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完善締結條約程序法 提升締約管理法治化水平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王勇
《締結條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規範我國締結條約工作程序,加強我國對締結條約事務的管理,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的主要特點如下:
第一,牢牢貫徹了在我國締約程序中遵循黨的領導原則。《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條約內容涉及政治、外交、經濟、社會、安全等領域重大國家利益的,應當將條約草案及條約草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報告黨中央。這一條款體現了我國締結條約應遵循黨的領導原則,是做好條約工作的根本保證。
第二,對《締結條約程序法》的很多重要規定進行了細化和具體化,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管理辦法》在《締結條約程序法》的基礎上對於締結條約的很多重要規定作出了細化和具體化的規定,為條約締結程序提供了更加詳盡的法律依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針對《締結條約程序法》第四條,《管理辦法》第五、六、七條分別針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三種名義締結的具體條約類型進行了細化與具體化;針對《締結條約程序法》第八條第一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對適用核準程序的條約類型進行了細化與具體化;針對《締結條約程序法》之前未作規定的條約保留問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三十五條均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從而填補了此方麵的空白。
第三,明確各締約機關的具體職權,重視分工協作。《管理辦法》明確了外交部、國務院有關部門等主要締約機關的職權,重視彼此間的分工協作。例如,本辦法第三條在《締結條約程序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外交部具有“指導、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締結條約工作”的職權;第十四條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條約簽署前對於條約處理情況的請示說明責任;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了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外交部在辦理締結條約具體手續時的協作責任,並且在《管理辦法》全文中多次出現“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的表述,強調了二者之間的協同合作。
第四,明確要求審查條約內容與現行法律是否一致,確保法製統一。《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條約簽署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法製機構應從法律角度進行審查,第十四條規定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條約內容是否與現有國內法律相一致作出說明,以上規定既從程序上保障了條約內容與我國現有國內法律相一致,也保障了我國法律製度的體係性、完整性和統一性,是科學立法原則在我國條約法領域的體現。
第五,對締結條約程序中涉港澳問題作出專門規定,貫徹“一國兩製”方針。《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對締結條約過程中應當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的情形與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則對條約締結過程中應當通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這樣的規定一方麵彰顯了中央政府對港澳特區的全麵管治權,另一方麵也充分尊重了香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是全麵準確貫徹“一國兩製”方針在我國條約締結程序中的充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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