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著裝規範
第三十二條 公安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規定穿戴警服和警用標誌。公安民警應當配套穿著警服,佩戴警銜、警號等標誌,做到著裝整潔莊重、警容嚴整、規範統一。未經審批,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不得穿著警服,不得佩戴警用標誌。第三十三條 公安民警在規定的工作時間應當按要求著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著裝:(一)執行偵查(察)、警衛、外事等特殊工作任務不宜著裝的;(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民警懷孕期間;(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第三十四條 公安民警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留置、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期間,或者被采取刑事強製措施和其他可能影響人民警察形象聲譽的情形,不得著裝。第三十五條 公安民警調離、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應當收回所配發的人民警察證、警服和警銜、警號等警用標誌。公安民警退(離)休的,可以保留一套常服和警銜、警號等警用標誌作為紀念。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統一回收警服及警用標誌。第三十六條 公安民警應當根據工作時間和場合需要著裝。在工作時間,一般穿著執勤類服裝;參加訓練時,穿著作訓類服裝;參加榮譽儀式、宣誓、閱警、重要會議等活動時,穿著常服或者警禮服;參加重大紀念、慶典、外事等活動時,穿著警禮服。主管(主辦)單位也可根據工作需要作出規定。公安民警參加集體活動的統一著裝,由活動組織單位確定。警服的主要品種、穿著規範圖示由公安部政治部和警服主管部門另行發布。第三十七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製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內穿著非製式服裝時,不得外露;(二)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從警章等標誌,係紮製式腰帶,不同製式警用標誌不得混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佩戴、係掛與公安民警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物品;(三)除執行搶險救災等工作任務外,應當保持警服整潔得體,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等;(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製式皮鞋、作訓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襪子,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於3厘米,女性民警鞋跟一般不高於4厘米;(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化濃妝,不得留長指甲或者染指甲,不得係紮非製式圍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係掛手機、鑰匙和飾物等,不得戴耳環、耳釘、項鏈、戒指、腕飾等。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文身,不得穿耳洞(女性民警除外)、鼻洞、唇洞;(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鏡;(七)不得穿戴非統一製式的警服及標誌;(八)未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不得穿著警服參加各類電視或者網絡征婚、選秀和其他娛樂性節目。第三十八條 除工作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燙染、蓄留明顯誇張的發色、發型。男性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蓄胡須。除病理等因素外,公安民警不得剃光頭。留長發的女性民警著裝時應當束發,發辮不得過肩。第三十九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戴警帽。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於桌(台)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於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在辦公室和宿舍時,應當將警帽規範放置。第四十條 公安民警著裝需佩戴統一頒發的徽章以及特殊識別標誌或者專用臂章時,執行下列規定:(一)佩戴黨員、團員徽章時,應當佩戴於警服左胸前警號正上方適當位置;(二)參加授勳授獎、重大紀念、慶典等重要活動時,可以在警服胸前適當位置佩戴勳章、獎章、紀念章;(三)參加重要會議、重大演習和其他重要活動時,可以按照要求佩戴專用識別標誌;(四)執行維穩處突、搶險救災等任務時,可以按照要求佩戴專用臂章;(五)公安院校在校學生可以佩戴院(校)徽章。第四十一條 在霧霾、有毒、粉塵、輻射、感染、噪聲、強光、高溫、低溫、沙塵等環境下或者根據工作需要,公安民警應當穿戴手套、口罩、麵罩、防護服、護目鏡等防護裝備。第四十二條 公安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及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誌,不得贈送、轉借給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第四十三條 公安民警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要求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合理確定。第四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退(離)休公安民警參加重大紀念、慶典等活動時,可以穿著退(離)休時的製式服裝,佩戴工作期間和退(離)休後榮獲的勳章、獎章等徽章。公安院校公安專業學生著裝時,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 因拍攝、製作影視作品或者演出等需要,使用警服及警用標誌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並嚴格保管。批準機關應當按照本條令指導影視製作、文藝演出單位嚴格遵守公安機關著裝要求,不得損害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形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條 公安民警應當模範遵守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第四十七條 公安民警應當精神飽滿,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第四十八條 兩名以上公安民警著裝外出時,一般兩人成行、三人成列,行列整齊,威嚴有序。徒步巡邏執勤可視現場情況采取有效警戒隊形行進。第四十九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吸煙,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等影響警容形象的行為,不得隨意席地坐臥。第五十條 公安民警參加統一組織的集會、會議或者晚會的,按照規定時間和順序入場,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第五十一條 公安民警外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自覺維護人民警察的形象和聲譽。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應當依法處理。第五十二條 公安民警遇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積極救助或者尋求支援。第五十三條 公安民警工作時間不得飲酒,不得攜帶槍支飲酒,未經批準,不得穿著警服飲酒。第五十四條 公安民警嚴禁參與黃、賭、毒活動,嚴禁參加邪教組織,嚴禁參與封建迷信活動,除工作需要外,嚴禁參與宗教活動。工作期間,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進入歌舞娛樂場所娛樂;穿著警服進入歌舞娛樂場所的,應當自覺維護人民警察警容風紀。第五十五條 公安民警不得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不得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或者參加罷工、串聯上訪。未經批準,不得接受采訪。第五十六條 公安民警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品饋贈,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企業形象代言等活動,不得以人民警察的名義和肖像做商業廣告。第五十七條 公安民警使用網絡社交媒體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製作、傳播與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違背的信息和言論;(二)製作、傳播詆毀中國共產黨、國家和公安機關形象的信息和言論;(三)製作、傳播低俗信息、不實信息和不當言論;(四)製作、傳播、討論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內部敏感信息;(五)擅自發布涉及警務工作秘密的文字、圖片、音視頻;(六)未經批準,以人民警察身份開設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台公眾號,個人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媒體頭像使用公安機關標誌與符號;(七)利用網絡社交工具的支付、紅包、轉賬等功能變相進行權錢交易;(八)利用網絡社交媒體進行不正當交往,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顯不良傾向的微信群、論壇等網絡社交群體;(九)利用網絡社交媒體從事其他與法律法規、黨紀條規和黨的優良傳統相違背的活動。第五十八條 公安民警不得擅自處置公安信息網信息。確需刪除、更改的,應當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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