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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一 | 辦法呈現四大亮點更好地保障人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意味著值班律師工作規範化製度化建設取得新的進展。

《辦法》的出台具有非常凸顯的意義和價值。一是為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值班律師相關規定提供更細致的操作細則,解決了實踐中一些“無法可依”的情況。二是完善了值班律師各項工作機製,對進一步推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具有積極意義。三是進一步強化依法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更好地促進公正司法和人權保障的有機結合。四是不斷推動我國值班律師的製度建設,為今後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奠定了更加堅實的製度基礎。

《辦法》主要有四大亮點: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內容與範圍。刑事訴訟法以及“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指導意見》對值班律師的工作職責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此基礎上,《辦法》第二章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值班律師工作職責,對法律幫助的主要事項、認罪認罰案件中的法律幫助內容、法律谘詢的具體內涵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為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如何依法履職和開展工作,設計了一套實用且全麵的操作指南。

二是注重強化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剛性力,規定了檢察機關說理機製。在實踐中,值班律師雖然可以就認罪認罰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意見。但是,對於司法機關是否聽取的問題,尤其是對於司法機關“聽不進去”的情形,缺乏相應的保障規定。為此,《辦法》建立了檢察機關說理機製。如《辦法》第八條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值班律師可以就法律規定的事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值班律師對前款事項提出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未采納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這不僅有助於鼓勵值班律師積極提供法律幫助,也從機製上強化了值班律師參與的有效性及其法律幫助的質量。

三是防止簽署具結書值班律師在場的形式化問題。《辦法》第十條規定,值班律師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程序適用有異議的,在確認犯罪嫌疑人係自願認罪認罰後,應當在具結書上簽字,同時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法律意見。犯罪嫌疑人拒絕值班律師幫助的,值班律師無需在具結書上簽字,應當將犯罪嫌疑人簽字拒絕法律幫助的書麵材料留存一份歸檔。這就有助於防止值班律師的參與活動流於形式,使其真正通過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來更好地保障人權。

四是全流程優化值班律師工作運行機製。《辦法》在已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第三章專章規定了法律幫助工作的主要程序及其流轉等問題,第四章專章規定了值班律師工作保障的各項要求與製度安排。這些規定不僅將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工作方式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也使值班律師製度的全流程運行機製得以建立起來。與《辦法》其他章節的內容可以更好地相互協同,使我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製度及其日常工作的全流程得以優化,值班律師工作機製更為科學、流暢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