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規處理
信訪事項“導引圖”及說明
(分領域)
衡陽市信訪局
2023年11月
目 錄
一、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依法依規處理信訪事項“導引圖”及說明
二、審判機關依法依規處理信訪事項“導引圖”及說明
三、檢察機關依法依規處理處理信訪事項“導引圖”及說明
四、公安機關依法依規處理處理信訪事項“導引圖”及說明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係統依法依規處理處理信訪事項“導引圖”及說明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依法依規處理處理信訪事項“導引圖”及說明
七、自然資源係統依法依規處理處理信訪事項“導引圖”及說明
八、退役軍人事務係統依法依規處理處理信訪事項“導引圖”及說明

一、信訪事項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二、登記、甄別
登記,是指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後,對信訪事項的來源、信訪人的基本情況、信訪事項的基本內容及處理方式等有關情況進行記錄的行為。收到信訪事項後,不論其信訪形式,也不問是否屬於受理範圍,一律予以登記,即“來件必登”。登記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幾項:姓名(名稱)、住址、問題屬地、概況(主要事實、主要理由、主要訴求等)。
甄別,是指對信訪事項性質、管轄層級、與有關機關單位職責的對應關係等作出判斷,並由此決定該事項如何處理。
三、告知、引導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規定,主要包括5種情形:一是對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且在受理、辦理期限內的,告知不予受理;二是對已經複核的、涉法涉訴已經依法終結的,告知不再受理;三是對已有處理意見,在複查、複核申請期限內的,告知依法申請複查、複核;四是對跨越有權處理的本級和上一級機關、單位走訪的,聽取訴求,指引路徑,釋法明理,引導依法逐級走訪;五是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引導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
四、轉送、交辦
轉送,是指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決定受理的信訪事項,根據機關、單位的職責權限和級別管轄,將信訪事項轉到有權對信訪事項的實體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單位。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分為平級轉送和層級轉送。(1)平級轉送:對屬於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轉送有權處理機關、單位。(2)層級轉送:對屬於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國家信訪局轉送省級信訪部門,省級及以下信訪部門一般直接轉送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轉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依規依紀依法處理。建議意見類事項,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依法處理。
交辦,是指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交辦的程序主要包括兩個環節:一是判斷轉送的信訪事項中是否有比較重要的情況。比較重要的情況,是指信訪事項重要、突出、複雜、情節較為嚴重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二是在履行審批等手續後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交辦應當形成正式的交辦函件,交辦函件應當指定辦理期限,明確辦結報告的要求。
五、督查督辦
督查督辦,是指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信訪事項受理辦理過程中出現違反有關規定情形予以督促辦理。督查督辦的情形:(1)未按規定受理信訪事項;(2)未按規定辦理信訪事項,包括辦理方式不恰當、辦理不及時、辦理主體不適格、延期辦理但未出具延期辦理告知書,未按期出具處理(複查、複核)意見書,處理(複查、複核)意見書格式不規範,未正確履行送達職責等;(3)處理意見明顯不當,包括事實認定不清楚、定性不準確、政策法規適用錯誤、未全麵回應群眾訴求、以過程性意見代替結果性意見等;(4)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5)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或者弄虛作假;(6)其他未落實“三到位一處理”要求需要督查督辦的,等等。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通過督查督辦等發現有關情形的,應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或者追究責任的建議。(1)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2)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一般由信訪部門以書麵形式向本級黨委政府提出。(3)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以書麵形式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一、信訪事項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信訪事項。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接待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信訪事項應當導入訴訟程序處理的,信訪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如實記明原告基本情況、被告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基本情況等信息。
二、受理
人民法院主要受理以下相關信訪事項。
1.民事訴訟:信訪人與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人身、財產關係糾紛,依照民事訴訟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行政訴訟:信訪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刑事自訴:(1)根據法律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信訪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信訪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訴案件中,因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國家賠償: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6.人民法院係統相關的黨員申訴、申請複審以及建議意見、檢舉控告等信訪事項。
三、涉訴信訪事項辦理
(一)訴前調解
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信訪人可以選擇訴前調解。
(二)立案受理
1.信訪人提起的民事、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7日內審查完畢,符合起訴條件的立案,並通知信訪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信訪人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信訪人提起的刑事自訴,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審查完畢。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麵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信訪人撤回起訴;信訪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信訪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內提起上訴。
(三)一審
1.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一審審理期限是6個月。出現特殊情況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2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普通程序一審審理期限是6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自訴。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審結,至遲不能超過3個月。符合法律規定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6個月內審結。
(四)上訴
1.信訪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遞交上訴狀提起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遞交上訴狀提起上訴。
2.信訪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裁定,可以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不服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
(五)二審
1.民事二審案件,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經法定程序,可以延長。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結。
2.行政二審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經法定程序,可以延長。
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2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經法定程序,可以延長。
(六)再審
1.民事、行政案件申請再審。信訪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除法律規定不得申請再審的外,可以在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申請再審。民事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3個月內審查完畢;行政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6個月內審查完畢,信訪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應當再審情形的,裁定再審。
2.刑事申訴。信訪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6個月內審查完畢,信訪人的申訴符合法定應當再審情形的,裁定再審。
四、國家賠償信訪事項辦理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信訪人的意見,並可以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法進行協商。人民法院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麵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人民法院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信訪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信訪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信訪人可以自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決定;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信訪人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五、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辦理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並予以回複。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獎勵。
六、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辦理
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由對被檢舉控告人有管理權限的紀律檢查、組織人事等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辦理和反饋。
七、黨員申訴、申請複審類信訪事項辦理
各級人民法院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等辦理。

一、信訪事項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信訪事項。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接待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信訪人申請檢察監督應當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提交監督申請書或者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監督申請書或者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基本信息、監督請求、申請監督的事實、理由以及具體法定情形等。
二、受理
人民檢察院主要受理信訪人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以檢察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檢察機關進行國家賠償,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不服公安機關刑事處理決定,要求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依法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供檢察公益訴訟線索。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甄別,屬於本院管轄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收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受理情況。屬於本院管轄的不服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信訪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且正在辦理程序中的,告知信訪人待人民法院處理完畢後,如不服再提出申訴。屬於檢察機關管轄但是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告知信訪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並書麵告知信訪人。不屬於檢察機關職權範圍的,在7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反映。書麵包含紙質、短信、郵件、傳真等形式。
三、審查辦理
1.關於對生效判決、裁定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受理信訪人申請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審查決定,法律、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關於對公安機關刑事處理決定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控告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經受理審查後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理由的,應當書麵通知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後7日內,書麵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等偵查活動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單位。
3.關於檢察公益訴訟
(1)行政公益訴訟。信訪人認為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經調查屬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履職,並書麵回複人民檢察院;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15日內書麵回複。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職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公益訴訟。信訪人認為有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違法行為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檢察院提出。經調查屬實的,人民檢察院在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未提起訴訟、英雄烈士等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關於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信訪人提出的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撤銷案件等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應當依法受理並審查。經審查,原決定存在錯誤的,依法糾正,或者依法撤銷原處理決定,撤銷後需要重新進入訴訟程序的,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相關部門辦理;原決定正確的,審查結案或者維持原處理決定,信訪人不服,可以逐級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對不服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由相關辦案部門依法審查辦理。
5.關於申請國家賠償
信訪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申請取得國家賠償。檢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麵告知信訪人。人民檢察院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或者信訪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
6.關於建議意見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並予以回複。
7.關於檢舉控告
各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由對被檢舉控告人有管理權限或者對檢舉控告事項有辦理權限的紀律檢查、組織人事和司法辦案職能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辦理和反饋。
8.關於黨員申訴、申請複審
各級人民檢察院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等辦理。

一、信訪事項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公安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接待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二、受理
公安機關主要受理以下信訪事項。
1.申請查處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信訪事項;
2.可以通過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政府信息公開等行政程序解決的信訪事項;
3.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信訪事項;
4.對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授權作出的行為不服的信訪事項;
5.認為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要求取得國家賠償的信訪事項;
6.對公安機關出具或者委托其他機構出具的認定、鑒定意見不服,要求複核或者重新認定、鑒定的信訪事項;
7.公安係統相關的黨員申訴、申請複審以及建議意見、檢舉控告等信訪事項。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甄別,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發放受理告知單,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不屬於公安係統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麵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屬於下級公安機關職權範圍的,依法轉送、交辦,並書麵告知信訪人。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上級公安機關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經轉辦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後,交還相關材料。書麵包含紙質、短信、郵件、傳真等形式。
三、辦理
(一)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辦理
1.對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授權作出的行為不服;申請查處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認為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要求取得國家賠償等信訪事項,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2.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等信訪事項,按照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政府信息公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3.黨員申訴、申請複審等信訪事項,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等辦理。
4.無法適用其他法律程序處理的,導入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複核三級辦理程序。
(1)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辦理結果告知單)。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同時應當將延期理由書麵告知信訪人。對初次信訪事項中事實清楚、爭議不大、可以即時反饋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2)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複查告知單)。
(3)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複核告知單)。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複核期限內。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公安機關不再受理並書麵告知信訪人。
(4)對地市級及以下公安機關做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查(複核);對省級公安機關做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查(複核)。
(5)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複核三級辦理程序中,應把調解和解貫穿始終,依據當事人意願可以選擇先行調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製作調解、和解協議書。
(二)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辦理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或者加強改進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並予以回複。符合有關獎勵規定的給予獎勵。
(三)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辦理
各級公安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由對被檢舉控告人有管理權限的紀律檢查、組織人事等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辦理和反饋。

一、信訪事項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信訪事項。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接待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二、受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以下信訪事項。
1.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2.反映信訪人所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
3.對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不服的;
4.控告侵害當事人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係統相關的黨員申訴、申請複審以及建議意見、檢舉控告等信訪事項。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甄別,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發放受理告知單,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不屬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係統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麵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屬於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權範圍的,依法轉送、交辦,並書麵告知信訪人。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經轉辦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後,交還相關材料。書麵包含紙質、短信、郵件、傳真等形式。
三、辦理
(一)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辦理
1.用人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導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序。
2.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導入勞動保障監察途徑處理。對符合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查處。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情況複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3.勞動能力鑒定,引導信訪人向有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4.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反映信訪人所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等信訪事項,按照行政複議、行政處罰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5.黨員申訴、申請複審等信訪事項,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等辦理。
6.無法適用其他法律程序處理的,導入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複核三級辦理程序。
(1)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辦理結果告知單)。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同時應當將延期理由書麵告知信訪人。
(2)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複查告知單)。
(3)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複核告知單)。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複核期限內。信訪人對信訪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再受理並書麵告知信訪人。
(4)對地市級及以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查(複核);對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查(複核)。
(5)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複核三級辦理程序中,應把調解和解貫穿始終,依據當事人意願可以選擇先行調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製作調解、和解協議書。
(二)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辦理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並予以回複。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獎勵。
(三)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辦理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由對被檢舉控告人有管理權限的紀律檢查、組織人事等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辦理和反饋。

一、信訪事項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信訪事項。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接待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二、受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主要受理以下信訪事項。
(一)涉房地產領域信訪事項
1.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方麵;
2.涉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中介、房屋租賃、物業服務等方麵;
3.涉保障性住房等方麵;
4.涉住房公積金等方麵。
(二)涉城市建設、城市管理領域信訪事項
1.涉市政交通、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社區建設、曆史名城保護等方麵;
2.涉小城鎮建設、農房建設、農村垃圾治理、傳統村落保護等方麵;
3.涉城市管理、城管執法等方麵。
(三)涉建築業管理領域信訪事項
1.涉招投標、施工許可等方麵;
2.涉建設工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麵;
3.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方麵;
4.涉消防審驗、抗震防災等方麵。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相關的黨員申訴、申請複審以及建議意見、檢舉控告等信訪事項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甄別,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發放受理告知單,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不屬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麵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屬於下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職權範圍的,依法轉送、交辦,並書麵告知信訪人。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經轉辦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後,交還相關材料。書麵包含紙質、短信、郵件、傳真等形式。
三、辦理
(一)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辦理
1.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的程序處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辦理涉一級注冊建造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除外)、注冊監理工程師、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申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部本級事權範圍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行為等信訪事項。其他信訪事項,由違法行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並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信訪人。
2.黨員申訴、申請複審等信訪事項,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等辦理。
3.無法適用其他法律程序處理的,導入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複核三級辦理程序。
(1)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辦理結果告知單)。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同時應當將延期理由書麵告知信訪人。
(2)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複查告知單)。
(3)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複核告知單)。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複核期限內。信訪人對信訪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受理並書麵告知信訪人。
(4)對地市級及以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做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查(複核);對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做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查(複核)。
(5)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複核三級辦理程序中,應把調解和解貫穿始終,依據當事人意願可以選擇先行調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製作調解、和解協議書。
(二)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辦理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並予以回複。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獎勵。
(三)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辦理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由對被檢舉控告人有管理權限的紀律檢查、組織人事等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辦理和反饋。

一、信訪事項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自然資源部門提出信訪事項。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接待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二、受理
自然資源部門主要受理涉及耕地保護、土地權屬爭議、土地利用、違法占地、用地審批手續、征地安置補償、征地程序、地質勘查、礦產開采、礦產資源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海域海島使用開發利用、海洋災害預警、林業管理、草原草場管理、野生資源管理、自然保護地管理、自然資源登記、不動產登記、國土空間規劃方案、國土空間規劃許可、違規建設、容積擋光,以及自然資源係統相關的黨員申訴、申請複審以及建議意見、檢舉控告等信訪事項。
自然資源部門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甄別,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發放受理告知單,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不屬於自然資源係統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麵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屬於下級自然資源部門職權範圍的,依法轉送、交辦,並書麵告知信訪人。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上級自然資源部門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經轉辦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後,交還相關材料。書麵包含紙質、短信、郵件、傳真等形式。
三、辦理
(一)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辦理
1.信訪人認為自然資源部門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
2.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探礦權勘查範圍爭議調處、探礦權人與采礦權人對勘查作業區範圍和礦區範圍爭議調處、海域使用權爭議行政調解、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草原權屬爭議調處等事項,按照行政裁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3.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礦業權出讓登記、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規劃核實等事項,按照行政確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4.自然資源行政許可事項,包括土地類、礦產類、海洋類、測繪地理信息類、城鄉規劃類等,按照行政許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5.土地類、礦產類、測繪地理信息類、城鄉規劃類等自然資源行政處罰事項,按照行政處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6.申請查處自然資源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事項,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答複,告知信訪人情況是否屬實、適用法律程序、處理結果及救濟途徑。
7.黨員申訴、申請複審等信訪事項,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等辦理。
8.無法適用其他法律程序處理的,導入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複核三級辦理程序。
(1)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辦理結果告知單)。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同時應當將延期理由書麵告知信訪人。
(2)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複查告知單)。
(3)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複核告知單)。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複核期限內。信訪人對信訪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自然資源部門不再受理並書麵告知信訪人。
(4)對地市級及以下自然資源部門做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自然資源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查(複核);對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做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查(複核)。
(5)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複核三級辦理程序中,應把調解和解貫穿始終,依據當事人意願可以選擇先行調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製作調解、和解協議書。
(二)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辦理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並予以回複。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獎勵。
(三)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辦理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由對被檢舉控告人有管理權限的紀律檢查、組織人事等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辦理和反饋。

一、信訪事項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信訪事項。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接待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二、受理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要受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退役安置、優待撫恤、就業創業、褒揚紀念、軍休服務、幫扶援助,以及退役軍人事務係統相關的建議意見、檢舉控告等信訪事項。征地拆遷、涉法涉訴、勞動保障、投資受損、部隊遺留、企業改製、恢複名譽、辦理退休、職級評定等不屬於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職權範圍。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甄別,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發放受理告知單,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不屬於退役軍人事務係統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麵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屬於下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職權範圍的,依法轉送、交辦,並書麵告知信訪人。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上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經轉辦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後,交還相關材料。書麵包含紙質、短信、郵件、傳真等形式。
三、辦理
(一)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辦理
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的退役安置、優待撫恤、就業創業、褒揚紀念、軍休服務、幫扶援助等信訪事項,依法導入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複核三級辦理程序。
1.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辦理結果告知單)。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同時應當將延期理由書麵告知信訪人。
2.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複查告知單)。
3.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麵答複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複核告知單)。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複核期限內。信訪人對信訪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不再受理並書麵告知信訪人。
4.對地市級及以下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做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查(複核);對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做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查(複核)。
5.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複核三級辦理程序中,應把調解和解貫穿始終,依據當事人意願可以選擇先行調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製作調解、和解協議書。
(二)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辦理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並予以回複。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獎勵。
(三)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辦理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依規依紀依法辦理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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