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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兼職審計員管理辦法(試行)

衡南縣兼職審計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審計監督全覆蓋,及時高效地完成上級機關安排的審計監督工作任務,著力解決當前我縣審計力量相對不足、審計人員相關專業知識受到限製的問題,並為紀檢監察監督、巡視巡察監督和審計監督貫通協同高效實施提供人力資源保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結合衡南實際,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兼職審計員製度,組建兼職審計員儲備庫。由縣政府辦牽頭指導,縣審計局組織實施。

本辦法所稱兼職審計員,是指依照一定程序從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中聘用的階段性參與審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兼職審計員的職責:

1.參與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紀委監委、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安排的涉及審計監督事項的檢查、督查、核查、巡察等工作。

2.參與上級審計委員會或者縣委審計委員會安排的自然資源資產、環境保護、國有資產管理、民生資金使用等領域的政策落實情況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3.參與其他審計工作。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條 兼職審計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審計監督事項相適應的會計、審計、評估、鑒定、測繪等專業技能和資格;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三)職業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刑事處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經所在單位同意後提出申請,經縣審計局考察合格後頒發聘用證書聘期2年。期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願,可以續聘。因故不能或不適宜履行職責時可提前解聘。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條  縣審計局在開展本辦法第三條所列情形的工作時,應當擬定抽調人員的具體方案,明確抽調人員數量、具體對象、抽調期限和工作內容,並與兼職審計員及所在單位對接後,發送抽調函。所在單位應當大力支持,妥善安排,並保障其正常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兼職審計員完成工作任務後,應當及時回歸所在單位工作。

第七條 兼職審計員在實施審計中享有與縣審計局審計人員同等權利,但不能擔任項目審計組組長或主審。

第八條 兼職審計員參與審計工作,應當遵守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和審計職業道德;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的,應當簽訂保密協議,遵守保密紀律;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兼職審計員應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兼職審計員的工作指導和業務複核,並對利用其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十條 兼職審計員應當在審計項目或事項完成後,將審計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紙質原件和電子資料,及時移交縣審計局。

第十一條 審計項目或事項完成後,縣審計局應當對兼職審計員參與審計工作的業務質量和履職情況進行考評,並作為續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對兼職審計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依紀作出處理:

(一)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從被審計單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保密紀律或回避規定的。

第四章 保障 

第十三條 縣審計局應當為兼職審計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辦公用品;兼職審計員履職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縣審計局應當對兼職審計員進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審計業務培訓,並對其進行審計工作紀律、審計職業道德教育。

第十五條 縣審計局為實施兼職審計員製度所必須的工作經費,由縣財政據實保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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