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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專題學習之三


第三章 內部關係

第一節 相互關係

第二十條 公安民警不論職務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誌關係。

第二十一條 公安民警依據領導職務和警銜,構成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係。領導職務高的是上級,領導職務低的是下級,領導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沒有領導職務或者難以確定領導職務高低時,警銜高的是上級,警銜低的是下級,警銜相同的是同級。

第二十二條 上下級之間、同級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支持,努力構建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係。

第二十三條 上級對下級應當做到:(一)公道正派,以身作則,率先垂範;(二)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三)關心學習、工作和生活,幫助成長進步;(四)尊重合理意見,維護合法權益,不壓製民主,不打擊報複;(五)不打罵體罰和侮辱,不收受財物;(六)關愛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努力消除後顧之憂。

第二十四條 下級對上級應當做到:(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二)履職盡責,主動匯報;(三)虛心接受批評,堅決改正錯誤;(四)尊重上級,維護上級權威;(五)積極建言獻策,堅決完成好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 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的各項建設和業務工作加強指導、明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督辦和抓好落實。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要求進行各項建設、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匯報情況、報告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之間以及各警種、部門之間,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協調一致開展工作。

第二節 指揮關係 

第二十七條 上級(機關)有權對下級(機關)下達命令。命令通常逐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除特殊情況外,下達命令的上級(機關)應當將所下達命令及時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級(機關)。命令下達後,上級(機關)應當及時檢查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二十八條 下級(機關)必須堅決執行上級(機關)的命令,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下級(機關)認為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提出意見,上級(機關)應當及時給予答複。在沒有明確答複之前,下級(機關)不得中止或者改變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命令。執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命令的上級(機關)負責。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上級(機關)時,下級(機關)應當根據上級(機關)的精神要求,以高度負責的態度,果斷臨機處置,事後迅速報告。下級(機關)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範圍的命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下達命令的上級(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 下級(機關)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除有明確要求外,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上級(機關)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不能報告的情形解除後24小時內補報。

第三十條 不同建製的公安民警在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共同上級所指定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公安民警處置突發事件或者遇有緊急情況,在建製不明時,依據領導職務和警銜確定領導指揮關係。

第三十一條 公安民警被臨時抽調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應當接受抽調單位的領導和管理,除有特殊要求外,須定期向原單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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