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尾礦庫閉庫銷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尾礦庫閉庫、銷號工作,有效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土地複墾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尾礦庫安全規程》(GB39496)和《應急管理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水利部 中國氣象局關於印發防範化解尾礦庫安全風險工作方案的通知》(應急〔2020〕1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尾礦庫閉庫、銷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已達到設計最終堆積標高並不再繼續加高擴容或由於各種原因未達到設計最終堆積標高而提前停止使用的尾礦庫應進行閉庫設計、閉庫工程施工,經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銷號。銷號後,不再納入尾礦庫安全管理與統計,嚴禁作為尾礦庫重新排放尾礦。
第二章 閉庫
第四條 尾礦庫閉庫工作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上級主管單位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以上所述尾礦庫閉庫負責單位統稱為"管理單位")。
第五條 以下尾礦庫必須在12個月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具備審批權限的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一)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
(二)停用時間超過3年的;
(三)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
(四)位於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敏感區的;
(五)其他法律或政策規定不再允許運行或閉庫的。
第六條 尾礦庫閉庫前應當依法進行勘察、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並編製安全設施設計。
閉庫安全設施設計應經具備審批權限的應急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七條 尾礦庫閉庫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資質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第八條 尾礦庫閉庫工程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基建工程後,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評價單位編製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形成閉庫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閉庫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尾礦庫庫址所在行政區域位置、占地麵積及尾礦庫下遊村莊、居民等情況;
(二)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以及在建設和運行中曾經出現過的重大問題及其處理措施;
(三)尾礦庫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初期壩結構、築壩材料、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壩外坡坡比、尾礦粒度、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型式、排滲型式等;
(四)閉庫工程安全設施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施工概況;
(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組的竣工驗收意見。
第九條 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通過驗收後,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閉庫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圖;
(二)閉庫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及批準文件;
(三)閉庫工程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四)施工報告和監理報告;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庫容小於10萬立方米且總壩高低於10米的小型尾礦庫,可以采取簡易程序進行閉庫。
(一)管理單位委托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直接編製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報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後,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
(二)閉庫基建工程完成後,管理單位應委托具備資質的評價單位編製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並依法組織竣工驗收。
(三)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通過驗收後,管理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及時向應急部門報送資料。
第十一條 管理單位在實施尾礦庫閉庫過程中,應按規定做好尾礦庫汙染治理、土地複墾等工作。將完成尾礦庫汙染治理、消除環境隱患作為閉庫前提條件。針對尾礦庫滲漏液提出措施,閉庫時根據環評做好後評估工作。
第三章 銷號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尾礦庫,由屬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銷號並向社會公告。
(一)由於曆史原因已恢複自然地貌,壩體與庫區已基本融入周邊自然地形、地貌,未對周邊安全、環保造成影響的,無尾礦庫明顯特征的;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改作其它設施並能出具有效證明材料的;
(三)回采清除全部尾砂和壩體,銷庫後不再堆存尾砂的;
(四)尚未建設完工不再繼續建設的;
(五)閉庫工程安全設施通過驗收後的。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二)(三)(四)項之一的尾礦庫,由管理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編製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後,向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銷號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五)項的尾礦庫由管理單位直接向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銷號申請。
接到申請的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初步核實後,書麵報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由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及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複核,形成銷號意見後函告縣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現場複核同意銷號的意見後,應及時提請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銷號;縣級人民政府應及時作出決定並將決定銷號的原尾礦庫名單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已經批準,但尚未開工建設且不再建設的,由尾礦庫管理單位或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直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銷號。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尾礦庫銷號前的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由第四條規定的尾礦庫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壩體及排洪設施的維護,開展安全監測檢查,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尾礦庫安全風險。
第十七條 尾礦庫銷號後的安全管理和地質災害防治主體責任,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上級主管單位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主體責任單位應采取必要的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措施,保障相關設施的安全,發現壩體失穩、浸潤線異常等重大風險,須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未經設計論證和批準,不得改變銷號時庫區用途,不得進行尾砂回采、挖掘,不得儲水,不得破壞排洪設施和庫區覆土層。要改變銷號時庫區用途或者狀態的,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設計論證和審查,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改變用途後,由庫區土地使用單位承擔安全管理和地質災害防治主體責任。原主體責任單位須向庫區土地使用單位移交閉庫工程和銷號工程竣工驗收相關檔案材料,與庫區土地使用單位簽訂協議,告知相關安全風險,移交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尾礦庫閉庫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土地複墾、環境保護等監管工作。
尾礦庫銷號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管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應急管理廳辦公室 2021年8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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