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背景和目的
自2010年起,我委先後製定《電子病曆基本規範(試行)》《電子病曆應用管理規範(試行)》《電子病曆係統功能規範(試行)》《醫療機構臨床決策支持係統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等文件,明確電子病曆建立、管理要求及係統功能標準,強化技術及質量要求,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持續推進以電子病曆為核心的醫療機構信息化建設。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管理,規範患者醫療信息使用,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製定《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電子病曆信息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通過壓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強化監管措施,進一步保障患者醫療信息和醫療質量安全。
二、《通知》內容
(一)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管理。醫療機構需明確電子病曆範圍,壓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嚴格保護患者隱私,將電子病曆信息規範使用管理情況納入績效評價。健全管理製度,建立電子病曆使用長效監管機製和應急處置製度。落實分級管理要求,遵循最小可用原則,明確臨床診療、教學、管理等相關人員分級訪問權限和時限。
(二)規範電子病曆信息使用。醫療機構需規範相關人員使用權限和行為,不得違規收集、傳輸或泄露患者信息。加強短期人員培訓與管理,確保權限與職責匹配,並與外部服務商簽訂保密協議。保障全流程可追溯,采用數字水印等技術,確保使用過程留痕。確保數據安全,建立電子病曆信息安全防護體係,防範潛在安全風險。
(三)強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監管。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疾控部門,下同)要加強對醫療機構指導和監管,組織推進落實,定期監測評估。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醫療機構規範使用電子病曆信息情況作為醫院評審、醫院巡查、智慧醫院建設等相關工作重要評估依據。
三、抓好文件落實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抓好落實,做好教育培訓和政策解讀,定期對醫療機構電子病曆信息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規範醫療機構電子病曆信息使用,保障患者醫療信息和醫療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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