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衡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衡政辦發〔2023〕27號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衡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駐衡國省屬單位:
《衡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衡陽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衡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工業固體廢棄物、農業固體廢棄物、醫療垃圾、建築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動物屍體、糞便、市政汙泥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製宜、示範引領、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製和綜合考核製度,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布局並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必要的資金用於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實行網格化管理,指導督促轄區單位、個人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的組織、宣傳、引導工作。
衡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衡陽鬆木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五條 相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編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開展城市生活垃圾設施的日常管理,指導、監督和協調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等處置設施建設、運營進行監督管理。
(二)市委組織部負責督促、指導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積極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三)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報導,配合協調主題宣傳活動,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鄉鎮、文明家庭等文明創建評選考核範疇。
(四)市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組織、督促全市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辦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建立檢查機製,加強日常監督。
(五)市農業農村局和市鄉村振興局負責指導督促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指導農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設施的建設。配合新建的樓盤的物業搞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七)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生活垃圾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置設施等場所的排汙以及有害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過程的汙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八)市商務局負責督促、指導再生資源回收體係建設,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九)市教育局負責督促、指導全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教學內容。開展校園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宣傳和推廣工作。
(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設施建設的用地審批和規劃管理工作。
(十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衡陽監管分局負責督促、指導全市銀行、保險公司在營業網點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十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供銷合作總社、市郵政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對所屬二級機構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率先做好本單位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工作。
環境衛生、再生資源、酒店餐飲、旅遊、快遞、外賣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鼓勵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要求納入行業管理標準和自律規範。
鼓勵社會組織和"衡陽群眾"誌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等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生活常識教育,培養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輿論引導和監督,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的氛圍。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製,鼓勵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於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製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第九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關於限製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製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回收和處理。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複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第十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等的管理,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第十一條 依法禁止、限製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
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可以重複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製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實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逐漸減少使用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市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製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大基本類型:
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電子類危險廢物、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容器、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容器、廢礦物油及其容器、廢膠片及廢相紙、廢鎳鎘電池、廢氧化汞電池等;
廚餘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等家庭廚餘垃圾,餐館、酒店、食堂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油脂等餐廚垃圾,以及農貿市場產生的果蔬菜皮等其他廚餘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除上述四大類外,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單獨分類。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以及生活垃圾的產生特性、處理方式,按照有利於減量化、資源化和便於識別、便於分類投放的原則,組織製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和操作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分類、定點投放的基礎上,按照循序漸進、因地製宜的原則,逐步推行定時投放,合理製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實施方案,經公開征求意見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製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和收集容器設置規範。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設置規範的,應當予以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置規範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並交付使用。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容器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設置。
第十六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集中收集點、回收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集中收集點、回收容器或者交給具有資質的回收單位;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措施後投放。
(三)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標識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
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並密閉存放,不得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廢紙等不利於後續處理的雜物。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舊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收集單位收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暫存場所,並盡快處理。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製度: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和農村居住區,有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無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無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三)商場、賓館、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和車站、碼頭、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和河流、水庫、城市河道、明渠水麵及其沿岸地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並向責任區域公示。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製度,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三)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誌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收集容器等分類設施,保持收集設施、收集容器的清潔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製止;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安排物業服務工作人員擔任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
鼓勵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一)已投放至可回收物集中收集點、回收容器的可回收物,由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通知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上門回收;
(二)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收集,並運輸至符合國家標準的貯存點或者處置場所;
(三)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告知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人員,並保持收集、運輸設備功能完好、標識明顯、外觀整潔;
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生活垃圾,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防止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汙水;
及時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建立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五)其他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采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理;
(二)廚餘垃圾交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三)有害垃圾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四)其他垃圾交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采取焚燒發電、供熱等資源化利用的方式處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不能正常運行時,可以通過符合國家標準的填埋等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並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安全運行;
(三)建立管理台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以及資源化利用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廠銷售流向等情況;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汙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汙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製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六)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七)其他有關生活垃圾處置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編製可回收物目錄,製定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居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設置便民回收網點,開展定點回收和預約上門回收等服務。
鼓勵采用以舊換新、"互聯網+回收"、設置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押金返還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應當對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置。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產生者將餐廚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許可的單位和個人處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農村生活垃圾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處置的模式。城鄉結合部和人口密集區域的農村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係統。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依照本辦法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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