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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機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以及執行政府會計製度的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和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資源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製。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製,加強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負責製定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製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製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內部控製管理製度,開展資產績效評價。

第八條省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用於經營的資產及其收益實施監督管理;

(三)負責建立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績效評價、資產評估、資產清查、共享共用和調劑等基礎管理機製;

(四)牽頭編製全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負責統籌管理省級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

(六)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省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是省直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具體管理省直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依法依規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管理範圍內單位國有資產具體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接受省級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二)負責管理範圍內單位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工作;

(三)負責統籌管理管轄範圍內辦公用房,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除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外)和公物倉;

(四)對管理範圍內單位組織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和指導監督;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省級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及其所屬或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管理監督,依法依規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具體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接受省級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績效評價和信息係統管理使用等基礎工作;

(三)按權限審核、審批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事項;

(四)編製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五)負責本部門所屬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推動資產共享共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省級各部門所屬單位承擔本單位直接支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依法依規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國有資產內部控製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

(二)按照規定開展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收益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采購、驗收、維修、養護、清查登記等日常管理,保障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四)編製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五)按照規定開展資產績效評價具體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資產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依法履職、事業發展和公共服務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按照規定程序和標準配置資產的行為。

第十三條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原則上同一單位內不得出現同類資產閑置與租入並存的情況。對資產存量超標準或閑置的,不再新增同類資產。

第十四條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製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各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行業特點製定;按職責權限由國家或省有關職能部門統一製定配置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置資產;暫無配置標準的,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製,合理配置。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建築物、大型設備、開發建設的軟件等重點資產購建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程序,需要立項的,按照相關項目管理規定執行。配置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政評審、資產評估,並履行審批程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資產使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自用、出租、出借和共享共用,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等行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管理部門和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崗位職責,落實安全使用等管理主體責任,規範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和日常使用維護。資產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資產,出現損壞及時報修,避免資產閑置浪費,嚴禁公物私用。資產管理人應當落實資產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及報廢責任。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製,可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公物倉及管理製度。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確需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對外出租要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履行資產評估程序,嚴格控製、規範非公開協議出租行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原則上不得出借給非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一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相關權益管理責任,加強投資效益和風險管理,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係。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支配和管理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方式。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法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並根據資產處置批複文件及時進行會計處理、核銷台賬信息,辦理產權變更或者注銷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控製、規範非公開協議轉讓。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關係不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界定權屬後處置。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進行處置:

(一)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二)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四)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

(五)閑置資產;

(六)發生產權變動或按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並、改製、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預算管理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製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複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三十條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製度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部門決算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中全麵、真實、準確反映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七章基礎管理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在預算管理一體化係統中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進行會計核算,所有資本性支出應當形成資產並予全程登記,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虧盤盈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製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托預算管理一體化係統,推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一)資產用於轉讓、拍賣、置換、市場化出租的;

(二)需確定涉訴資產價值的;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四)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並、改製、撤銷、清算的;

(五)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業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並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幹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三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製和備案製,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組織資產清查,其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指導督促產權單位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盤活工作機製,通過自用、共享、調劑、出租、處置等多種方式,挖掘閑置低效資產價值,提升存量資產盤活利用效率。

第四十一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績效管理評價體係,將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國有資產配置、處置的重要依據。行政事業單位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實現資產管理科學化、精細化。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製度,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四十四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和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繼續使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省以下法院、檢察院實行財物省級統一管理,其國有資產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七條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資源、保障性住房、數據資產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由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製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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