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統計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特向社會公布2018年度縣統計局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本報告由情況概述,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依申請公開信息情況,谘詢處理情況,行政複議、訴訟和申訴情況,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組成。本報告中所列數據的統計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轉變政府職能,實現管理創新,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也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社會經濟活動服務作用的必然要求。2018年,我局進一步完善政府統計信息公開管理機製,完善信息公開工作體係,明確信息公開內容,組織全局職能股室分工負責狠抓落實,切實做好政府統計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 組織領導和工作機構
為切實加強統計信息公開工作,縣統計局在信息工作機構建立上,指定法規股負責,由一名局領導分管;此外,確立了由辦公室、業務股各相關股室協同落實的工作機製。局辦公室負責全局統計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維護更新統計信息網及政府門戶網站有關統計信息公開的內容;局綜合專業還負責縣統計動態信息的編輯發布,製定和完善縣統計局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指南;局綜合專業負責統一發布社會經濟統計數據和公眾檢索查閱、谘詢、申請公開服務。
(二)信息公開目錄、公開指南及相關製度建設
按照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要求。2018年,我局進一步修訂更新了衡南縣統計局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確定了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機構職能、年度報告、規劃計劃、工作動態、統計信息等;規定了主動公開時限。其中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主要通過衡陽市統計信息網、衡南縣政府網站和《衡南統計年鑒》等方式和渠道公開。同時指南還確定了申請公開辦法和投訴電話,對不能公開的信息內容指南也作了明確的歸類。
為進一步規範信息公開工作,2018年,縣統計局在已有製度的基礎上,又製定了《統計數據管理辦法》等規範性製度,以確保政府統計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三)信息公開工作的培訓
為了學習和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提高政府統計信息公開工作質量,2018年,縣統計局特組織本局從事政務信息工作的同誌參加衡陽市統計局和本縣有關信息工作的學習,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信息組織及文稿撰寫、政府信息保密等問題進行了認真學習。
二、主動公開政府統計信息情況
2018年,縣統計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90件(次、種)。其中:
(一)通過衡南縣人民政府網主動公開信息43件。內容涉及統計新聞、數據資訊、調查報告、統計公報、政務信息公開等相關內容;
(二)通過衡陽市統計信息網,發布統計47篇,其中統計分析、資料32篇,各類統計信息15篇。
(三)出版《衡南統計年鑒》等。
三、依申請公開統計信息辦理及谘詢情況
(一)本報告年度未收到公眾關於政府統計信息公開的申請
(二)2018年縣統計局按照首問負責製的要求,各統計專業接受社會公眾上門或電話谘詢670餘人次。其中統計信息谘詢電話接聽答複430餘次,當麵谘詢接待240餘人次,谘詢內容主要集中在全縣戶籍人口、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費性支出、職工平均工資以及我縣GDP、各行業產值等主要經濟指標數據。
四、政府統計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訴訟、申訴情況
2018年,衡南縣統計局未發生針對本部門有關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五、政府統計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2018年度,衡南縣統計局沒有任何政府信息公開收費項目,因此沒有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存在減免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發生泄密情況
2018年度,衡南縣統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未發生泄密情況。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努力方向
2018年,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有了新的進展,但與《條例》的要求和公眾的需求還存在差距,特別是在信息公開的全麵性、時效性,以及公眾獲得信息的方便性等方麵還需要加強。針對工作中存在問題和不足,2019年將從以下幾個方麵進一步改進:
(一)加大政府統計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力度,讓社會更多地了解統計工作,了解統計信息公開渠道,使統計信息更好地服務於民眾和社會。
(二)進一步貼近社會需求,豐富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一是部分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還不夠完善,更新還不夠及時;二是統計信息公開的渠道有待拓展,方式方法有待改進;三是網上數據查詢、谘詢等服務係統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進一步完善政府統計信息公開各項工作製度;提高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提升政府統計信息公開整體工作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本部門內部信息公開的工作流程、收集網絡和管理辦法。把衡南政府門戶網站和衡陽市統計信息網作為統計政府信息公開的主力平台,提高信息公開的時效性,盡力完善和充實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八、附表
| 指 標 |
單位 |
數量 |
| 一、主動公開情況 |
— |
|
|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不同渠道和方式公開相同信息計1條) |
條 |
90 |
| 其中:主動公開規範性文件數 |
條 |
|
| 製發規範性文件總數 |
件 |
|
| (二)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
— |
|
| 1.政府公報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
| 2.政府網站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47 |
| 3.政務微博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
| 4.政務微信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
| 5.其他方式公開政府信息數 |
條 |
43 |
| 二、回應解讀情況 |
— |
|
| (一)回應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數(不同方式回應同一熱點或輿情計1次) |
次 |
|
| (二)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回應解讀的情況 |
— |
|
| 1.參加或舉辦新聞發布會總次數 |
次 |
|
| 其中:主要負責同誌參加新聞發布會次數 |
次 |
|
| 2.政府網站在線訪談次數 |
次 |
|
| 其中:主要負責同誌參加政府網站在線訪談次數 |
次 |
|
| 3.政策解讀稿件發布數 |
篇 |
|
| 4.微博微信回應事件數 |
次 |
|
| 5.其他方式回應事件數 |
次 |
0 |
| 三、依申請公開情況 |
— |
|
| (一)收到申請數 |
件 |
0 |
| 1.當麵申請數 |
件 |
0 |
| 2.傳真申請數 |
件 |
|
| 3.網絡申請數 |
件 |
|
| 4.信函申請數 |
件 |
|
| (二)申請辦結數 |
件 |
0 |
| 1.按時辦結數 |
件 |
0 |
| 2.延期辦結數 |
件 |
|
| (三)申請答複數 |
件 |
0 |
| 1.屬於已主動公開範圍數 |
件 |
0 |
| 2.同意公開答複數 |
件 |
|
| 3.同意部分公開答複數 |
件 |
|
| 4.不同意公開答複數 |
件 |
|
| 其中:涉及國家秘密 |
件 |
|
| 涉及商業秘密 |
件 |
|
| 涉及個人隱私 |
件 |
|
| 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
件 |
|
| 不是《條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 5.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數 |
件 |
|
| 6.申請信息不存在數 |
件 |
|
| 7.告知作出更改補充數 |
件 |
|
| 8.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辦理數 |
件 |
|
| 四、行政複議數量 |
件 |
0 |
|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數 |
件 |
|
| (二)被依法糾錯數 |
件 |
|
| (三)其他情形數 |
件 |
|
| 五、行政訴訟數量 |
件 |
0 |
|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數 |
件 |
|
| (二)被依法糾錯數 |
件 |
|
| (三)其他情形數 |
件 |
|
| 六、舉報投訴數量 |
件 |
0 |
| 七、依申請公開信息收取的費用 |
萬元 |
0 |
| 八、機構建設和保障經費情況 |
— |
|
|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門機構數 |
個 |
1 |
| (二)設置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數 |
個 |
1 |
| (三)從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數 |
人 |
2 |
| 1.專職人員數(不包括政府公報及政府網站工作人員數) |
人 |
1 |
| 2.兼職人員數 |
人 |
1 |
| (四)政府信息公開專項經費(不包括用於政府公報編輯管理及政府網站建設維護等方麵的經費) |
萬元 |
1 |
| 九、政府信息公開會議和培訓情況 |
— |
|
| (一)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議或專題會議數 |
次 |
1 |
| (二)舉辦各類培訓班數 |
次 |
1 |
| (三)接受培訓人員數 |
人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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