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全市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含共享電單車)通行秩序,提升駕乘人員安全頭盔佩戴率,減少道路交通風險隱患,增強駕乘人員安全文明行駛自我保護意識,壓降亡人交通事故風險,杜絕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結合全市道路交通管理實際,製定“十個凡是”嚴管措施。
一、全市各加油站點應按照“行業自律”原則,拒絕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未懸掛摩托車號牌的或安裝遮陽傘(棚)具的摩托車提供加油服務。
凡是違反規定並被核實的,一律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並追究相關加油站點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二、全市各廠礦、公司、企業、建築工地應在醒目位置加強宣傳,嚴禁放行未佩戴安全頭盔、安裝遮陽傘(棚)具或未懸掛車輛號牌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進出單位(廠礦)大門。
凡是違反規定並被核實的,一律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並追究相關廠礦、公司、企業、工地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三、全市各住宅小區物業部門應在醒目位置加強宣傳,嚴禁放行未佩戴安全頭盔、安裝遮陽傘(棚)具或未懸掛車輛號牌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進出小區大門。
凡是違反規定並被核實的,一律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並追究小區物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四、全市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各社會團體、協會應在醒目位置加強宣傳,嚴禁未佩戴安全頭盔、安裝遮陽傘(棚)具或未懸掛車輛號牌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進出單位大門。
凡是違反規定並被核實的,一律通報相關單位,並抄告市文明辦納入文明單位年度評比考核。
五、全市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行政村應在醒目位置加強宣傳,嚴格落實“兩站兩員”教育、勸導、糾違責任。
凡是違反規定並被核實的,一律追究鄉鎮、街道、社區、行政村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情節嚴重的抄告其上一級紀委監委。
六、全市各學校(含幼兒園)應在醒目位置加強宣傳,教育、勸導、糾正不佩戴安全頭盔、安裝遮陽傘(棚)具或不懸掛車輛號牌的學生家長駕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接送學生或違法搭載2人及以上的。
凡是違反規定並被核實的,一律追究相關學校(含幼兒園)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情節嚴重的抄告其上一級教育紀檢監察部門。
七、凡是18周歲以下(含18周歲)駕駛摩托車或16周歲以下人員駕駛電動自行車或共享電單車上路行駛的,被公安交警部門查獲,一律要求其監護人和學校安全保衛部門負責人到現場接人,並抄告其上一級教育管理部門和市文明辦納入文明校園評比考核。
八、駕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違法載人(搭載2人及以上)、不佩戴安全頭盔或安裝遮陽傘具(棚)被公安交警部門當場查獲。
凡是有上述情況之一的,一律要求駕乘人員登記信息並接受不少於30分鍾的誌願勸導活動(身體有嚴重疾病不適宜進行現場學習教育的,當事人員應主動向在場的公安執勤民警說明情況並出具疾病診斷書,可準許不參加現場學習教育);對不接受違法處罰的駕駛人員,應及時扣留其交通工具直至其違法行為消除,並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警示。
九、全市所有共享電動自行車企業應為所屬電動自行車配置安全頭盔,沒有配置安全頭盔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駕共享電動自行車在行駛過程中不得搭載他人。
凡是違反上述規定之一的,公安交警部門在路麵執法活動中,應及時消除其不佩戴安全頭盔或違法載人違法行為,對未配置安全頭盔的共享電動自行車交由其所屬運營企業及時進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抄告其所屬行業主管部門,追究該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十、凡是對懲戒過程中出現辱罵、毆打以及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公安交警部門執法人員的,應依據《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依法從嚴從重追究有關肇事人員法律責任。
衡陽市交通問題頑瘴痼疾集中整治辦公室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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