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限製案
索引號:430S00/2023-017122
發布機構:省自然資源廳
發文日期:2023-02-23 17:22
名稱: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限製案
(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辦理業務中發現,不動產登記中心於2020年9月對其名下房產證作出行政限製。同年12月4日,某城投公司向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了關於暫停辦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交易手續的函。不動產登記中心於同年12月7日向房地產開發公司下達了行政限製告知書,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服該告知書,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行政限製告知書。
(二)處理結果
複議機關認為,行政限製係行政機關依法對物權施加的限製,屬對物權的公法限製範疇,通常由行政機關對物權直接施加約束,並非由相對人申請施加或解除這種限製。行政機關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不利行政決定前,應告知並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故不動產登記機構作出的行政限製行為適用依據錯誤,程序違法,複議決定撤銷了行政限製告知書。
(三)點評
行政機關在作出減損相對人權益的損益性行政行為時,應當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陳述和申辯權等救濟權利,這是現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限製行為時應當堅持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的原則,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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