業產值做了相應調整。

  農林牧漁業總產值的計算方法通常是按農、林、牧、漁業產品及其副產品的產量分別乘以各自單位產品價格求得;少數生產周期較長,當年沒有產品或產品產量不易統計的,則采用間接方法匡算其產值;然後將四業產品產值及農林牧漁專業及輔助性活動產值相加即為農林牧漁業總產值。

  糧食產量 指農業生產經營者日曆年度內生產的全部糧食數量。按收獲季節包括夏收糧食、早稻和秋收糧食,按作物品種包括穀物、薯類和豆類。其產量計算方法:穀物按脫粒後的原糧計算,豆類按去豆莢後的幹豆計算;薯類(包括甘薯和馬鈴薯,不包括芋頭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鮮薯折1公斤糧食計算,從1964年開始改為按5公斤鮮薯折1公斤糧食計算;城市郊區作為蔬菜的薯類(如馬鈴薯等)按鮮品計算,並且不作糧食統計。1989年以前全國糧食產量數據主要靠全麵報表取得,1989年開始使用抽樣調查數據。

  棉花產量 指全社會的產量。包括春播棉和夏播棉。產量按皮棉計算。不包括木棉。

  油料產量 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產量。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亞麻籽)和其他油料。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花生以帶殼幹花生計算。

  水產品產量 指漁業(捕撈和養殖)生產活動的最終有效成果,包括全部海水和淡水魚類、甲殼類(蝦、蟹)、貝類、頭足類、藻類和其他類漁業產品的最終產量。水產品產量是通過各級水產部門逐級上報取得數據。1995年及以前,貝類中牡蠣按鮮肉計算;蚶、蛤、蛙按5斤鮮品折1斤計算。1996年以後則統一按鮮品計算。

  豬、牛、羊肉產量 指當年出欄並已屠宰、除去頭蹄下水後帶骨肉(即胴體重)的重量。包括全社會範圍內的產量。1996年以前為全麵統計並逐級上報數據。1996年第一次農業普查以後,根據普查結果,對畜牧業主要年報數據進行了修正。1999年以後,國家統計局在部分地區開展了豬、牛、羊、禽等主要畜禽品種的抽樣調查,並用抽樣數據作為國家定案數據使用。未開展抽樣調查的地區和品種,仍使用各級統計部門逐級上報數據。2008年,建立了主要畜禽監測調查製度,豬、牛、羊、禽等主要畜禽數據均以抽樣調查數為法定數據。

  期初(末)畜禽存欄頭(隻)數 指報告期初(末)農村各種合作經濟組織和國營農場、農民個人、機關、團體、學校、工礦企業、部隊等單位以及城鎮居民飼養的大牲畜、豬、羊、家禽等畜禽的數量。數據上報方式及數據調整情況同豬、牛、羊肉產量。

  農作物播種麵積 指農業生產經營者應在日曆年度內收獲農作物在全部土地(耕地或非耕地)上的播種或移植麵積。凡是本年內收獲的農作物,無論是本年還是上年播種,都算為播種麵積,但不包括本年播種,下年收獲的農作物麵積。

  耕地灌溉麵積 指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塊比較平整,灌溉工程或設備已經配套,在一般年景下能夠進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麵積。在一般情況下,耕地灌溉麵積應等於灌溉工程或設備已經配套,能夠進行正常灌溉的水田和水澆地麵積之和。它是反映我國農田水利建設的重要指標。

  農用化肥施用量 指本年內實際用於農業生產的化肥數量,包括氮肥、磷肥、鉀肥和複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純量計算數量。折純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鉀肥分別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鉀的百分之百成份進行折算後的數量。複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公式為:

  折純量=實物量×某種化肥有效成份含量的百分比

  農業機械總動力 指全部農業機械動力的額定功率之和。農業機械是指用於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產品初加工、農用運輸和農田基本建設等活動的機械及設備。農機總動力按使用能源不同分為以下四部分:

  柴油發動機動力:指全部柴油發動機額定功率之和;

  汽油發動機動力:指全部汽油發動機額定功率之和;

  電動機動力:指全部電動機(含潛水電泵的電動機)額定功率之和;

  其他機械動力:指采用柴油、汽油、電力之外的其他能源,如水力、風力、煤炭、太陽能等動力機械功率之和。

  這個指標的統計數據主要來源於農機部門。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相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