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能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擬訂和執行全縣財政政策、改革方案,組織開展全縣財政工作;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製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縣與鄉鎮(辦事處、片區服務中心)、政府與企業的分配原則,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體製。
(2)承擔縣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製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編製全縣財政收支預算,匯總全縣財政總決算;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製定縣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複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深化財稅體製改革,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落實省級對縣專項轉移支付製度,落實省級直管縣財政體製改革。
(3)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製度;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完善收費公示、聽證製度;管理財政票據。
(4)組織製定國庫管理製度、指導和監督縣本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5)負責製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製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和規定範圍內的其他國有資產;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6)負責審核和匯總編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製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製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製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製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7)負責辦理和監督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城市建設投資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基本建設財務製度,組織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8)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製度,編製縣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9)貫徹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製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
(10)負責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負責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11)負責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12)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財源建設工作;負責擬定財源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製和實施中長期財源建設發展規劃。
(13)負責對職責範圍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14)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機構設置
根據編委核定,我局內設股室16個,所屬事業單位9個,全部納入2018年部門決算編製範圍。
三、本年度的收支概括
(一)2018年本年收入為3211.3萬元,全部為財政撥款收入3211.3萬元,無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
(二)2018年本年支出3121.34萬元,均為財政撥款支出3121.34萬元,無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其中一般公共服務支出2806.25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215.59萬元,醫療衛生43.62萬元,農林水支出10萬元,住房保障支出45.87萬元。
(三)“三公”經費:公務接待經費為10.43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0萬元,出國(境)費用0萬元。三公經費支出減少的原因主要是貫徹落實公務用車製度改革精神和厲行節約的要求;較好的落實了縣政府要求,厲行節約,嚴格三公經費支出的審核把關和規範三公經費支出程序。
四、 名稱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財政部門核撥給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年初結轉和結餘: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六)、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即事業單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後,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收支缺口的資金。
(七)、結餘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餘資金。
(八)、年末結轉和結餘: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後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九)、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經費:指省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二)、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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