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的必要性。
我縣現已進入森林防火特防期,當前森林防火工作形勢十分嚴峻。農事用火、煉山造林等野外用火行為不斷增加,使野外火源管理增大。為有效防範和遏製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
二、製定的依據。
(一)禁火時間。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湖南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結合我縣實際,將森林防火期定為當年1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二)禁火區域。根據《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幹規定》第十一條,《衡陽市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四條劃定森林防火區域。
(三)禁火行為。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幹規定》第十二條、第二十三製定。
(四)《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製定的過程。
通過衡南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研究,決定在全縣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為有效防控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幹規定》和《衡陽市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發布森林禁火令。
衡南縣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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