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湖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發改環資規〔2025〕652號
省有關單位,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湘江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湘江新區管委會行政審批局:
現將《湖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湖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0月11日
附件
湖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麵轉型新形勢、新要求,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湖南省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湖南省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項目。本實施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本實施辦法所稱碳排放評價,是指在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時,按照碳排放雙控要求同步對項目碳排放水平、實施影響和降碳措施等進行評價,並形成評價結果的行為。項目碳排放評價結果納入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項目除外。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對項目審批與節能審查屬同一個部門受理的,建設單位可以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同時報送節能報告。
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省級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組織編製節能報告評審工作規範,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市(州)、縣(市區)能源消費和碳排放形勢、節能降碳目標完成等情況,對各地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節能降碳工作實際,加強對節能審查工作的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堅持節約優先、能效引領,強化節能降碳指標管理,合理控製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製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各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原則上應為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省、市(州)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節能審查的部門。節能審查機關與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加強工作銜接,項目節能審查應征求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意見,並及時將本部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抄送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製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和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實行分級管理。
(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權限動態調整機製,湖南省重點領域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下同;電力折算係數按等價值或當量值,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取高值)50萬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50萬噸及以上)項目。有關審查的行業範圍、審查條件、工作程序等,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文件執行。
(二)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
1.除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的重點領域項目外,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本條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10000噸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報送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
1.通過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以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且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含)-10000噸標準煤(或年煤炭消費量1000(含)-10000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含)-10000噸標準煤(或年煤炭消費量5000(含)-10000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除上述範圍外,其他必須開展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管理權限由市(州)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禁止將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節能審查權限下放至縣級節能審查機關。對節能降碳相關指標進展滯後、專業力量不足、審查質量偏低的市(州)及以下地區,省發展改革委及時調整或暫停其節能審查權限。
(四)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煤炭消費量不滿1000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保密事項範圍及密級應由具備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確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製定公布並適時更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製節能報告。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水平等進行分析,並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如實填報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年煤炭消費量等內容。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市(州)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製性工程)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市(州)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後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市(州)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依審查權限組織實施。
第九條 開展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對節能降碳指標嚴重滯後的市(州),省發展改革委視情暫停受理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申請,暫停時段由省發展改革委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條 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探索開展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降碳目標、節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製等要求。區域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可由市(州)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依據實際情況製定。
第三章 審查程序
第十一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製節能報告,不具備報告編製能力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編製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降碳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麵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輔助和附屬生產設施、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情況、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麵。
(四)項目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化石能源消費量、煤炭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以及有關數據與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全麵比較。
(五)項目碳排放情況,包括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增加值(產值)碳排放、碳排放總量、碳排放結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排放等);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增加值(產值)碳排放等數據與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先進水平的全麵比較。
(六)項目擬采取的節能降碳措施,包括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費控製和壓減、節能低碳技術裝備應用等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七)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負責節能報告編製的單位應嚴格按照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標準規範等要求據實編製節能報告,確保節能報告的專業性、真實性和操作性。項目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麵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並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省發展改革委將結合實際采取節能報告質量審查等措施,加強對節能報告編製單位的管理。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市(州)節能審查機關應靠前服務,加強對項目節能報告的編製指導,並開展項目實施影響分析。項目建設單位報送的節能審查申報材料應包括建設單位上報文、項目節能報告、核準或備案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建設實施方案,及項目所在市(州)節能審查機關上報文。市(州)節能審查機關上報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現場核實開工情況,產業政策符合性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落實情況等。
(二)五年規劃期內各級已批複的本地區節能審查項目個數、新增能源消費總量、碳排放總量和五年規劃期內可形成的能源消費總量及碳排放總量。擬申請節能審查項目建成後,對本市(州)和全省完成節能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對本市(州)完成能耗強度和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有重大及以上影響的,提出可行性化解措施。
(三)是否支持項目建設的明確意見。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 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的重點領域項目,市(州)節能審查機關上報文除本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的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級有關部門對項目的聯合評估論證情況,包括產業管理、節能降碳、生態環保、資源利用等政策符合性,能效、碳排放、汙染物排放、工藝設備等技術水平先進性,以及評估論證結果等。
(二)項目實施能源消費替代、煤炭消費控製和壓減等情況及產能置換情況(如需),以及有權限的部門出具的核實意見。
(三)擬建項目所屬細分產業在我省發展總體情況、既有產能規模和市場需求情況、同類存量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第十四條 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的重點領域項目,應將申報材料電子版和紙質版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聯合評估論證後,按要求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並指導項目單位同步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網上政務大廳係統完成線上申請流程。
報送省級及以下節能審查機關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根據節能審查權限,通過湖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https://zwfw-new.hunan.gov.cn)提交申報資料。節能審查申報材料要素齊全、節能報告內容深度達到審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五條 報送省級及以下節能審查機關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申報材料後,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節能評審機構如已參與某一項目前期工作,包括節能報告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資金申請報告編製等,不得承擔該項目節能報告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麵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製度和工作管理要求。
(二)項目主要用能設備能效必須達到強製性能效標準或相關標準2級以上或節能評價值,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工序能耗原則上要達到強製性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或相關標準1級(或先進值)或行業標杆水平(高耗能高排放項目主要用能設備能效必須達到先進水平,主要產品設計能效必須達到標杆水平)。
(三)項目節能降碳措施是否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體係是否完備。
(四)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等相關數據核算及分析論證是否客觀精準、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降碳工作管理要求。
(五)對於應當開展碳排放評價的項目,重點評價項目是否影響全省及所在地區碳排放形勢、是否影響所在地區碳排放強度降低目標完成、單位產品和產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國家與行業標準、是否應用先進技術挖掘降碳潛力等。
第十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節能報告委托評審時間不計算在時限內),對於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對於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出具不予通過節能審查的意見。
(一)項目已違規開工建設隱瞞不報的。
(二)未通過節能評審的。
(三)相關部門出具不予支持意見的。
(四)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和湖南省相關規定的。
節能審查機關應自出具節能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節能審查信息。
第十八條 節能評審機構應在節能審查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審意見,除項目情況複雜的,評審時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項目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評審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建設單位修改節能報告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評審時限內。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開展項目建設。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在開工建設前或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向有權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作出同意變更的決定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重大變動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麵:
(一)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發生變化。
(二)主要生產裝置、用能設備、工藝技術路線等發生變化。
(三)主要產品品種發生變化。
(四)項目其他方麵較節能報告、節能審查意見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複水平10%以上等。
第二十條 項目自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湖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按規定需要試運行的,原則上應在試運行之日起6個月內),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和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降碳技術、能源計量器具等落實情況進行驗收,據實編製節能審查驗收自查報告,對報告內容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節能審查驗收自查報告應及時報節能審查機關存檔備查。驗收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另行製定。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日常監督管理和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省級及以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作為節能降碳相關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係統梳理本地區已批複節能審查項目情況,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降碳形勢、開展節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參考。
市(州)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告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對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但未投入生產、使用的未批先建項目,由市(州)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節能監察,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限期整改,提交詳細的整改報告及佐證材料,使項目符合國家及地方節能標準和政策要求。
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未批先建項目,由市(州)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節能監察,責令建設單位停止生產、使用,限期開展能源審計。建設單位應將能源審計報告報送市(州)節能審查機關審查並按要求進行整改,提交詳細的整改報告及佐證材料,使項目符合國家及地方節能標準和政策要求。
整改報告包括以下內容:項目基本情況、建設規模、開工時間及建設進度情況,未進行節能審查即開工建設的原因說明,項目責令停工停產整改通知書、現場監察材料、設備能效提升方案、能源審計報告及審查意見(如需)、整改完成情況及佐證材料等。
對經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由有權限的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出具同意項目繼續建設、生產或使用的證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項目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項目已投入生產、使用,發生本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重大變動,或存在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或碳排放總量高於節能審查批複水平10%等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從事節能谘詢、評審等節能服務的機構提供節能審查虛假信息或谘詢評估意見嚴重失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建設單位、節能服務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歸集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納入湖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在“信用中國(湖南)”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一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評審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湖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湘發改環資規〔2023〕5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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