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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補貼經費使用管理辦法》修訂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及《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司法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等相關規定,本次修訂對原有補貼辦法予以完善,進一步規範法律援助經費使用,以確保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14條,重點在以下方麵作了修改:

(一)新增民事行政共同訴訟補貼標準

民事、行政共同訴訟,以一個案件為基礎計算補貼,每增加代理一個受援人,增加補貼300元,辦案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20000元。

(二)細化案件補貼標準

1.刑事、民事(含刑事附帶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及仲裁(含勞動爭議仲裁)區分書麵審理與開庭審理,明確書麵審理案件核減四分之一補貼。

2.刑事案件補貼標準的製定主要圍繞承辦人員的辦案工作量及成本進行綜合考量,具體涉及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上訴人)的羈押地、開庭地以及案件調查地的地理位置,同時兼顧案件辦理的不同階段,經過嚴格測算,在原有補貼辦法的基礎上細化並製定了各地區的具體補貼標準。

3.民事(含刑事附帶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及仲裁(含勞動爭議仲裁)補貼標準從3750元/件調整為4000元/件。

(三)規範撤銷或終止案件補貼標準

對撤銷或終止案件按照階段支付辦案補貼,每少一個階段核減四分之一補貼。

(四)明確增減補貼情形

明確兩次以上會見、兩次以上開庭/聽證、法律意見被辦案機關采納或促成調解、指派兩名承辦人員等情形可以增加辦案補貼,並設置了補貼最高值。明確采取視頻會見、視頻開庭等情形核減辦案補貼。

(省法律援助中心供稿)