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
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維護移民合法權益,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第679號令)、《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納入後期扶持範圍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口。
第三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總責,縣市區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涉及水庫移民安置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分級負責落實。
第四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登記核定完畢後出生、娶進、入贅、遷入等新增人口,不再納入扶持範圍。
第五條 已列入後期扶持範圍且登記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發生變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減,不再納入後期扶持範圍:
(一)已死亡的;
(二)服刑人員在服刑期內的;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四)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且戶口已遷入城鎮居委會的;
(五)晉升為軍官或上士(原三級以上士官)的;
(六)原遷移民後代出嫁(或入贅)到非農村移民戶且戶口已遷出的;
(七)其它按政策規定應核減的。
第六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每年動態調整一次,調整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移民村於每年的2月25日前,將上年度因身份發生變化須調整的人口造冊登記(樣表附後),公示7天且無異議後,上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移民村上報的調整花名冊進行審核,並將應調整的人口和調整後的直補資金發放花名冊於3月10日前報縣市區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審批。
(三)縣市區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整花名冊進行審核,並於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湖南移民綜合管理信息係統報市州水利局和省水利廳備案,同時將調整後的年度直補資金發放花名冊提供給同級財政部門,以便直補資金及時準確發放。
第七條 水庫移民後扶人口需省內跨縣市區進行戶口遷移變動的,由遷出地縣市區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向遷入地縣市區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發函,遷入地縣市區據此向省水利廳申請調整水庫移民後扶人口指標,省水利廳審核通過後,遷出地和遷入地縣市區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按審定的結果在湖南移民綜合管理信息係統中進行調整。
第八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減調整出的後期扶持資金,應納入項目資金管理,由縣市區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按照“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原則,在下年度編報後期扶持資金項目計劃,統籌解決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移民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九條 各市州水利局、縣市區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應與同級財政、公安、衛健、人社、民政等部門緊密配合、通力協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移民人口動態管理機製,嚴格落實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
第十條 各市州水利局、縣市區水利局(水庫移民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動態管理工作應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在人口動態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單位及個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縣市區202*年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扶人口
動態變化花名冊
202*年 月 日
鄉鎮 | 村 | 組 | 戶主姓名 | 銀行賬號 | 動態調整 人員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動態調整原因 | 變動年月 | 備注 |
湖南省水利廳辦公室 2022年10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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