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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財政廳關於規範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省直機關各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肅財經紀律,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財政部辦公廳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關於規範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省直黨政機關公務活動用餐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規章製度,現就規範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直單位出差人員(以下稱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夥食補助費。除按我省公務接待規定由接待單位安排的一次用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標準,並向夥食提供方交納夥食費。

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照日夥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按照日夥食補助費標準的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二、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在出差人員提前告知標準內安排,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並及時出具票據。其中,在食堂用餐的,應向出差人員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在經營性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由接待單位協助出差人員獲取經營性餐飲服務單位提供的稅務發票。

三、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其交納交通費。如有收費標準,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如沒有收費標準,出差人員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50%交納。接待單位收取交通費後應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出差人員回單位可按規定領取市內交通費。

出差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請接待單位協助向市場租賃車輛的,由接待單位協助出差人員獲取租車服務公司提供的稅務發票,出差人員回單位憑據報銷租車費,不再領取市內交通費。租車按《湖南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租用社會車輛管理辦法(試行)》(湘管發〔2024〕31號)執行。

四、接待單位確實無法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協助獲取稅務發票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如加蓋公章的收據等。接待單位應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台賬登記,納入統一核算,所收費用可作為代收款項用於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賬務處理按《政府會計準則製度解釋第2號》中"五、關於收取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的賬務處理"的規定執行。

五、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索取的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不作為報銷依據,但作為報銷附件由單位與差旅費報銷審批單(樣表附後)一並留存備查;未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無需提供。

六、各地要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其實施細則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單位食堂、所屬賓館等內部接待場所的管理,確保其能夠提供上述標準內的工作餐。

七、省直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製定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各省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可根據本通知要求,製定本單位差旅夥食費和市內交通費交納、報銷具體操作規定。

八、本通知自2024年9月7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差旅費報銷審批單(樣表)

湖南省財政廳

2024年8月7日

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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