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榮譽儀式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公安民警入警、評授警銜、表彰獎勵、從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職業生涯重要節點,舉行相應的榮譽儀式,增強公安民警的職業榮譽感、自豪感和歸屬感。
第十三條 舉行榮譽儀式應當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黨委(黨組)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舉行榮譽儀式,應當充分體現人民警察職業特點,根據工作需要,做到隆重、莊嚴、簡樸。
第二節 憲法宣誓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下列人員應當進行憲法宣誓:
(一)公安機關新任命的領導幹部;
(二)新入職的公安民警。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對公安機關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憲法宣誓儀式的基本要求:
(一)憲法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二)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應當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確定監誓人、主持人;
(三)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四)監誓人、領誓人、宣誓人和參加宣誓儀式的公安民警,穿著統一製式的人民警察服裝(以下簡稱警服),其他人員穿著正裝;
(五)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六)憲法宣誓一般采取集體宣誓形式,根據需要,也可以采取單獨宣誓的形式。
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麵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向前,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後整齊站立,麵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拳心向前,跟誦誓詞。領誓人由宣誓儀式組織單位指定。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麵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向前,誦讀誓詞。
第三節 人民警察宣誓
第十七條 人民警察宣誓是公安民警對所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莊嚴承諾。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誓詞是:
我是中國人民警察,我宣誓: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矢誌獻身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為捍衛政治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安寧而英勇奮鬥!
第十八條 公安民警新入職時應當進行宣誓,舉行榮譽儀式、執行重大任務、參加重大紀念、慶典等活動時,可以組織宣誓。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宣誓儀式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場地應當莊重、嚴肅,一般應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中國人民警察警旗;
(二)參加宣誓儀式的公安民警穿著警服,其他人員穿著正裝;
(三)舉行人民警察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和中國人民警察警歌;
(四)宣誓人立正,右手舉拳,拳心向前,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擔任領誓人,在隊列前逐句領誦誓詞,其他人跟誦誓詞,誓詞宣讀完畢,宣誓人自報姓名;
(五)宣誓儀式可以結合授銜、授裝等活動進行。結合授銜、授裝進行的,應當先授銜、授裝;
(六)宣誓儀式可以邀請公安民警家屬或者群眾代表參加。
新入職的公安民警宣誓儀式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政工部門或者委托承訓公安院校、訓練基地組織,一般在入警訓練合格後、上崗工作前進行。宣誓前,應當對宣誓人進行公安機關性質、宗旨、任務、紀律、作風等集體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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