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主體 名稱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 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1 | 清農(屠宰)罰{2025}23號 | 衡陽市德潤食品有限公司存放動物產品的容器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案 | 衡陽市德潤食品有限公司 | 顏紹東 | 當事人存放動物產品的容器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動監)》“序號:2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處以罰款2800元。
|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衡南縣農行雲集分理處(收款單位:衡南縣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收款單位賬號:18253801040001070)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衡南縣農業農村局2025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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