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庫〔2024〕8號
湖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
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
業務代理銀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市州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省分行,郵政儲蓄銀行省分行,省農村信用聯社,各股份製商業銀行長沙分行,湖南銀行,長沙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長沙分行:
為進一步規範湖南省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代理銀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製度規定,湖南省財政廳聯合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對《湖南省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代理銀行管理辦法》(湘財庫〔2018〕40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各相關銀行遵照執行。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製度管理,結合自身實際製定完善本級相應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本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代理銀行的選擇、評價和退出機製,規範管理。省以下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代理銀行可以直接在省級代理銀行範圍內通過各級人行進行資格認定後采取集體決策的方式進行選擇,也可以根據本級實際製定辦法進行選擇。
附件:湖南省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代理銀行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
業務代理銀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管理,建立健全代理銀行的資格認定、選擇、評價和退出機製,湖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3〕2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是指湖南省省級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收繳業務和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包括財政零餘額賬戶支付業務和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支付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是指按照本辦法確定辦理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代理銀行的選擇、評價和退出等工作。
第五條 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負責對申請代理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進行資格認定,對代理銀行年度代理的非稅收入收繳業務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規範性開展監督管理。監督結果作為對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的資格認定、評價和評級的重要指標。
第二章 資格認定
第六條 資格認定是指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按照行政許可流程確認申請人是否具備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的代理資格。
第七條 省財政廳開展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代理銀行招標工作,應提前40日函告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收函後10日內,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出申請資格認定通知。
第八條 申請人根據自身實際,選擇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申請資格認定,按照通知要求的目錄和時限,向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報送相關資料。
第九條 資格認定指標包括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定量指標主要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不良資產率、網點分布數量等。定性指標主要包括:金融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信息係統情況、網絡安全情況、內部管理情況,以及近三年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對申請人的年度綜合評價結果、與國庫集中收付業務相關的行政執法檢查及行政處罰情況等。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應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資格認定結果同時函告省財政廳。
第十條 申請人憑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認定的代理資格參加省財政廳組織的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代理銀行招投標。未獲得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認定代理資格的,不得參加招投標。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對資格認定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因提交材料不真實或以虛假手段騙取參加招投標的,一經查實,取消本次中標資格。
第三章 代理銀行選擇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在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認定具備代理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範圍內,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代理銀行。
第十三條 省級非稅收入收繳業務和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代理銀行的招標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可選擇統一招標或分開招標。
第十四條 代理銀行招標的評標采用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因素主要包括:投標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能力、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對地區發展貢獻、服務水平、信息係統建設、網點分布、風險控製和服務承諾等。每次招標的具體評分細則由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製定。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與中標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代理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委托代理協議(以下簡稱委托代理協議),協議具體有效期在招標文件中公布。
委托代理協議主要內容包括:委托代理業務範圍、雙方權利和義務、服務評價及服務費計付、業務規範、違約責任等。
第十六條 代理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中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簽訂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資金清算協議(以下簡稱清算協議)。代理省級非稅收入收繳業務的中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製度要求辦理業務。清算協議的有效期同省財政廳與中標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有效期一致。
第十七條 委托代理協議和清算協議實施過程中,需對有關內容進行修訂或補充的,協議雙方應當及時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八條 中標銀行業金融機構未與省財政廳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未與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簽訂清算協議的,一概不得辦理相關業務。
第四章 監督與評價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係統動態監控、征求預算單位和執收單位意見、現場調研等方式對代理銀行履行委托代理協議情況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依據委托代理協議,對代理銀行年度代理省級非稅收入收繳業務和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工作情況分別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依據清算協議,通過非現場監督、現場調研、約見談話、行政執法檢查等方式,對銀行代理的省級非稅收入收繳業務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章 代理銀行退出
第二十二條 協議期滿,未獲簽新一期委托代理協議、清算協議的代理銀行,應當積極配合省財政廳和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在60日內辦理相關後續工作。
第二十三條 委托代理協議履行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經省財政廳會同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認定後,終止委托代理協議:
(一)代理銀行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財政資金管理規定;
(二)代理銀行嚴重違反委托代理協議;
(三)清算協議終止。
省財政廳認定終止委托代理協議後,將終止時間和有關事宜通知代理銀行及相關單位。代理銀行應在委托代理協議終止後30日內辦理相關後續工作。
第二十四條 清算協議履行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會同省財政廳認定後,終止清算協議:
(一)委托代理協議終止;
(二)代理銀行嚴重違反清算協議。
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認定終止清算協議後,將終止時間和有關事宜通知代理銀行及相關單位。代理銀行應在清算協議終止後30日內辦理相關後續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代理銀行履行委托代理協議情況的評價細則由省財政廳另行製定,對代理銀行資格認定的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另行製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財政廳和人民銀行湖南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南監管局、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湖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24年4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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