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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農業農村局)清農(漁政)罰〔2025〕16號

序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案件名稱

違法主體

名稱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主要違法事實

行政處罰

種類和依據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備注

1

清農(漁政)罰〔2025〕16

周立軍在水生生物保護區核心區進行垂釣案

周立軍

/

當事人在水生生物保護區核心區進行垂釣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釣具海竿4根;

2.並處罰款5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衡南縣農業銀行雲集分理處(收款單位:衡南縣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18253801040001070)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衡南縣農業農村局  

2025年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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