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農〔2021〕10號
關於印發《湖南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鄉村振興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農業農村局、民政局、林業局:
為確保過渡期財政支持政策總體穩定,支持推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將原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調整為省級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关键词2製定了《湖南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鄉村振興局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林業局
2021年6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精神,加強過渡期湖南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銜接資金是指中央和省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的資金,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1. 支持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製。包括:產業發展、小額信貸貼息、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公益崗位補助等支出;繼續向符合條件的脫貧家庭(含監測幫扶對象家庭)安排“雨露計劃”補助。低保、醫保、養老保險、臨時救助等綜合保障措施,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監測預警工作經費通過各級部門預算安排。
2. “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包括:實施帶動搬遷戶發展的項目;對集中安置區聘用搬遷群眾的公共服務崗位和“一站式”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等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對規劃內的易地扶貧搬遷貸款、專項建設基金和地方政府債券予以貼息。
3. 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穩定就業。包括:從中央銜接資金中對跨省就業的脫貧勞動力適當安排一次性交通補助,從省級銜接資金中對省內跨縣就業脫貧勞動力適當安排一次性交通補助;對帶動脫貧人口就業的鄉村生產加工車間、經營主體(包括家庭農場、農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和發展產業的返鄉在鄉脫貧勞動力等給予一定生產獎補或就業補助。
(二)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1. 培育和壯大農業特色優勢產業。包括:農業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農產品精加工,農產品保鮮冷藏;產銷對接和消費幫扶;農田等必要的產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2. 補齊必要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包括:水、電、路、網等農業生產配套設施;垃圾清運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設施。教育、衛生養老服務、文化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通過原資金渠道支持。
3. 支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少數民族特色產業和民族村寨發展,以工代賑項目,欠發達國有農場和欠發達國有林場發展。
(三)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其他相關支出。
第三條 銜接資金安排用於農業產業發展的占比要逐年提高,鼓勵支持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
中央財政銜接資金安排用於非貧困村發展產業、補齊必要的基礎設施短板及縣級鄉村振興規劃相關項目的比例,不得超過其資金總規模的30%(無脫貧村的縣市區除外)。
第四條 銜接資金不得用於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推進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墊資、償還債務等。償還“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內債務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審核和資金下達,指導各級鄉村振興、發展改革、民委、農業農村、民政(老區辦)、林業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及地方加強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資金和項目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以工代賑、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革命老區發展等任務因素,結合脫貧人口、監測對象、少數民族人口、易地扶貧搬遷人口的規模和資金績效評價等情況,提出銜接資金分配到縣市區方案。
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財政銜接資金5日內和省人大批複省級財政銜接金預算15日內,將資金預算情況函告省鄉村振興局、發展改革委、民宗委、農業農村廳、民政廳(老區辦)和林業局。省直相關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在收到省財政廳告知函15日內向省財政廳報送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年度預算安排,結合行業主管部門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研究確定分配方案,分別在收到中央財政銜接資金30日內、省人大批複省級財政銜接資金預算60日內,將銜接資金下達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湖南監管局。
第六條 銜接資金應對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重點幫扶村和示範創建村予以傾斜支持。脫貧縣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政策期限內,分配到脫貧縣的資金增幅原則上不低於當年該項資金的平均增幅,或確保當年安排脫貧縣的資金縣均投入規模不低於其他縣的縣均投入規模。
第七條 各地可結合工作實際,分別從中央和省級財政銜接資金中按不超過1%的比例統籌安排項目管理費,用於項目前期設計、評審、招標、監理以及驗收等與項目管理相關的支出。
第八條 銜接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繼續開展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工作的脫貧縣,銜接資金使用按照統籌整合有關要求執行。
第九條 各地要加強與相關行業規劃的銜接,要兼顧脫貧村和其他村,建立完善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提前做好項目儲備,嚴格項目論證入庫。縣級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省下達到縣市區的銜接資金規模,原則上從項目庫選擇符合本辦法的項目,按規定程序製定資金項目安排計劃。
第十條 各地要強化項目資金管理,建立健全項目建設驗收、資金使用和資產管理製度。屬於政府采購管理範圍的項目,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村級微小型項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級組織自建自營。
第十一條 全麵推行公開公示製度。推進政務公開,各地要將資金政策文件、管理製度、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信息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實行行政村公示製度。項目實施主體在項目所在村的政務公開欄或村民主要活動場所進行公告、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銜接資金項目的公告公示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實施期限、績效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補助標準、受益對象及項目完成情況等,同時公布項目監督單位及監督電話、通訊地址或電子郵箱,並由公示主體留相關影像資料備查。
第十二條 各地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的銜接資金應按照財政部和省財政廳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銜接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用於獎補產業發展等到戶資金,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通過財政補貼信息管理係統發放。
第十三條 財政部監管局、省財政廳按照工作職責和相關要求,對銜接資金使用管理及績效情況開展監管和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按要求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銜接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各級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銜接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市州、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本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製定本級財政銜接資金管理辦法,並依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任務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本級銜接資金,保持投入力度總體穩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民宗委 湖南省農業委員會 湖南省林業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農〔2017〕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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