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南縣水利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
|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 (實施層級) | 實施依據 | 承辦 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檢查頻次 | 備注 |
| 1 | 對取用水單位取水許可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 |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製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行政法規】《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負責,應當將地下水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采取控製開采量、防治汙染等措施,維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護地下水水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調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部門規章】《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製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 衡南縣水資源和河湖管理股 | 取用水單位 | 管理情況監督檢查事項,包括: 1.取水許可行為監督檢查; 2.取用水監測計量監督檢查; 3.用水統計監督檢查; 4..地下水開發利用及保護監督檢查; 5.水量調度監督檢查; 6.重點河湖和已建水利水電工程生態流量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屬“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抽查比例20%。 |
| 2 | 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檢查 |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地方性法規】《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情況實施全程跟蹤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水土保持措施不落實,水土保持設施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規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 【部門規章】《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水土保持方案全鏈條全過程監管,充分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大數據、“互聯網+監管”等手段,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存在弄虛作假或者不滿足驗收標準和條件而通過驗收的,視同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監管信息共享、違法線索互聯、案件通報移送等協同監管和聯動執法製度,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機製,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監管和監督檢查工作。 | 衡南縣水土保持站 | 生產建設項目業主及其他參建單位 | 建設審批監督檢查,包括: 1.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 監督檢查。 2.生產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及其他參建單位(水土保持方案編製、設計、施工、監測、監理、驗收報告編製等單位)水土保持責任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屬“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抽查比例20%。 |
| 3 | 對在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檢查 |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並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製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以及履行監理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2號)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采取抽查等方式,對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單位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核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和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二)檢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質量責任情況;(三)檢查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執行情況;(四)檢查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和驗收情況;(五)檢查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和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六)實施其他質量監督工作。 質量監督工作不代替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製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文件;(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 衡南縣水利局規劃計劃股、水利建設和農村水利水電水保股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質量檢測單位、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供應商等單位 | 管理情況監督檢查事項,包括: 1.核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和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 2.檢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質量責任情況; 3.檢查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執行情況; 4.檢查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和驗收情況; 5.檢查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和工程實體質量情況; 6.實施其他質量監督工作。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屬“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抽查比例10%。 |
| 4 | 對水利工程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行政檢查 |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產經營和使用;(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特別是水壩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第四款 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並依法進行查處。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八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地方性法規】《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維護水利工程運行秩序,保護水生態安全,防止水汙染和水土流失,依法查處破壞水利工程的違法行為。 | 工程運行和庫區移民管理股 | 水利工程所屬生產經營單位 | 管理情況監督檢查事項,包括: 1.工程運行情況監督檢查; 2.工程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3.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屬“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抽查比例10%。 |
| 5 | 對水利工程質量的行政檢查 |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 |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製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2號)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采取抽查等方式,對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單位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核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和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二)檢查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質量責任情況;(三)檢查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執行情況;(四)檢查工程項目質量檢驗和驗收情況;(五)檢查原材料、中間產品、設備和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六)實施其他質量監督工作。 質量監督工作不代替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 【部門規章】《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第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強製性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我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城鎮供水、灘塗圍墾等工程(以下簡稱水利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 衡南縣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設和農村水利水電水保股 | 工程項目法人、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監測單位 | 管理情況監督檢查事項,包括: 1.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製作單位的資質進行複核。 2.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係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係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等實施監督檢查。 3.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進行監督檢查。 4.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5.檢查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 |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屬“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抽查比例20%。 |
| 說明:1.本清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2.嚴禁本係統省、市、縣三級行政執法機關(含所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重複行政檢查。3.本機關對於未列入清單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一律不得實施行政檢查;違規實施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並可以向本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聯係電話:0734-8551801,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和衡南縣司法局(聯係電話:0734-8552369)舉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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