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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職稱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人社規〔2025〕2號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廳局(省屬高校、企業)及中央在湘單位人事(職改)部門,各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人事(職改)部門:


現將《湖南省職稱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1月9日


湖南省職稱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職稱評審管理,規範職稱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24〕56號)以及《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辦發〔2017〕3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納入全省各級職稱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湖南省職稱評審工作的人員。評審專家的遴選、退出、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評審專家按照單位推薦、備案入庫、分類使用、隨機抽取、嚴格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省專家庫的綜合管理工作。各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組建單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負責專家征集、抽取使用、培訓考核、日常監管等管理服務工作。未按要求組建專家庫的評委會,不得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第二章評審專家遴選與退出


第五條已核準備案的評委會組建單位按要求建立專家庫,並報相應部門備案。其中:


(一)高級專家庫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


(二)省直中級、初級專家庫報省直係列(專業)主管部門核準備案;


(三)市州中級、初級專家庫報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


(四)縣市區初級專家庫報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


第六條各係列(專業)專家庫組建應綜合考慮入庫專家的年齡、專業、性別、影響力以及地區(單位)分布等因素,打破係統、地區和單位限製。專家庫中45周歲以下青年專家應占1/4及以上。專家庫應數量充足、結構合理,除滿足係列(專業)年度評審專家需求外,還應滿足自主評審單位備用專家抽取需要。


(一)高級專家庫。由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組成,其中正高級專家庫,須由具有正高級職稱的人員組成;副高級專家庫,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家一般不少於2/3,規模較小的係列(專業)不少於1/3。


(二)中級專家庫。由具有高級、中級職稱的人員組成,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一般不少於2/3。


(三)初級專家庫。由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組成。


第七條專家庫一般應按照出席評審會議(評議組)專家人數的5倍及以上比例組建,規模較小的係列(專業)專家庫按出席評審會議(評議組)專家人數的3倍及以上比例組建。


第八條評審專家遴選主要采取單位推薦、邀請入庫等方式進行。


(一)單位推薦。評審專家由個人申請、單位人事部門推薦,經主管部門審核後送相應評委會組建單位遴選。


(二)邀請入庫。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主動邀請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科學技術獎和湖南省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等高層次人才,以及職稱評審工作急需緊缺的專家入庫。


第九條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無違法違紀、誠信缺失等不良記錄;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在評審活動中能夠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三)在評審的職稱係列(專業)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技術發展水平,具備較強的評審能力;


(四)具有相應職稱並受聘3年及以上,對急需緊缺專業評審專家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條件;


(五)身體健康,能統籌出時間完成評審等工作。入庫專家應在職在崗,年齡一般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按要求辦理了延遲退休年齡手續的可參與推薦。專業水平特別高,評審工作急需緊缺的,可在法定退休年齡基礎上放寬3年;


(六)本人自願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我省職稱評審工作,自覺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評委會組建單位的監督管理;


(七)評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專家庫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人數一般不少於1/3,規模較小的係列(專業)不少於1/5,不超過2/3。評審專家名單不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專家庫: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不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四)受到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或黨籍;


(五)在庫期間無故拒絕參加評審、研討等相關活動;


(六)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七)其他不適宜履行專家職責的情形。


第十二條評審專家實行動態管理。評審專家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應主動及時提出更新。專家所在單位和評委會組建單位負責對專家更新的信息進行核對管理。


第三章評審專家抽取和使用


第十三條出席職稱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應當是單數,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其中,出席高級職稱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不少於17人,按照專業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會議不少於9人;出席中級職稱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不少於13人,按照專業組建的中級職稱評審會議不少於7人;出席初級職稱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不少於7人,按照專業組建的初級職稱評審會議不少於5人。


第十四條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委會可以按照學科或者專業組成若幹評議組,每個評議組評審專家不少於3人,負責對職稱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提出書麵評議意見;也可以不設評議組,由評委會3名及以上評審專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評議組或者分工負責評議的專家在評審會議上介紹評議情況,作為評委會議評議表決的參考。


第十五條參加職稱評審的專家由評委會組建單位根據評審專業需求,在職稱綜合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未入專家庫的人員不得承擔職稱評審工作(主任委員除外)。同一評委會抽取同一專家不得連續超過3次。


第十六條評審會議召開前,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評委會組建單位提名或指定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評議組組長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參會專家同意後產生。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負責主持評審會議,把握評審進度與評價標準。評議組組長負責對本組申報人考核評價,向評委會匯報本組答辯評議情況。


第十七條評審專家應嚴格按照評審標準開展評審工作,自主評聘單位的評審標準不得低於全省標準。


第十八條參加評審的專家,必須按通知時間準時參加評審會議。評審專家應根據工作安排,及時對申報材料認真審核,全麵了解申報人的品行和工作業績情況。


在學術成果評審環節,專家應對申報人提供的論文、著作、調研報告、項目報告、工作總結、設計方案、教案病曆等成果進行認真分析,並按要求給予評價意見。


在答辯評議環節,專家應對申報人的專業技術水平進行全麵、深入的了解。對於申報人在答辯過程中新出現的或未闡述清楚的問題,專家可以追加提問。


在評審表決環節,專家應對所有申報人提交的評審資料進行認真審閱,充分發表評審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評審專家在參加評審工作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以書麵形式提出回避:


(一)與申報人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


(二)與申報人存在利益關係;


(三)與申報人存在糾紛尚未解決;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因素。


第二十條建立評審專家培訓製度。評委會組建單位應定期對專家進行培訓,指導專家掌握評審條件、程序、紀律以及評審方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組織骨幹專家進行集中培訓,全麵宣講職稱評審改革政策,提升專家評審能力。


第二十一條評審專家所在單位對專家參加全省各級職稱評審工作需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專家參加職稱評審及相關政策研討、谘詢等工作,組織評審單位應按相關規定標準支付專家評審勞務費。


第四章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職稱評審工作中,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受邀參加我省職稱評審、業務培訓,知曉評審製度、政策、標準、程序以及相關情況;


(二)了解申報人有關情況,查閱與評審有關的材料;


(三)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幹預,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四)獨立行使投票表決權;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職稱評審工作中,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積極參加並按時完成職稱評審工作,提供客觀、公正、具體、明確的評審意見,對簽署的意見負責;


(二)發現違紀違規行為,應及時向評委會組建單位反映情況;


(三)自覺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評委會組建單位的監督管理,積極參加職稱工作調查研究等活動,對評審條件、評審方式提出建議;


(四)主動及時更新與工作相關的個人信息;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職稱評審工作中,專家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遵守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不得私下接觸申報人或收受可能影響評審客觀公正的財物、禮品;


(二)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從事或參與影響職稱評審客觀公正的活動;


(三)遵守公正、公平原則,不得影響和幹預評審結果。其中,專家不得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的現象,不得壓製不同學術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


(四)其他應遵守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建立評審專家信用記錄製度。對專家在評審中出現不良行為,以及專家受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的結果,評委會組建單位應記錄在案,並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通過檢查、抽查等方式,對評審工作進行監管,發現存在違紀違規問題的專家要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評審專家重點監管以下方麵:


(一)違規對外公布評審專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


(三)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


(四)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


(五)在評議、打分、投票等環節存在顯失公平;


(六)利用評審專家身份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與有關企業、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交換,不能正確履行評審職責;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評審專家存在弄虛作假或隱瞞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等情形的,一經查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評委會組建單位應立即取消其專家資格,並向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通報。


第二十八條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紀律,故意泄露專家身份,或利用職稱評審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一經查實,應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終身不得參加職稱評審工作。情節嚴重的,通知其所在單位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處理結果進行通報並記入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評委會組建單位按照職稱評審工作要求,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退出專家庫。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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