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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可以穿軍裝時的規範,請參照這份文件規定!

第一條 為了指導應邀以退役軍人身份參加大型活動著裝行為,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範和價值導向,激勵廣大退役軍人積極參加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在全社會營造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濃厚氛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邀以退役軍人身份參加大型活動時,按照活動組織單位要求,可著按軍隊規定個人留存的服役期間裝備的製式服裝(以下簡稱服役期間的軍裝)、現工作崗位製式服裝、正裝(或少數民族盛裝),在胸前適當位置佩戴服役期間和退出現役後榮獲的勳章、獎章、紀念章等徽章。
第三條 應邀以退役軍人身份參加下列活動時,可以按照活動組織單位的要求,著服役期間的軍裝:
(一)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組織的建黨、建軍、國慶和紀念抗日戰爭勝利等重大紀念、慶典活動;
(二)黨、國家和軍隊相關部門以及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及駐地軍事機關開展的麵向退役軍人的表彰獎勵、典型宣傳活動;
(三)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及駐地軍事機關為紀念重大曆史事件、重要曆史人物,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等舉行的慶典、集會活動;
(四)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及駐地軍事機關組織或批準開展的國防教育、英烈祭掃紀念活動;
(五)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及駐地軍事機關批準允許著服役期間軍裝的其他活動和場合。
第四條 應邀以退役軍人身份參加大型活動,允許著服役期間的軍裝時,通常著常服或禮服。
第五條 退役軍人著服役期間的軍裝時,應按規定配套穿著,不同製式、不同季節款式不得混穿。2名以上退役軍人同時參加活動時,軍裝的季節款式要保持一致。
第六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應邀參加重大慶典和重大政治活動時的著裝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應邀以退役軍人身份參加黨、國家和軍隊組織的外事活動時的著裝要求,由主辦單位商外事部門確定。
第八條 退役軍人著服役期間的軍裝、現工作崗位製式服裝、正裝(或少數民族盛裝)時,可以佩戴下列勳章、獎章、紀念章:
(一)共和國勳章、七一勳章和八一勳章,黨、國家、軍隊按規定設立的其他勳章;
(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授予榮譽稱號的獎章;
(三)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頒發的國家級表彰獎勵獎章;
(四)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頒發的紀念章;
(五)中央軍委授權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部門授予的榮譽稱號獎章,各地區各部門頒發的省部級表彰獎勵獎章以及紀念章;
(六)在軍隊服役期間獲得的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獎章和其他表彰獎勵獎章、紀念章。
第九條 勳章、獎章、紀念章頒授時,一般采用領綬形式掛頸佩戴,其他場合一般采用襟綬形式在胸前佩戴。在頒授現場,獲得者如果佩戴原有的勳章、獎章、紀念章,應當按照規定順序采用襟綬形式佩戴,原有勳章、獎章、紀念章不能采用襟綬形式佩戴的,一般不在頒授現場佩戴。
采用襟綬形式佩戴時,佩戴順序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辦法規定的勳章、獎章、紀念章應當佩戴於左側胸前,按照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其他榮譽稱號獎章、表彰獎勵獎章、紀念章的順序自上而下佩戴;
(二)同時佩戴多枚勳章時,共和國勳章一般單獨位於左側胸前最上部,七一勳章、八一勳章和黨、國家、軍隊設立的其他勳章以及國家榮譽稱號獎章佩戴於共和國勳章下的同一排內,並且按照上述順序由佩戴者身體內側向外側佩戴(見圖1詳見閱原文);
(三)佩戴2枚勳章或者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可以不分類別同時佩戴於同一排內,並且位於左側胸前最上部(見圖2詳見閱原文);
(四)佩戴1枚勳章或者國家榮譽稱號獎章,應當位於左側胸前最上部(見圖3詳見閱原文);
(五)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單獨或者聯合授予的榮譽稱號獎章佩戴於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之下,按照聯合授予、黨中央單獨授予、國務院單獨授予、中央軍委單獨授予的順序由佩戴者身體內側向外側佩戴;
(六)表彰獎勵獎章和紀念章可以佩戴於同一排內,並位於榮譽稱號獎章之下,按照國家級表彰獎勵獎章,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紀念章,中央軍委授權大單位、中央軍委機關部門授予的榮譽稱號獎章,各地區各部門頒發的省部級表彰獎勵獎章、紀念章,在軍隊服役期間獲得的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獎章和其他表彰獎勵獎章、紀念章的順序由佩戴者身體內側向外側佩戴;
(七)同一排各枚章體最上部應當保持平齊,位於胸前上部恰當位置,不得低於腰部。
第十條 左側胸前同時佩戴我國頒發的勳章、獎章、紀念章時,一般不超過4排,每排不超過3枚(見圖4詳見閱原文);隻佩戴獎章(不含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和紀念章時,一般不超過3排,每排不超過3枚(見圖5詳見閱原文);
右側胸前可以佩戴其他國家、地區或者國際組織以及民間組織等頒發的勳章、獎章、紀念章,佩戴位置應當低於左側胸前佩戴的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數量不得超過左側胸前的佩戴數量(見圖6詳見閱原文);
參加全國性授勳授獎、慶典紀念等活動,應當優先佩戴國家級表彰獎勵以上等級的勳章、獎章或者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紀念章。
第十一條 退役軍人著服役期間的軍裝、現工作崗位製式服裝、正裝(或少數民族盛裝)時,應當做到儀容端莊,舉止得體。
第十二條 應邀以退役軍人身份參加大型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和活動邀請函。
第十三條 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舉辦慶典、紀念、國防教育等活動,邀請退役軍人參加時的著裝行為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退出現役的軍人(不含服役期間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和被除名的義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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