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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主要職責

機構名稱:衡南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負責人: 劉小軍

通信地址:衡南縣旺華路富民巷國策花苑東南側約140米

聯係電話:0734-8553311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傳真號碼:8553311

郵政編碼:421100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編製全縣城市管理及其行政執法工作的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製定全縣城市管理及其行政執法工作製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市管理及其行政執法調查研究。

(二)承擔對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縣直有關單位城市(鎮)管理和城市(鎮)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工作。

(三)承擔縣城規劃區內市容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擬定市容市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戶外廣告、招牌、標語牌、畫廊、櫥窗等設置管理;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權的出讓工作;負責人行道和公共場地(含公園、廣場、沿江風光帶、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臨時性堆放物料、占道宣傳促銷,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審批和監管;負責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審批和管理;負責建設施工工地臨街麵護欄和圍擋的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縣城規劃區內城市環境衛生監督管理責任。擬訂城區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環衛設施規劃建設方案;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審批;負責關閉、閑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設施、場所的核準;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和監督;負責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組織參與環衛作業服務的資質審驗;參與環衛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審核;參與含有環衛設施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工作;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負責城區垃圾轉運及轉運站管理;負責城區垃圾填埋場及垃圾填埋管理;負責城區水上環衛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區施工場所的渣土管理;負責餐廚垃圾、垃圾焚燒發電等垃圾處理產業化項目的運營與監管;負責對鄉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監管、考核以及信息綜合;依法辦理《渣土處置證》、《散裝貨物準運證》、《渣土準運證》。

(五)承擔擬訂縣城規劃區內園林綠化和縣城規劃區內風景名勝區中長期綠化規劃並組織實施的責任。參與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化規劃認證和綠化工程設計審查、備案,並負責組織施工監督;參與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含有綠化工程項目的綜合驗收工作,負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落實"綠線管製"和"綠色圖章"製度;負責臨時占用綠地、改變綠化規劃和綠化用地使用性質審批;負責城區內風景名勝區的園林綠化及古樹名木保護的監督工作;負責城區樹木砍伐、遷移的審批;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紙評審工作,負責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負責組織園林城市、園林式單位創建工作;負責城區街道園林綠化的維護與管理的監督工作;負責城區公園、廣場、沿江風光帶等園林綠化的維護與管理;負責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城區義務植樹工作;指導各鄉鎮(辦事處)城鎮規劃區的園林綠化工作。

(六)承擔城區道路照明和亮化照明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城區道路照明和亮化照明設施建設、維護及用電管理;負責城區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設施施工單位的資質審驗、工程招標和施工監督工作;參與城區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審核;參與城區含有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設施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有關單位落實城區道路照明、亮化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城區數字化城市管理指揮、監督、調度和協調工作。負責對城區各類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工作;負責對縣級責任部門和相關負責人履行城市管理職責情況提供考核評價依據;負責受理數字化城市管理投訴、舉報等有關工作。

(八)承擔在城區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責任。具體包括: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市政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依據城鄉規劃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未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指主幹道、次幹道、支路、街巷,單位內部道路和封閉管理的居住區內的道路除外)及其兩側臨時建築,或依附於該建築物搭建亭房、活動房、棚披等構築物的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麵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實施行政處罰;對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未采取有效措施,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不按規定作業時間從事建築施工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城區內隨意燃放煙花炮竹,汙染市容環境衛生或者毀壞城市綠化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湘江城區段水域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和其它廢棄物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城區運輸、裝卸、貯存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物質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它防護措施的,實施行政處罰;對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區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塵土等物料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城區人口集中的地區或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城區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汙染防治設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汙染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在城區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杆、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實施行政處罰。

6、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在城區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和無固定經營場地的有照或無照經營的商販,實施行政處罰;對自產蔬菜和農副產品未進入政府指定地點銷售以及在店外經營或店外作業的商販,實施行政處罰;對違反戶外廣告設置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破損或殘缺等影響市容的廣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7、依據公安交通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擅自在城區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進行集市貿易和其它侵占道路、廣場等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違規在城區道路以外公共場所或道路兩側人行道上停放車輛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8、依據交通運輸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城區運營車輛不按指定地點停靠等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9、履行省、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九)負責城管執法隊伍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工作。

(十)受理所屬執法單位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行政複議。

(十一)會同財政部門編製本係統年度資金安排使用計劃,並負責審核、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十二)負責對職責範圍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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