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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鬆竹建材加工場未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案

衡南縣鬆竹建材加工場未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來源:衡南縣應急管理局 時間:2024-07-07

 

衡南縣鬆竹建材加工場未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文書編號

(湘衡衡南)應急罰〔202471

文書名稱

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

企業名稱

衡南縣鬆竹建材加工場

處罰日期

2024-07-07

公示期限

一年

違法事實

及證據

案件基本情況、違法事實

2024年5月29日衡南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組織對衡南縣鬆 竹建材加工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加工場生產車間細沙回收器1 台電機的傳動部位防護罩缺失。

證據:、《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各 1 份,現場檢查照片1 張,經該加工場廠長陳明華簽字確認,證明該加工場違法行為事實存在;二、該加工場廠長陳明華、從業人員譚正雲《調查詢問筆錄》各 1 份,經當事人簽名摁手印確認,證明該加工場違法行為事實存在;三、衡南縣鬆竹建材加工場營業執照(副本)1 份,證明該加工場是一家合法的加工經營單位,且執法主體合法;四、衡南縣鬆竹建材加工場法定代表人陳昌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廠長陳明華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從業人員譚正雲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各 1 份,證明該叁人公民身份的合法性;五、衡南縣鬆竹建材加工場授權委托函,證明該加工場廠長陳明華的職務合規性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安 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 版)》第一章綜合類第一節三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的相關裁量基準規定,責令衡南縣鬆竹建材加工場限期消除事故隱患,決定給予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00)款的行政處罰。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處罰結果

處人民幣叁仟罰款(¥3000.00

執法部門

南縣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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