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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

 

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備案,省水利廳於2022年10月19日印發《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辦法》(湘水發〔2022〕36號),自2022年10月19日開始實施。

印發《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辦法》(湘水發〔2022〕36號),是落實省紀委監委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專項監督有關要求的必要措施,也是進一步規範我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水庫移民權益的重要舉措。

《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辦法》(湘水發〔2022〕36號)依據新的政策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對原《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辦法》(湘移發〔2016〕12號)進行了修訂。本次修訂在保持原政策基本穩定的基礎上,對人口動態調整對象和調整程序進行了部分修改。

主要修訂內容有:

1.刪除原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對於服刑人員服刑期滿後後扶政策執行的有關具體規定。服刑期內的後扶人口應予以核減,服刑期滿回原藉後如後期扶持政策仍在執行,則繼續享受後期扶持政策,總扶持年限須扣除服刑年限,服刑期間停發的後期扶持資金不予補發;如後期扶持政策執行完畢,則不再享受後期扶持政策。

2. 進一步明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核減標準。根據現行有關政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再需要遷入戶口。全省各地均有已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不再從事農業生產,但戶籍仍留在農村的情況。這部分人繼續享受移民後扶補貼,不符合國家對移民後扶範圍的規定,也易引起農村移民攀比,引發社會矛盾。因此,本次修訂刪除原辦法“戶口已遷入城鎮居委會”的規定,並將原辦法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四款部分內容合並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3.進一步明確移民後代出嫁(或入贅)的認定標準。綜合考慮各地執行情況和法院有關判例,以戶口遷出作為認定標準,將原辦法第五條第六款修訂為:“原遷移民後代出嫁(或入贅)到非農村移民戶且戶口已遷出的”。

4.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對原辦法第六條第三、四款的程序規定進行完善,修訂為“縣市區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整花名冊進行審核,並於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湖南移民綜合管理信息係統報市州水利局和省水利廳備案,同時將調整後的年度直補資金發放花名冊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以便直補資金及時準確發放”。

5.針對移民後扶人口跨縣市區遷移的情況,為保障移民權益,完善工作流程,本次修訂新增第七條,明確跨縣市區戶口遷移的後扶人口管理程序。

本次修訂,通過網上公開征求意見、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並吸收了移民群眾、移民村幹部、基層移民幹部代表及市州水利局、縣市區水利局(移民管理機構)的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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