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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衡南縣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投資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清政發〔2025〕2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衡南縣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投資

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相關單位:

《衡南縣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投資審計監督實施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南縣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衡南縣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投資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投資審計質量,推進投資審計轉型,防範投資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

(一)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產、政府部門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公益性資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

(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資金、資產,但上述資金、資產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製權的;

(三)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得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可研論證、項目審批、方案評審、預算審核、招投標、合同簽訂、物資采購、變更審批、竣工驗收等管理活動,不得參與各類與審計法定職責無關的、可能影響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的議事協調機構。

第四條審計機關根據法定職責權限,在調查審計需求和評估審計資源的基礎上,編製年度審計計劃,報同級黨委審計委員會批準後實施。年度審計計劃一經製定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照規定審批程序調整審計計劃。

第五條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係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審計機關應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對投資額在4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全覆蓋審計監督,對投資額在4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結合其他審計項目或綜合其他因素進行抽查審計。

第七條政府投資審計涵蓋與項目有關的部門和單位履職情況、國家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建設資金管理使用及財務收支情況、招投標管理及合同執行情況、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工程造價及工程變更管理情況、建設成本概(預)算執行情況、資產管理及交付情況、土地利用及征地拆遷情況、竣工決算報表編製情況、投資績效情況等內容。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重點關注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增加投資額超過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項目,並注重揭示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虛假結算套取資金等問題;涉嫌虛假招標、圍標串標、違法轉分包及利益輸送等問題;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等問題;以及其他違紀違規違法問題。

第九條嚴格區分結算審核和結算審計的界限。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核由建設單位委托造價谘詢機構或財政評審機構出具審核(評審)報告,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安排和調查摸底情況,在建設單位或相關評審機構完成結算審核(評審)的基礎上,依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審計機關對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的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對不屬於審計職權範圍、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處理處罰的事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加審計,也可以短期或者長期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審計。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中,與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係、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全額保障。

第十三條縣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審計機關的信息數據共享,於每年底將本年度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文件抄送審計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按相關文件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審批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資料及時抄送審計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製價按相關文件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招標後30日內抄送審計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審計發現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向有關部門建議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十七條審計發現與項目有關的部門或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六)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七)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情形;

(八)其他違紀違法情形。

第十八條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調查對象拒絕、阻礙、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或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審計人員、外聘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縣人民政府2016年5月20日印發的《衡南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2019年7月2日印發的《衡南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的意見》(清政發〔2019〕2號)即行廢止。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 縣人民檢察院。

衡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2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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