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DR-2015-00002
南政發[2015]8號
衡南縣人民政府
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實 施 意 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岐山辦事處,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要求,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意見》(湘政發[2014]24號)和《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實施意見》(衡政發[2014]34號)的有關精神,在總結我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縣人民政府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製度合並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保)製度。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麵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縣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充分發揮社會養老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標任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製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製,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製,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製度合並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相銜接,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衡南縣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均可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按照國家、省統一規定,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各級政府最低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第一檔100元至第四檔40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繳費的,每人每年增加5元補貼;選擇年繳納500元及以上檔次的,在第五檔補貼標準60元的基礎上,每提高一個檔次繳費的增加5元補貼。對補繳年限,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對城鄉居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等繳費困難群體,縣政府代其繳納最低檔次的養老保險費;對重度殘疾人(一、二級)人員、五保戶,縣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檔次養老保險費;對符合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獨生子女、兩女結紮戶)在滿60周歲當年由縣政府按最低繳費檔次給予代繳一年養老保險費。
五、個人賬戶管理
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其利息組成。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算和計息。
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目前為每人每月70元)和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準的由市州、縣市區政府適當提高的部分組成。對繳費累計超過15年(不含補繳年限),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1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三)喪葬補助金。參保人員死亡的,其遺屬在辦理注銷登記後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00元/人,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負擔。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製度實施時,即2011年7月1日(不含6月30日)之前,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的,補繳的繳費檔次不得低於500元,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直係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後的1個月內,到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經辦機構辦理待遇停發手續和結算喪葬補助費,未及時辦理待遇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要及時退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每年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鄉鎮及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資格認證中,應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對於重複領取、騙取、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應及時追回,對及時(1個月內)申報死亡的給予100元/人獎勵,對舉報騙取冒領養老金的在給予100元/人獎勵的基礎上,按追回金額的20%給予獎勵,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負擔。
八、轉移接續與製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在省內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個人賬戶資金,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省在年內統一進行結算;需跨省轉移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製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製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製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監督管理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製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製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賬管理,個人賬戶基金不得用於發放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基金實行省級集中管理,納入省級財政專戶。個人賬戶基金結餘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製定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製度,規範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製度和基金稽核製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公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十、經辦管理服務
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是我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主要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管理、繳費申報管理、基金征繳、個人賬戶建賬與管理、待遇核定與發放、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分析等工作。
各鄉鎮勞動保障站要明確一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鄉鎮經辦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接續等初審,組織本鄉鎮待遇領取資格人員資格認證工作,采集、錄入、核對、上報有關信息和情況。
各村委員會要明確1名村幹部協助鄉鎮經辦人員辦理業務,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村級工作考核範圍。村委員會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參保繳費、待遇領取等各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開展政策宣傳和適齡人員參保動員,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進行保費收繳、死亡申報、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有關情況摸底調查等信息采集、公示等。
要建立工作經費與服務人群、工作質量掛勾的“以獎代補”機製, 對各鄉鎮及行政村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人員按參保一人給予3元/人的代辦經費,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負擔。
我縣使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係統,並將信息網絡向鄉鎮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實時聯網,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係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十一、其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製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銜接,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部門要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製度建設作為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工程,加強政策宣傳,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製度建設提供堅實的精神與物質保障。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製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衡南縣人民政府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
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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